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对医疗机构、药店调查时要求事实确认的做法的应对提示
2026-03-30
![[기고] 의료기관·약국 조사 시 사실확인서 요청 관행 대응 요령](/_next/image?url=https%3A%2F%2Fd1tgonli21s4df.cloudfront.net%2Fupload%2Fboard%2Fbroadcast%2F20260330040708661.webp&w=3840&q=100)
当保健所或健康保险审查评估院的调查员敲开医疗机构或药店的大门时,调查结束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份文件。这是一份称为“事实确认”或“违规确认”的文件。格式很简单。被调查人亲笔签名:“本人确认犯有以下违法行为。”然而,法律后果却绝非简单。
法院将这份文件视为相当于事实供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现场调查中收到承认具体违法行为的确认函的,很难否认其证据价值,除非存在强行书写或内容不足难以作为证据等特殊情况。问题在于,举证责任在于被调查者,以证明它是在“特殊情况”下即被迫下写的。即使有调查人员的压力,事后证明这一点实际上也非常困难。
在实际调查现场,直接施加心理压力的案例很多。在我咨询的案例中,有一个办案人员说:“现在盖章确认就可以了,不盖章就得看总部的整个账本。”在另一起案件中,被调查者表示,“我不知道这是否违法,但我是因为他们让我写的。”还有一个案例是,经营药房的客户在实地调查当天按照调查员的指导所写的确认书包含一些客户自己不记得的信息。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被调查人可能会因为必须证明陈述内容不真实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这种强制陈述事实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强制,而且侵犯了宪法保障的拒绝陈述的权利,是非常不公平的。但与刑事诉讼不同,行政侦查程序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还远远不够,法院和行政机关的程序合法性意识淡薄。因此,案件当事人维护好自己的诉讼权利十分重要。具体来说,医疗机构和药房管理人员在进行实地调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需要区分确认书的措辞是“事实陈述”还是“法律评价”。 “网站上有具体帖子”是对事实的确认,但“该帖子构成违反医疗法”是法律判断。即使被调查者能够证实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自行承认是否违法。是否违法的判定由行政机关和法院负责。因此,拒绝签署含有法律评价的声明是有道理的,因此要求修改声明以仅陈述客观事实也并非无理要求。
其次,拒绝签字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不服从。如果调查人员强迫您签字或发表暗示您拒绝签字会对您不利的,您必须注意其内容。调查过程中最好立即联系律师,如果不可能,至少保证时间说“我会审核内容然后签字”可以扭转局面。
第三,如果已经签约,必须立即搬家。您必须立即获取证明与确认书中所述事实不同的材料,例如处方、配药记录、医疗记录、会计分类账和交易报表。 If a coercive atmosphere has been created, recording the circumstances in detail immediately after the conclus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can also be useful evidence.调查当天的闭路电视录像和旁观者的陈述尤其重要。由于一段时间后会自动覆盖,因此您应尽快要求保留视频或自行保存。
一封事实确认函就可以成为导致吊销执照、停业、罚款甚至刑事指控的行政行为的决定性依据。如果你把签署调查员提交的文件视为一个无关紧要的程序,那么你以后可能会面临不公平的情况。因此,在签字前检查内容非常重要,如有必要,请寻求专家帮助。
|贡献|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纶李一亨律师(医药生物保健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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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 有关在调查医疗机构和药房时索要事实调查文件的做法的应对技巧(链接)In-Person Consultation Boo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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