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声称“我无法收回押金”……为什么法律驳回这一索赔?
2025-12-11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房东的过错与租户的过错”
法院表示,“不属于恢复权利的保护期限……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情况”
即使商业租赁合同中途终止,法院也裁定,如果终止点没有明确约定,礼金回收的保护期应以最初的合同终止日为准。
去年10月,济州地方法院在个体经营者A向业主B提起的租金押金诉讼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A先生于2022年与B先生签订了一份商业租赁合同,合同期为三年,但在签约几个月后因个人情况要求终止。
B先生回应,双方以解除合同为前提达成一致。
随后,A先生找到了新的租户,签订了礼金合同,甚至还协调了B先生与新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安排。
然而,当B先生改变了之前的立场并拒绝了租赁协议时,问题出现了。
这是因为B先生拒绝与新租户签订合同,称他将自己使用该商业空间。
A先生声称这阻碍了他追回版权费的机会。
此外,B先生还要求支付约3000万韩元,声称未经本人同意没有退还部分押金。
B先生反驳了这一点。由于A先生未经许可将部分店铺转租给第三方,因此合同被通知终止。
强调的是,A先生签订礼金合同的日期不属于商业租赁法规定的礼金回收保护期限内。
法院做出了 B 先生胜诉的裁决。
法院表示,“很难说双方在协议过程中对租赁终止点有具体约定”,并补充说,“权利集合保护期是从最初合同终止前六个月起至合同结束为止,因此被告的破坏行为不属于这一期限。”
他补充说:“已证实,原告投放了‘商店与商店’类型的广告,意图转租该建筑的一部分。这是未经同意的转租行为,根据商业租赁法,被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不退还租金押金是有道理的,因为它扣除了恢复原状的费用。”
B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金东焕律师解释说:“B先生从一开始就无意承认A先生的转租权,因此在租赁合同时写入了‘转租禁止条款’。不仅不是《商业租赁法》规定的收礼金保护期限,而且未经授权转租的事实也构成了排除该条款的理由。”义务,因此与礼金本身有关的主张是毫无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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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石浩 (haitai2000@ikbc.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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