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要求他还钱时,他说:“没有义务用赌资还款。”法律规定:“全额支付”。
媒体 KBC光州广播
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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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债务人以“赌钱”为由向熟人借钱而未能偿还,必须全额偿还。
据法律界14日报道,春川地方法院江陵分院在上个月11日原告A向被告B提起的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中做出了所有原告胜诉的判决。
曾担任德州扑克酒馆荷官的A先生,以营业资金、生活费、偿还现有赌债等名义,从2024年2月起向作为顾客认识的B先生借了约1200万韩元,为期约两个月。
然而,B先生拒绝偿还这笔钱,声称他收到的钱是“非法工资”,根据民法他没有义务偿还。
根据民法第746条规定,因非法原因提供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的,不得主张返还利润。
据此,A先生提起诉讼。
没有理由将赌博资金借给B先生。
庭审过程中,A先生不断劝阻B先生赌博,而B先生当时强调自己是借钱,理由是需要生意资金,而不是赌博。
法院做出了对 A 先生有利的裁决。
法院解释称:“被告向原告请求借钱做生意,或者恳求原告借钱偿还已有的赌债,这是公认的。”
此外,他解释说,“即使原告知道被告赌博的情况,但部分贷款似乎是用于支付与被告赌博无关的生活费用,其余的钱不是用于新的赌博资金,而是用于偿还已经产生的赌债,因此不能被视为非法工资。”
担任A先生的法定代表人的大纶律师事务所朴多正律师表示:“当债务人试图通过索取非法工资来逃避债务时,他或她必须准确地证明贷款时的目的。通过KakaoTalk对话等客观证据,我们证明了贷款的目的不是为了鼓励新的非法活动,而是为了偿还现有的债务或资助业务,从而获得了有利的裁决。”
申敏智 (sourminjee@ikbc.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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