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抑郁状态下的冲动性自杀行为,应支付保险金”
2025-11-03

法院裁定,即使一个人因抑郁症自杀,如果该人不处于自由决策状态,也必须支付保险金。
据法律界3日报道,去年9月自杀的A先生的遗属向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中,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
2017年,A先生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以法定继承人为身故赔偿受益人。当时的合同中有一项条款,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自己,则不给付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因精神或身体损失而无法做出自由决定,则例外。五年后,A先生自杀了。
A先生的遗属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但被拒绝。尽管A先生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但考虑到自杀工具是他自己准备的,他并没有处于无法自由决定的状态。
据此,死者家属提起诉讼。 A先生声称,自己长期患有抑郁症,并因与弟弟打官司而承受着极大的压力。此外,在与家人讨论诉讼时,发生了争执并出动了警察,他强调说他担心这件事会在工作中被人知道。
法院做出了有利于死者家属的裁决。法院称,“死者在精神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一边喝酒一边吸毒,包括在事故发生前正在与原生家庭打官司”,并补充道,“死者当时的暴力行为表明他在饮酒后无法控制自己的冲动,并且做出其他冲动行为的风险很高。”
他补充说:“在这种情况下,有理由相信死者是出于焦虑、悔恨和绝望而冲动自杀,”并补充说,“因此,不能说死者是在自由决策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选择自杀的。”
代理A先生的大纶律师事务所金煐民律师解释说:“是否无法做出自由决定,是综合考虑自杀时的身心情况、精神疾病发作的时间和程度以及当时的周围环境来判断的”,“在审判过程中强调,A先生患有慢性精神疾病,饮酒,以及当时周围环境造成的精神压力,综合起来导致丧失了自杀能力”。辨别是非。”
记者 权秉锡 (bsk730@fn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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