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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敏感信息的老师……“如有疏忽,损失必须赔偿”

媒体 体育首尔
日期

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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교원 민감정보 누설한 교사…“과실 있다면 손해배상 해야”

包含敏感信息的会议纪要被记录在系统中,但没有设置“员工查看限制”……被忽视了两年
二审法院表示:“我只是被判无罪,因为我无意……我疏忽了,没有设定观看限制。”

一名因泄露同事敏感个人信息而被起诉并被无罪释放的教师在相关损害赔偿诉讼中败诉。法院裁定,即使因不认定故意而免予刑事处罚,但如果泄密存在过失,也必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上个月29日,釜山地方法院民事一庭推翻了原审判决,在50多岁的教师A针对某学校法人和教师B支付损害赔偿金的上诉审判中,做出原告胜诉的判决。

A先生于2019年与学校进行过一次会议,目的是维护学校权益。会议纪要是根据当时的采访完成的,纪要包含有关A先生的敏感个人信息。

问题开始于时任班主任的B先生在未设置“员工查看限制”的情况下将其上传至教务信息系统(NEIS)。这是因为其他教员现在可以自由查看包含 A 先生个人信息的会议纪要。结果发现,这种完全公开的状态维持了两年。

据此,A先生以其敏感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为由,向B先生及学校法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另一方面,B先生方面反驳称,他并不知道观看限制设置功能,无意传播A先生的信息。他还强调,该信息已经为其他教职人员所知,并且NEIS已于2019年12月停止,因此会议纪要并未泄露。

一审法院做出了 B 先生胜诉的判决。法院表示,“B先生按照规定记录了会议记录,并登记在系统中,但他似乎不知道观看限制功能,并以默认设置‘不设置’进行登记。”并补充说,“鉴于B先生因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被指控并被判无罪,很难承认其违法性。”

但二审法院的判决却有所不同。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审判决,称“B先生知道会议纪要属于保密事项,所以他应该查看‘员工观看限制’部分,并将其设置为员工无法观看。被告的无罪释放不被认定为故意,因此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并且承认他没有设置员工观看限制的过失,因此他有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A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的郑佑荣律师解释说:“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泄露’是指向不知名的人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如果存在疏忽造成损害,则无法避免责任。”他补充说,“我们能够推翻下级法院的裁决,强调并非所有教师都知道 A 先生的敏感信息,而且 B 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工作中的注意义务。”

记者金钟哲 (jckim99@sportsseo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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