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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废弃物管理法收到了事业计划书适正通报,仍可能作出不许可处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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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经营废弃物处理业提交了事业计划书,并从市厅收到了"适正"通报。据此,我耗费数亿韩元设置了防臭设施,按相关法令备齐设备与装备后申请了许可。然而在许可审查过程中,居民反对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行政厅以公听会结果为由最终作出了不许可处分。我已信赖适正通报投入了相当的费用与时间,想了解这样的处分是否真的符合废弃物管理法,以及能否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废弃物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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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法务法人大纶的企业专业律师。
您所说的事项,是废弃物管理法上事业计划书适正通报之后不许可处分的合法性成为问题的典型行政诉讼对象事项。
首先,依据《废弃物管理法》第25条,欲经营废弃物处理业的经营者须提交事业计划书接受行政厅的适正与否审查,收到适正通报后,若按该事业计划具备设施·装备·技术人力并申请许可,行政厅原则上应予许可。
即,事业计划书适正通报属于此后许可阶段经营者可信赖的行政厅公共判断。
若信赖此点投入相当费用并满足全部要件,则行政厅在无特别情形时应予尊重,否则可能产生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问题。
如您所询问的,适正通报之后仅以居民反对或公听会结果为由作出不许可处分的情形,将已满足法令要件的经营者所受不利转嫁给其,很有可能违背废弃物管理法的宗旨与行政法上的原则。
尤其,若适正通报之后事业计划的内容本身无重大变更,且无违反《废弃物管理法》、《大气环境保全法》、水质相关法令等其他法令的事项,并已满足设施·装备·技术能力要件,则行政厅以裁量为由拒绝许可,很可能被判定为违法。
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请求撤销废弃物处理业不许可处分的行政诉讼争议处分的违法性,实务上也有不少适正通报之后的不许可处分因违反信赖保护原则而被撤销的案例。
废弃物管理法相关的许可纠纷,须综合审视从事业计划书阶段到许可阶段的经过、行政厅的判断经过、经营者投入的信赖利益范围等,因此从初期起获得行政诉讼经验丰富的律师协助制定应对策略非常重要。
若如现在这般因不许可处分正发生巨大损害,则准确分析处分的违法性后迅速准备行政诉讼较为可取。
应对方向可能因更具体的事实关系而不同,因此建议尽早通过法律咨询接受详细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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