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pang 是在客户信任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竞争法变得更加尖锐 [大轮的商业法论坛]
2026-01-05
![고객 신뢰 먹고 자란 쿠팡…경쟁법 칼날 드리워진다 [대륜의 Biz law forum]](/_next/image?url=https%3A%2F%2Fd1tgonli21s4df.cloudfront.net%2Fupload%2Fboard%2Fbroadcast%2F20260105043555383.webp&w=3840&q=100)
Coupang事件不仅限于个人信息法领域。
考虑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平贸易法律评估
应要求大平台承担与其影响力相称的责任。
最近Coupang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不仅仅是信息保护失败,还提出了值得从公平贸易法角度重新审视的重要问题。迄今为止,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主要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或《信息通信网络法》领域进行讨论,但如果泄露方的平台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同等竞争优势,则法律评估只能扩展到《公平交易法》(或竞争法)领域。
信息泄露,整个平台业务秩序扭曲
平台业务的本质在于信任。消费者通过提供个人信息获得便利和价格竞争力,平台利用这一点来加强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问题是,如果在这种结构下个人信息泄露,其损害不仅限于侵犯消费者个人的权利,还有可能扭曲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
特别是像 Coupang 这样的大型平台,其贸易伙伴的选择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忽视个人信息管理而发生的事故可能会成为竞争企业的进入壁垒,同时迫使消费者进行“跑路”交易。
《公平贸易法》历来规制限制外部竞争的行为,例如价格、交易条款和排他性交易。然而,竞争法的最新趋势是将数据、算法和平台信任损害等非价格因素视为重要的竞争变量。个人信息保护级别也是其延伸。
事后逃避责任也会扭曲消费者的选择。
从公平贸易法的角度来看Coupang事件,其要点可归纳为三点。
首先,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同等竞争优势。一般来说,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不仅要考虑市场份额,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市场的交易依赖性、可替代性、进入壁垒水平等。 Coupang在电商平台市场的交易占比和使用频率,特别是其在日用消费品领域的重复使用结构,与这些判断因素不无关系。
第二个就是所谓的“锁定效应”。会员结构、快速配送基础设施、积分和订阅福利等都是大幅增加消费者转换成本的因素。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种扩大消费者利益的手段,但如果这种利益导致消费者即使对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或交易条件不满意,也很难转向另一个平台,这可以被评估为限制竞争效应。
第三,数据整合和积累的问题。大型平台通过结合和分析购买历史、搜索历史、支付信息、配送信息等多层次数据,不断增强竞争优势。忽视这种数据组合结构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可能会影响基于数据的整体竞争秩序。如果市场主导企业通过数据整合享有竞争优势,但未履行相应的保护义务,则可以根据公平贸易法提出问题。事故发生后的响应过程中逃避责任或拖延损害救济也是扭曲消费者理性选择的因素。
独监管未经授权使用数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这个问题不仅在韩国正在讨论。欧盟 (EU) 和德国竞争主管机构已将数据和隐私保护视为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大型数字平台执行竞争法的过程中,欧盟委员会不断提出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对消费者选择和竞争结构影响的问题。特别明确,如果平台实际作为重要交易对方,其处理个人信息的条件可能会被评估为不公平交易条件。这种方法基于这样的认识:个人信息保护是决定竞争质量的一个因素,超越了监管合规问题。
德国联邦卡特尔办公室的案例更为直接。德国竞争主管机构对一家占主导地位的平台运营商在未经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合并和利用从各种服务收集的数据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并认为这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案的关键不是数据组合本身,而是消费者是否真的可以拒绝它或选择替代方案。也就是说,决定将个人信息保护和竞争限制效果挂钩。
这些海外案例表明,个人信息保护正在逐渐走向竞争法的核心领域,而不是边缘。
保护个人信息的能力应被视为一种“竞争力”,而不是一种义务。
Coupang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清楚地表明了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平贸易法的交叉点。 《公平贸易法》不再是一部仅管辖价格固定或市场划分的法律。数字平台时代,需要公平贸易法发挥保护市场信任基础设施的作用。
从政策角度来看,需要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能力作为关键竞争因素。在数字平台市场,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不再被视为附带的合规事项,而是决定消费者选择和信任的必备交易条件。然而,仅对市场主导平台实施同等水平的事后制裁或正式义务,这种措施并不能充分反映数据驱动的竞争环境的现实。
有必要要求市场主导的大型平台承担与其影响力相称的更大责任和透明度。个人信息处理和安全投资信息的公开、发生事故时迅速有效的损害救济程序以及解释数据组合和使用结构的责任必须得到制度支持。这并不是简单地讨论加大惩罚力度,而是更接近于建立竞争前提,让市场参与者做出理性选择的目的。
这种做法并不是针对特定企业的制裁或惩罚。通过鼓励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整个平台市场的“竞争力”而不是成本,可以说这是创造创新与信任长期兼容的竞争环境的最低条件。
Coupang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超出了技术事件的范围,引发了人们对平台公司凭借其主导地位必须承担的社会和竞争法律责任的质疑。如果一个平台是建立在消费者信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那么当这种信任受损时所必须承受的法律评估不应局限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有必要从竞争秩序和公平贸易法演变的角度冷静地回顾这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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