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生意交了,半年后“把钱还给我”……40岁不被控欺诈罪
媒体 KBC光州广播
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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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通过签订有关债务和公司设备的虚假合同来欺骗投诉人
检“原告也能了解公司整体……很难确定欺骗的目的。”
一名40多岁的男子被指控在业务转让过程中用虚假信息欺骗受让人,被无罪释放。
上个月8日,春川地方检察厅决定对因诈骗罪被移送的40多岁男子A先生不予起诉。
A先生被指控在2024年7月与熟人B先生签订业务转让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谎报客户状况、公司债务和设施状况,窃取了价值1.8亿韩元的财产利润。
据了解,A先生当时声称“公司没有债务,拥有包括设施在内的所有资产”。
A先生完全否认了这些指控。
他反驳道:“B先生是我10年的熟人,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销售额后,决定接手。”
他还强调,“确实转让了经营权,但合同中没有明确转让的设施或货物清单。”
检方采纳了A先生的主张。
由于B先生经常到访公司,我们判断他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整体业务。
检方解释称,“嫌疑人在转移业务后仍继续在该公司工作数月”,并补充道,“如果他以挪用资金为目的试图欺骗对方,那么这种行为就很难实施。”
A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的许正源律师表示:“我们积极论证了,是否构成诈骗罪必须根据诈骗行为发生的时间来判断。”并补充说:“明确指出了构成转让协议基础的事实,例如原告质疑的债务也包含在继承标的中,这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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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石浩 (haitai2000@ikbc.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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