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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律师协会打着“自律”名义的惩戒权还好吗?

媒体 低骑士
日期

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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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기고] ‘자율규제’라는 이름의 변협 징계권, 이대로 괜찮은가

韩国律师协会是一个维护法律道德的自治组织,也是一个代表所有律师自我净化功能的组织。然而,社会现在正在追问剑尖的指向,原本出于“午夜”目的而赋予的惩戒权力之剑,究竟是真正针对公共利益,还是已经沦为一种为特定群体谋取利益的控制手段。

根据现行律师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律师公会自主执行从请求处分到审查决定的全过程,处分程度从谴责到永久开除。尽管已正式通知司法部长,但由于实际权力集中在私人专业组织律师协会,因此引起了机构方面的担忧。

与其他职业相比,律师公会的专属纪律权力是一种不寻常的结构,与公共责任原则背道而驰。医生受到卫生福利部下属医生纪律委员会的纪律处分,会计师和税务会计师分别受到金融委员会和国税厅等行政机构的纪律处分。尤其是,它受到私人组织自己决定公共资格的存在或不存在(只有律师)的矛盾结构,这存在逻辑缺陷,破坏了“对资格的控制必须由公共权力行使”的法治总原则。

问题在于这些结构性担忧不仅仅是理论上的。韩国律师协会是一个由直选会长领导的政治组织,存在着纪律权力可能被用作压制特定群体或不同意见的手段的固有风险。事实上,律师公会在某些案件中主动行使或宣布纪律处分权,暴露出内部控制机制的缺失。

使这种结构性风险成为现实的标志性事件是“Rotalk事件”。根据其内部规定,韩国律师协会对使用法律平台的律师处以最高300万韩元的罚款,实际上是强制做出选择。尽管这被解读为违反内部规定,但媒体和民间社会评价其为超出自律范围的滥用纪律权力,是扰乱合法广告和服务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这个问题不仅仅是法律界内部的批评。这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议程,李在明总统承诺建立一个独立的律师纪律机构。针对律师的纪律处分不仅仅是职业内部的问题,而是与言论自由、执业自由、公众知情权等宪法价值观密切相关的公共问题。因此,纪律结构的完善必须超越部门内部控制的层面,而应作为围绕公共资格的宪法合法性和民主责任问题来对待。

因此,目前的结构存在以下三个致命风险。

① 民间组织实际决定是否剥夺自己的公共资格,

② 判断标准基于“维护尊严”等抽象概念,

③ 程序透明度和外部检查不足。

这导致任意滥用纪律权力和组织政治化的双重风险。

现在是冷静地寻求律师惩戒制度制度改革的时候了。有必要将部分纪律权力分散给独立的外部组织或行政机构,让外部人员参与纪律委员会,并通过法律对“维护尊严”等综合性条款作出更明确的规定。纪律依据和程序的明确性、可预测性以及遵守相称性原则至关重要。

法治发达国家对此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在英国,法律服务监管机构(SRA)和律师标准委员会(BSB)负责纪律处分,并与律师协会明确分开。在美国,各州最高法院也拥有纪律处分权,审计是通过独立调查机构进行的。美国律师协会(ABA)只负责制定道德准则,不干预纪律处分。这是平衡自主性和公平性的最起码的制度装置。

自律是地方组织维持民主社会信任的重要机制。但前提是公平、透明、权力的制约和责任。如果一个职能机构垄断公职人员的生死权并任意行使这种权力,我们最终就会以法律的名义纵容“不受监控的监控”。如果律师协会想要被承认为真正自治的权威,它必须迅速卸下“监督者”的地位,并表明接受外部检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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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 律师协会以“自律”为名的纪律处分机构还好吗? (快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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