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未完全出售给70多岁的老年投资者……法院裁定“全额赔偿”
2026-03-31

法院判决,延迟返还逾期基金投资的证券公司必须全额赔偿损失。
特别是,这是一项不寻常的裁决,承认金融机构100%的责任,打破了投资者承担部分责任的现行做法,因此受到关注。
据法律界31日报道,首尔北部地方法院10日在70多岁的女性A向证券公司B提起的合同保证金索赔诉讼中判决原告胜诉,称“全额支付投资本金减去已收到的利润后的2.6588亿韩元”。
这是充分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实际损失的结果。
A先生于2019年通过其主行介绍认识了B证券公司同一分行的一名员工。
当时,该员工推荐了一只房地产基金,这是一种可能导致全部本金损失的1级超高风险私募股权基金,A先生投资了3.045亿韩元。
由于 COVID-19 事件,与电影院租户发生纠纷,房地产销售失败,问题就出现了。尽管两次超过原定的基金到期日,A先生最终还是没有收回投资。
据此,A先生提起诉讼,称其在投资时没有得到对该产品超高风险结构或可能出现本金损失的合理解释,没有遵循推荐适合投资者情况的产品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证券公司B完全否认其返还款项的义务。由于房产出售尚未完成,资金尚未兑现,故不能视为合同终止。
此外,券商甚至拒绝了这一要求,称“如果很难返还现金,至少交出基金凭证”。由于《资本市场法》修改,私募股权基金的最低投资标准提高到5亿韩元,因此投资3亿韩元的A先生“不合格”。
然而,法院做出了对 A 先生有利的裁决。法院承认其违反了《资本市场法》规定的解释义务和适当性原则,并表示:“被告仅依赖从银行不当获得的信息,而不了解投资者的最新信息,向原告这一老年和弱势金融消费者不合理地推荐超高风险产品。”
他接着说,“投资标准的限制只是在发行新基金时适用的规定,不能适用于现有合同的结算和返还阶段。在金融机构违反义务的情况下,追究投资者未仔细检查条款和减少赔偿金额的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代表原告的大纶律师事务所南权律律师表示:“原告处于绝望的境地,必须代表丧偶的配偶承担失去知觉的儿子的医疗费和家人的生活费。”并指出,“在银行分行等值得信赖的场所向脆弱的金融消费者推荐完全不适合金融用途的超高风险产品,这显然是不当销售。”
他接着说:“这一裁决打破了投资者过失相互抵消的惯例,承认了金融机构100%的责任,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先例,表明了法院不能再给予肇事者豁免权的强烈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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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敏智 (sourminjee@ikbc.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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