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也是工业事故……为什么企业主不能与之抗争呢?” [大纶的商业法律论坛]
2025-05-25
!["질병도 산재인데…왜 사업주는 못 다투죠?" [대륜의 Biz law forum]](/_next/image?url=https%3A%2F%2Fd1tgonli21s4df.cloudfront.net%2Fupload%2Fboard%2Fbroadcast%2F20250525110317771.webp&w=3840&q=100)
未反映在“职业病”发生率中
企业主因批准处置诉讼中的利益争议
制度已经改变,但法院的判决却褒贬不一
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受伤或生病,企业主别无选择,只能担心自己的生意受到损害,工伤保险费也会上涨。因工伤事故处理而增加的保险费与“个人表现率”有关。因处理工伤事故而支付的工伤保险金总额(工伤保险金)占近三年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超过85%的,提高工伤保险费率。
过去,在计算工伤保险费率时,也考虑了因职业病支付的工伤保险金。正因为如此,企业主有动机隐瞒工业事故以避免保费附加费。 2018年12月31日修订《雇佣保险及工伤保险保险费征收法施行令》(《雇佣保险费征收法施行令》)后,因职业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变更为不计入工伤保险费率。这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将工伤事故认定为职业病而增加工伤保险费。
根据修订后的《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即使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对用人单位似乎也没有什么不利之处。因此,最近一些下级法院的裁决(首尔行政法院2022-gu Hap 64232判决、首尔行政法院2024-gu Hap 78122判决等)驳回了雇主取消工伤事故处置的诉讼,认为他们对韩国工人补偿和福利院批准职业病工伤事故的决定没有合法利益。下级法院裁决的依据一般如下。
① 韩国劳动者补偿福利院批准的工伤事故处理是针对劳动者或其遗属,而不是直接针对雇主。
② 根据修正雇佣工伤保险费征收法施行令,即使因职业病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也不会增加,因为不影响用人单位的个人绩效率。
③ 因批准职业病工伤赔偿而导致企业主所属行业的工伤保险给付总额增加,从而提高各行业的费率,并不意味着企业主具有直接或合法的利益。
④ 即使存在职业病工伤事故认定,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劳动者或其遗属向用人单位提起损害赔偿等诉讼时主张并证明其不属于职业病。
然而,即使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没有因职业病工伤审批而增加,仍有下级法院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对工伤审批提出异议仍具有合法利益。
工人向韩国劳动者补偿福利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该公司对工伤事故的不予批准,下级法院裁定雇主对于是否应取消对工伤事故的不予批准具有合法利益,并允许雇主提供协助(首尔行政法院2022guhap54405裁决)。当韩国劳动者补偿福利院批准2019年2月7日发生的职业病工伤事故时,雇主做出了回应。在针对韩国劳动者补偿福利院要求取消处分的诉讼中,下级法院裁定企业主具有寻求取消处分的合法利益(首尔行政法院2019 Gudan 71113裁决援引了雇主的主张,而本案上诉法院首尔高等法院2023nu40993裁决驳回了雇主的主张。该案由最高法院确认驳回上诉)。
即使职业病被排除在工业事故记录之外,雇主也应被视为对韩国工人赔偿和福利院对职业病医疗福利的批准提出异议具有合法利益。具体理由如下。
① 即使确定的职业病给付保险金金额未反映在工伤保险给付额的“个人费率表现”计算中,也可以反映在企业主所属行业的行业特定费率中。最终,个体工商户的保险费也有上涨的空间。
② 事实上,韩国劳动福利院批准职业病医疗补助的决定,为承认雇员向雇主提出的赔偿请求的基本事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于行政行为效力的前提条件,最高法院表示:“无论行政处理多么违法,任何人都不能以其缺陷为由否定其效力,但缺陷严重、明显,有理由认为其无效的除外。”这种行政行为的公正权力与判决的既判力并不等同,但当行政行为存在属于客观公正权力范围的缺陷,仅作为撤销理由时,该处分的效力就被否定,而由此产生的利益则采取了“不能说是法律规定的无故收益”的一贯立场(最高院裁定2006 Da83802)。如果无法撤销韩国劳动福利院批准非法医疗补助的决定,那么在雇员因职业病向雇主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由于行政处分的公正性,雇主很难主张该疾病不是职业病。
③ 如果韩国劳动者福利院无法对是否存在职业病的误判决定提出异议,则该劳动者的死亡属于劳动安全保健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产业事故和严重事故。雇主必须向雇佣劳动部长官报告(职业安全卫生法第54条第2项和第57条第3项),如果违反,将被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该法第175条第2项第2项)。如果雇佣劳动部长命令雇主制定并实施安全卫生改善计划,雇主将面临必须遵守该命令等不利条件(该法第 56 条第 2 款)。
根据国家法院管理局出版的2024年司法年鉴,2023年首尔行政法院共宣判了8,506件案件,其中1,100件案件至少引用了原告的部分主张。这些统计数据表明,行政诉讼的被引率较低。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连受审资格都没有被承认,他或她可能不得不承受现实的不利。这将成为有关各方的一大遗憾。
应充分考虑行政诉讼中承认过于宽泛的原告资格所带来的副作用,但同时不应过度限制司法程序纠正人民的权利。我们希望尽快解决下级法院关于取消医疗福利审批诉讼中原告是否合适的裁决之间的立场分歧,以保障雇主和工人的公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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