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薪酬决策的程序合法性及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措施
2026-05-15

一、问题概述
商法第388条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董事报酬数额的,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最高法院裁定,该规定中“报酬”的定义包括为董事履行职责而支付的所有报酬,无论其名称如何,例如年薪、津贴、奖金、特别绩效奖金等,而退职金也是为在职期间履行职责而支付的报酬,因此构成“董事报酬”。这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强制性规定,防止董事谋取个人利益对自身报酬产生有害影响。
二、主要争议类型及应对要点
A、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支付董事报酬
最高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的2018Da290436的判决,承认在向CEO支付的“特别绩效奖金”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有义务退还向CEO支付的“特别绩效奖金”,即使根据商法被视为“董事报酬”。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10日第2015Da213308号判决明确指出,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的举证责任由主张报酬请求权的董事承担。
在股东大会批准董事薪酬限额、具体薪酬委托董事会处理且董事会未作出决议的情况下,最高法院裁定,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上仅规定高管薪酬总额或限额,并将向个别董事支付等具体计算事项委托给董事会处理(最高法院第2016Da241515号判决) 241522,2020年6月4日决定)。
然而,最高法院在承认上述董事会授权合法性的同时,限制了不得将与董事报酬相关的事项“全面”授权给董事会(最高法第2016Da241515号判决,2020年6月4日)。此外,它认为将公司章程中规定为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董事报酬全面委托给首席执行官的措施更加违法(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22)。 10. 20. Sentence 2020 Gahap 585514(参见判决书)。
在股东大会仅批准了向全体董事支付的年度报酬总额限额的案件中,没有就向个别董事具体支付报酬做出决议,也没有董事会决议,下级法院裁定该报酬支付构成不当得利(首尔西地方法院,裁决2020加丹306634,2021年11月4日判决,首尔南地方法院,12月2022. 15. 判决2022 Gadan 237856决定)。
董事股东在决定薪酬时的投票权限制:最高法院最近裁定,由于董事股东是特殊利益相关者,因此在股东大会上不仅限制个人薪酬数额,而且限制所有董事在股东大会上的薪酬限制,因此在决议中行使投票权受到限制(最高法院第2025Da210138号判决,2025年4月24日)。这是因为,股东大会计算的董事薪酬限额必然会对未来个别董事薪酬具体数额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而身为股东的董事的薪酬计算直接关系到股东的私人利益,而不是与公司控制权相关的问题。
B. 回应股东代表诉讼,追究董事责任
股东代表诉讼的意义:如果公司因董事玩忽职守等原因遭受损害,但公司不追究董事责任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直接向董事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的条件:根据商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持有已发行股票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得书面陈述理由,向公司提起诉讼,追究董事责任。公司自收到上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得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商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三项)。
关于支付董事报酬的股东代表诉讼:如果股东大会仅批准董事报酬总额,并将个别董事具体报酬的计算委托董事会,但董事会决议存在缺陷,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就其违法支付报酬的损害提起诉讼,公司在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可以代表公司对相关董事提起诉讼。
三、影响及对策
与董事报酬相关的争议引发了人们的质疑,即根据商法第388条的强制性规定,事后批准或默示同意是否有效。特别是,除非公司是一人公司,否则发生纠纷所固有的法律风险很大,因为仅靠控股股东的批准并不能取代股东大会的决议。
即使关于向个别董事支付报酬的明确董事会决议存在缺陷,也有必要认真审查是否经过股东大会或劳资会议等公司官方机构讨论和批准与普通员工相同的标准增长率或奖金支付准则,并对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设立和范围进行积极的法律辩护。
因此,公司内部有必要进行初步的法律审查,定期检查与董事报酬相关的所有程序是否符合商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当出现争议时,必须通过对公司法的专业法律分析来制定最佳的辩护策略,以便及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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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薪酬决定的程序合法性和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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