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脑溢血”工人提出损害赔偿……法院驳回的理由
2025-09-04

工人:“没有采取减工等行动”
“公司没有透露我的健康状况”
法院:“公司很难预测事故”
一名在工作时脑溢血倒地的工人向该公司提出工伤事故损失索赔,但败诉。
上月19日,大邱地方法院西部分院裁定,原告
2020年,A先生在工作时晕倒,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脑出血和罕见的脑血管疾病“烟雾病”。当时,韩国劳动福利院只承认脑出血为职业病,并向A先生支付了保险金。其意图是烟雾病应该被视为一种基础疾病。
随后,A先生向该公司提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这是因为,尽管该人在事故发生前因高血压而健康状况不佳,但B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减少工作量等特殊措施。 A先生声称,由于轮班工作和嘈杂的环境等有害的工作环境,他患上了脑部疾病。同时,他要求赔偿约2亿韩元,包括医疗费、利润损失和赡养费。
B公司对此予以反驳。他们反驳说,A先生脑溢血的原因是烟雾病。此外,A先生声称,由于他没有告知公司自己的健康状况,因此无法预见事故的发生。他们还解释说,他们没有违反安全考虑义务,例如在工作过程中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
法院作出了 B 公司胜诉的判决。法院表示,“即使考虑到是轮班工作,也很难断定原告的工作量与正常标准相比过多,而且公司还为工人提供耳塞以保护他们的听力,”并补充说,“没有在其他工人中发现与原告类似的症状或疾病。”
他接着说:“对原告进行体检后,确定其脑出血的原因是基础疾病,而原告本人似乎在事故发生前并不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他补充道,“很难承认被告公司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下,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违反了注意义务。”
B公司的代表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宋锡民律师解释说:“工伤保险法规定的工伤赔偿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与以雇主的故意或过失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不同。”他补充说:“我们强调B公司并不了解A先生的健康状况,也没有添加额外的造成压力的因素,例如特殊工作量或突然的环境变化。”
数字内容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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