跳过这家餐厅并在附近开设一家类似的餐厅......第一审法院裁定“关闭并赔偿损失”
2025-05-02

南杨州支持“合同、营业许可后转让商店财产……适用于商法下的业务转让”
法院裁定,即使在接管商业建筑时未签订转让合同,但如继续进行同样的业务,也可以视为商法规定的业务转让。
据法律界2日报道,A先生于2020年从其认识的B先生及其妻子手中接管了一家餐馆。当时,他们将所有空调、冰箱、剩余的食材和酒交给A先生,换取了5500万韩元。
然而两年后,当B先生和他的妻子在A先生的餐馆附近开设了一家同行业的餐馆时,A先生和B先生开始产生矛盾,最终A先生提起诉讼,声称夫妻俩没有遵守转让时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
对此,B先生及其妻子辩称,由于他们签订了一笔礼金合同以换取这笔贷款,因此并不构成“商法下的业务转让”。 A先生声称没有遵守竞业禁止协议,但遭到驳斥,称“从未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
3月28日,审理此案的议政府地方法院南杨州分院民政第一庭在禁止餐馆老板A先生和B先生之间进行商业活动的诉讼中做出了对部分原告有利的裁决。被告被责令关闭该商店,并在转让后10年内禁止在附近地区营业,并责令支付500万韩元的赔偿金。
法院在判决中作出了有利于A先生的判决,称“很难说达成了竞业限制协议,因为原告与被告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但“承认,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店铺财产转让给原告,并允许原告继续经营活动,相当于商法规定的业务转让。”
此外,法院裁定,“被告两年后开业,构成违反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竞争义务的行为”,“被告有义务不在原告餐厅附近从事类似的经营活动”。
对此,A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的郑润采律师解释说:“在移交店铺的过程中,B先生及其妻子表示‘我们不再经营这家店’,甚至向A先生展示了详细的顾客名单,强调这是一项可以稳定经营的生意。”
实习记者金美智 (unknown@kyeongg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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