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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支付培训师工资的企业主在上诉中被判无罪......法律:“没有意图。”

媒体 财经新闻
日期

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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트레이너 임금 미지급한 업주, 항소심서 무죄…法 “고의성 없어”

一名因未向员工支付退职金而受审的企业主在上诉后被判无罪。

据法律界10日报道,昌原地方法院3-3刑事庭在1月的上诉审判中推翻了因违反劳动基准法被起诉的40多岁男子A某被判处100万韩元罚款的原审判决,并判定其无罪。

A先生被指控未能在到期日内向B教练支付工资和退职金,B教练去年从他所经营的健身房辞职。

庭审中,A先生辩称,他不属于劳动基准法规定的雇员,因为他与B先生签订的是自由职业合同,而不是雇佣合同。即使他被承认为员工,他也否认有意,称他不知道支付退职金的义务,因为没有向其他培训师支付退职金的先例。

一审法院判处A先生罚款。法院裁定,“B先生在与被告约定的特定时区工作期间,定期领取津贴和固定工资”,并得出结论:“这相当于以从属关系提供工作以获取工资。”

A先生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立即提出上诉。在上诉审讯中,A先生声称B先生在离开公司前犯有贪污罪,欠他一笔钱。因此,在结算过程中,确定了无钱支付,但强调没有不支付的意思。

二审法院宣判他无罪。上诉法院称,“B先生因不愉快的情况离开公司,并就此写了一份付款确认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排除被告误认为他没有义务支付退职金的可能性”,并补充说,“在撰写合同时,没有任何情况表明B先生对‘因为他不是雇员,所以没有支付退职金’的说法提出异议或要求认购”四大保险单。”

A先生的代理人、大纶律师事务所赵益天律师解释说:“如果存在对工资等支付义务存在争议的理由,并且存在不支付的重大理由,则不能认定其存在违反劳动基准法的意图。”他补充说,“考虑到两人之间的具体合同关系以及他辞职时的情况,A先生通过积极解释自己不是故意支付这笔钱,才能够获得无罪释放。”

记者 权秉锡 (bsk730@fn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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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支付培训师工资的企业主在上诉中被判无罪......法律“无意”(快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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