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知道合同可能被取消,但仍进行小额汇款……最高法院表示,“这不是合法的履行条款。”
2025-06-25

签订销售合同后,宣布解除意向。汇出3%左右首付款后,坚持“维持合同”
法院表示:“被告单方面缴纳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消灭原告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未经出卖人同意,单方仅转让部分首付款并试图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正当。
据法律界25日报道,在确认40多岁女性A对B及其妻子提起的债务不存在诉讼中,最高法院二庭在上个月1日的上诉审理中确认了下级法院对原告有利的判决。
A先生签订合同,于2020年将其拥有的公寓出售给B先生及其妻子。
B先生和妻子首先汇出了3000万韩元的押金,并承诺次年支付余款。
几天后,A先生通知房产中介,因个人原因打算解除合同。
然而,当B先生和他的妻子突然向A先生转账1000万韩元时,矛盾就开始了。
A先生辩称,违背其意愿单方面汇款,不能视为履行了买卖合同。
此外,他强调,7000万韩元是根据合同条款存入的,其中规定“卖方可以偿还合同金额并取消合同,直到买方支付余额”,并且合同已合法终止。
但B先生及其妻子反驳说,不可能因首付款退还而解除合同,因为在交定金之前,买卖合同就已经以他们自己的汇款开始了。
一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B先生及其妻子的判决。
法院表示,“没有证据表明合同中有特殊条款,不得在余款支付日之前开始履行余款”,并补充说,“应该看到,作为买方的被告甚至可以在余款支付日之前开始履行余款。”
但二审法院的判决却有所不同。
上诉法院裁定,“被告在得知原告可能取消合同后立即支付了部分余额,但该金额仅占合同定金总额的3%左右”,“这似乎是单方面做出的,目的是消除原告取消合同的权利,因此不能被视为合法的履约条款。”
他补充说:“因此,当被告收到取消销售合同的通知时,合同就可以被视为取消。”
最高人民法院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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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接着说:“B先生和他的妻子单方面只将1000万韩元存入原告的账户,这只是总余额的一小部分,这可以被视为违反诚信规则的行为。我们通过强调这一行为旨在干扰A先生的法定解除权,从而赢得了官司。”
申敏智 (sourminjee@ikbc.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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