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税诈骗受害者洗清“虚假登记”冤名……“非故意,而是为实现权利”
媒体 京畿日报
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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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表示,“嫌疑人无法收到押金退款……没有欺骗法庭的意图。”
一名70多岁的男子,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仍未收到押金的情况下申请房屋租赁登记,被排除了收到虚假租赁登记令的嫌疑。
据法律界15日消息,仁川地方检察厅决定对去年6月因涉嫌诈骗未遂罪被移送检察机关的70多岁男子A先生不予起诉。 A先生被指控为自己没有直接或间接占用的房屋虚假申请房屋租赁登记令,从而失去了反对能力。
去年,A先生在仁川广域市申请了一套待售公寓的住房租赁登记令,并于2019年签订了租赁合同。几个月后,赢得该房产公开拍卖的B公司提出异议,声称A先生虽然失去了对该房产的反对权(承租人可以向第三方主张的法律权力),但收到了虚假的登记令。
据此,A先生否认了这些指控,理由是: ▲他于2019年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合同期满后未收到押金; ▲短期转租合同是减少押金损失的必然措施; ▲在保留入住报告的同时,还努力防止遗失物品等反对意见。
检方判断,“A先生的行为没有欺骗法庭的意图”,“也没有捏造毫无根据的证据”。 A先生申请租赁登记令相信是因为他相信自己有权反对本案的房产,而他并没有收到任何租赁押金的退还。
对此,担任A先生的法定代表人的大纶律师事务所的李在亨律师解释说:“对于诉讼欺诈,必须证明有明显的欺骗法庭的意图”,“A先生作为租赁欺诈的受害者,收取了大量押金,并没有停止努力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这些努力,我们能够明确犯罪没有‘意图’,从而导致无罪释放。”
记者 郑艺恩 (ye9@kyungg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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