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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轮,人工智能基本法应对策略研讨会...“高影响力人工智能监管和责任结构检查”

媒体 2 个地方,包括财经新闻
日期

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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대륜, AI 기본법 대응 전략 세미나..."고영향 AI 규제·책임 구조 점검"

大轮律师事务所30日宣布,以“人工智能(AI)基本法——企业应对策略”为主题的研讨会圆满结束。

29日举行的本次研讨会是与韩国人工智能协会联合举办的。它旨在研究本月底生效的《人工智能基本法案》后企业将面临的监管环境变化,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本次活动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来自能源、制造、流通等各行业的国内外各大企业集团的官员以及国家科研院所的官员等各界人士参加。

首先发言的崔伊善律师以“关于人工智能的基本法:地雷还是盾牌?”为主题,对人工智能基本法的制度和立法目的进行了说明。崔律师分析道,“与欧盟人工智能法不同,韩国的人工智能基本法原则上并不禁止特定人工智能的使用”,“它是支持产业发展的结构,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领域施加管理责任”。

他继续说道,“人工智能合规不是一项法规,而是可以成为在未来发生事故或纠纷时保护企业的实用盾牌。”

南权律律师指出了AI框架法的“差别化监管制度”。他解释说,“《人工智能基本法》根据人工智能的影响而改变监管强度,并特别对高影响力的人工智能施加了透明度、安全性和问责义务。”他还表示,“风险管理的出发点是企业要明确区分自己是‘开发者’还是‘用户运营者’,还是两者的结合。”

此外,“与用户直接接触的用户运营商必须注重通过告知人工智能正在使用的事实来确保‘透明度’,而构建系统的开发人员必须注重‘业务责任’,例如风险管理系统,”他补充道。 “特别是,在企业责任中,如果开发商履行了义务,则视为已经履行了第1至3项,从而减轻了重叠监管的负担。”他强调,“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应对,是一个洞察力的问题,要分清每个人站在哪个位置、承担什么责任”,并补充说,“大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分担新风险的负担。”

在最后的环节中,李瑞亨律师以“人工智能基本法下企业的实际应对措施”为主题,从实际角度解释了企业应如何检查和履行各项义务。在此过程中,他以高影响力的人工智能为例,强调应根据其使用的上下文来判断其相关性,而不是根据特定的技术或模型类型来判断。关于透明度义务,有人指出,人工智能使用的提前告知和结果展示不应仅限于正式措施,而应从服务设计阶段就结构性地体现出来,以便用户能够真正认识到这一点。

李律师接着表示:“应对人工智能框架法不是声明性合规的问题,而是根据它是高影响力、生成性还是高性能人工智能,对应用义务进行分类,并将其反映到公司的决策和运营结构中的过程。”他补充道,“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可以在开发、运营和法律阶段持续检查和审查这些标准的系统。”

大轮首席执行官Kim Kook-il表示:“本次研讨会是预审《人工智能基本法》实施后企业将实际面临的监管环境和责任结构的机会。大轮以人工智能和数据智能组为中心,将通过综合法律建议支持企业的实际监管应对,涵盖从高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判断到责任设计、合规建立和纠纷应对等各个方面。”

记者 权秉锡 (bsk730@fn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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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新闻-大轮,AI框架应对策略研讨会...“高影响力AI监管与责任结构考察” (快捷方式)
法律领袖-“高影响力的人工智能监管和责任结构的密集检查”···大轮,人工智能基本法律应对策略研讨会完成(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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