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入的钱是‘网络钓鱼受害款’…法院“无不当得利或损害赔偿债务”
2025-07-01

发送的钱原来是电信诈骗损坏......“帐户暂停”正在进行中
法院:“很难让买方负责核实其身份和是否参与犯罪”
法院判决,在收款过程中如无特殊情况,债权人不承担不当得利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据法律界1日报道,60多岁的女性A某于2023年和2024年两次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出售外币,获得约1800万韩元。不久后,A先生收到银行通知,账户付款已暂停,债券清偿手续正在进行中。这是因为A先生通过交易收到的钱是电信诈骗损害。
A先生声称,他只是通过交易获得了公平的补偿,并没有参与犯罪,并且在债券消灭程序开始时他也遭受了损失。与此同时,上个月17日,包括B先生在内的两人被提起诉讼,以确认不存在债务。
B先生等两人反驳说A先生也有责任。他们强调,A先生的非法行为要么是故意的,要么是重大过失,“他在出售大量外币时,没有仔细审查交易者和汇款人的个人信息”。
审理该案的首尔西地方法院表示:“很难说被告是否有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裁定:“很难说存在足以使原告有义务确认外币购买者身份的可疑情况,并且原告不能因不知道所收到的款项是否与犯罪有关的款项而承担过错。”
对此,A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的朴正奎律师解释说:“不当得利制度认为债权人的取得具有合法的理由,除非在收受款项的过程中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等特殊情况。”他补充说,“我们之所以能够获得有利的裁决,是因为他没有单独检查对方的个人信息或存款人的姓名在使用的交易环境中是否匹配,强调他没有参与犯罪。”
记者 Kim Mi-ji (unknown@kyungg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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