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成功报酬,为恢复公共权利应重新讨论
2025-06-17

2015年,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宣布刑事案件胜诉费协议无效,理由是该协议违反民法第一百零三条,即良好道德和其他社会秩序。当时的裁决反映了社会对军官礼节的批评、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以及确保廉洁的时代要求。但正如最高法院本身所言,法律行为是否违反社会秩序,必须根据法律行为实施时的当时情况和社会规范来判断。如今的大韩民国的法律和社会环境与 2015 年明显不同。
修订《公职人员道德法》、制定《反贪污腐败法》等制度基础已经奠定,对全体官员的礼节监控确保了制度有效性。公众对法律的敏感度显着提高,认为司法机构的判决会因为有成功奖励而被扭曲的普遍看法正在失去说服力。相反,在法律上允许成功的保守主义并对其进行透明监管可能是增加对司法机构信任的一种方式。
最高法院担心刑事成功赔偿作为结果的代价可能会扭曲司法正义,但这种解释混淆了合同的性质与公共道德。正义是通过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来实现的,并不会因为接受赔偿的行为本身而受到损害。实践中,成功费已经非正式存在,通过透明的合同培育和管理,符合合法市场的现实。
最近,在韩国律师协会和律师协会内部,全面禁止犯罪胜诉赔偿是脱离现实的措施的看法正在蔓延。韩国律师协会实际上一直在运作以刑事成功赔偿为前提的标准合同,许多律师正在评估是否可以通过此来运作现实案件。这应该被理解为对制度改进的讨论,超越了契约自由的恢复,并反映了法律服务的结构性现实。
在实践中也感受到刑事赔偿缺乏制度一致性。人们不想把自己的命运托付给像电影中那样领取30万韩元津贴的公设辩护人。正如剧中有句台词“一生中最不应该存的钱是律师费”一样,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仅靠低额津贴和有限援助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这揭示了公共辩护制度的结构局限性,并象征性地表明了为什么以结果为导向的私人合同结构应该作为一种选择。忽视现实的理想不会赢得同情。我们必须在制度现实中落实正义。
刑事成功赔偿是有效保障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律师协助权”的制度。高额保证金是行使抗辩权的绝对障碍,而成功费是唯一可以弥补这一点的现实结构。
当今的刑事司法有两个轴心:既要保障司法机构的廉洁,又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实际辩护权。无论结果如何,律师的公共利益角色都必须公平履行,但按绩效获得合理报酬违反社会秩序的逻辑已不再令人信服。
相反,刑事成功赔偿的制度化是唯一为公众提供真正选择并让律师提供更负责任的帮助的制度手段。为了摆脱因首付负担而不得不选择低质量辩护的格局,成功费的法律效力现在必须从一开始就重新审视。
大纶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朴东日表示,“刑事成功赔偿不是购买正义的契约,而是公民可以选择实现正义的制度手段。在公平契约、透明标准、严格执行的条件下,刑事成功赔偿不应该是司法公正的倒退,而是公共权利的恢复和时代要求的实际司法改革方向。”
记者 Jin Ga-young (lawissue) (news@lawissue.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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