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电商公司“滥用职权”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5-05-19

除了未支付的金额外,还包括因合同终止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他经常对员工进行“滥用权力”行为,例如辱骂……在合同过程中联系其他公司
法院表示:“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原因……原告的主张没有问题。”
法院裁定,必须对“滥用权力”的社交电商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理由是对签订物流合同的公司施加不利条件或未能妥善支付未付款项。
11日,议政府地方法院南杨州分院在物流公司A起诉时尚社交商务公司B的诉讼中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
此前,A公司于去年8月与B公司签订了物流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工作,但B公司却继续指出存在工作疏忽的问题。
此外,据透露,B公司还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例如任意设定期限,并在A公司员工未能按时完成时对他们进行辱骂。
此外,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又与另一家物流公司签订新合同,欺骗A公司。
最终,A公司再也无法忍受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于同年9月通知B公司终止合同。
但A公司未能收到B公司所欠物流费。
因此,A公司提起诉讼,称“由于B公司的过失,合同被终止。支付约1600万韩元,包括未结算的金额等”。
此外,A公司当时为履行合同而产生了招聘新员工等费用,请求对这些额外资金进行赔偿。据称,因合同终止而造成损失。
法院亦认为A公司的主张成立。法院认定,原告因被告的无理要求而蒙受损失,导致合同终止,并造成经济损失。
法人代表、大纶律师事务所金浩正律师解释说:“B公司存在提出不正当要求、干扰结算过程等违法行为。除了滥用职权之外,B公司在付款结算过程中也存在噪音,因为结算是根据包含歪曲信息的文件进行的,遗漏了很多项目。”
他补充说:“这可以被视为商法第389条第3款和第210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任,”并补充道,“因此,我们不仅有义务赔偿和解金额,还有相关费用,例如雇用新员工来处理因合同而增加的工作量。”
记者金钟哲 (jckim99@sportsseoul.com)
[查看全文]
“滥用”的社交商务公司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快捷方式)In-Person Consultation Booking
若您有法律方面的困扰,请到最近的办公室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