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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金融科技监管

金融科技监管是传统金融法与数字监管综合适用于金融与技术相结合的创新服务的领域。

CONTENTS
  • 1. 金融科技监管 | 法律体系与监管环境
    • - 支付结算·电子金融领域
    • - 投资·证券及虚拟资产领域
    • - 金融监管特例制度
  • 2. 金融科技监管 | 监管风险产生的环节
    • - 监管与制裁的法律风险架构
  • 3. 金融科技监管 | 金融监管沙盒的架构与主要争议
    • - 创新金融服务指定的法律争议
    • - 运用监管特例时的注意事项
  • 4. 金融科技监管 | 应对策略
    • - 检查·制裁风险管理体系

1. 金融科技监管 | 法律体系与监管环境

金融科技监管法律体系及监管环境

金融科技监管以按行业类别、功能类别划分的监管体系为前提,适用法律并非根据服务名称,而是根据资金流向和功能实质确定。

支付结算·电子金融领域

电子支付结算、预付充值、PG、资金划转等以支付结算为基础的服务,根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负有电子金融业务登记义务,并根据业务类型差异化适用资本金、人员与物质条件、内部控制及计算机设备标准。

综合支付结算经营者、开放银行对接架构、支付指令传递功能等新型支付模式,其监管范围同样根据资金流动架构和实质判断。

投资·证券及虚拟资产领域

投资类、证券类服务或在线投资中介可能适用韩国《关于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的法律》;如相关服务的实质属于投资合同证券或金融投资商品,则会产生审批、登记义务。

近期,代币证券(STO)、数字收益证券、碎片化投资架构等的证券属性判断以及发行、流通架构的合法性正成为核心争议。

买卖、交换、保管、管理虚拟资产或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可能属于韩国《关于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报告及利用等的法律》规定的虚拟资产经营者,并因此负有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等严格义务。

但根据代币的法律性质,也可能同时适用韩国《资本市场法》等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监管特例制度

根据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韩国《金融创新支援特别法》,引入了创新金融服务指定制度;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就现行金融监管的全部或部分规定获得临时且范围有限的特例。

受金融科技监管的服务根据业务架构,可能同时适用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资本市场法》《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法》《信用信息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具有复合监管架构。

2. 金融科技监管 | 监管风险产生的环节

金融科技监管风险往往不是源于明确的违法行为,而是在“边界领域”变为现实。

∙ 相关服务架构是否属于电子金融业务登记对象

∙ 预付电子支付手段、PG、资金划转业务等业务类别划分是否适当

∙ 资金流向设计是否实质上超出审批、登记范围

∙ 是否可能构成无证经营金融业务

∙ AML、客户身份识别、内部控制体系是否有效且适当

∙ 未获创新金融服务指定是否可以开展业务

监管机关以“实质”而非名称为判断标准,因此应从服务设计阶段起综合审查资金流向、收益结构和风险转移结构。

监管与制裁的法律风险架构

金融科技监管违规可能进一步引发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并损害市场信任。

∙ 撤销电子金融业务登记、停业、责令改正等行政制裁

∙ 无证经营金融业务时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罚金或徒刑)

∙ 违反《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法》时可能受到行政罚款、停业、撤销登记及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客户身份识别义务、AML规定所引发的制裁及内部控制改进命令

∙ 金融纠纷调解、群体性纠纷、返还不当得利及损害赔偿请求

∙ 上市审核延迟、投资合同解除、M&A告吹等衍生交易风险

尤其是,对无证经营的认定或AML违规可能直接引发刑事风险,而被采取制裁这一事实本身也可能对企业价值和外部信任产生重大影响。

3. 金融科技监管 | 金融监管沙盒的架构与主要争议

作为金融科技监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监管沙盒,是依据韩国《金融创新支援特别法》运行的制度。

对于被认定具有创新性及提升消费者利益可能性的金融服务,在一定范围内排除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部分规定或给予特例。

这并非全面豁免,而是仅限于单项服务的临时、附条件且范围有限的特例。

∙ 创新金融服务指定

∙ 指定代理人制度

∙ 委托测试制度

∙ 监管快速确认制度

各项制度的适用条件、效力范围和责任架构各不相同,因此需要根据业务模式和违反监管规定的类型作出策略性选择。

创新金融服务指定的法律争议

创新金融服务指定,是对与现行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审批、登记条件,兼营、附属业务限制及经营行为监管等具体规定相冲突,或法律依据不明确的领域,允许在一定期间内开展试点经营的制度。

但这并不意味着视为获得一般性审批或获得全面免责,仅在指定书载明的特例范围内具有效力。

原则上,其他不属于特例对象的法律规定仍照常适用,发生消费者损害时也不会当然排除民事责任等。

实务中的主要争议如下。

▷ 相关服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创新性”及“提升消费者利益”条件

▷ 如何系统说明适用现行监管规定具有不合理性或不明确性,以及适用特例的必要性

▷ 应将金融市场稳定及消费者保护方面的风险管理体系设计到何种程度

▷ 对指定期限届满后取得审批、修改法律法规或纳入正式制度的可能性制定事先策略

指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延长,但不允许给予无限期特例。

因此,运用金融监管沙盒不应仅作为短期试验手段,还应同时进行以事后制度化或纳入正式审批体系的可能性为前提的架构设计。

运用监管特例时的注意事项

监管特例的适用范围受到明确限制,未能满足附加条件时,可能导致指定被撤销或业务中止。

此外,超出特例范围开展业务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一般金融监管规定,因此需要仔细审查特例条件的解释和运营方式。

归根结底,金融监管沙盒不应被理解为规避监管的手段,而应被理解为以平衡创新与消费者保护为前提的试验性制度运用架构。

4. 金融科技监管 | 应对策略

金融科技监管应对策略内容汇总

金融科技监管是需要从新服务投放市场之前的阶段起,就对适用法律和监管标准进行仔细审查的领域。

尤其是在业务架构复杂的情况下,审批许可、登记及申报义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水平等可能因适用法律的范围和解释而异,因此事先审查阶段的法律判断十分重要。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进行正式问询、提交意见及协商,协助企业降低事后发生纠纷或被指出问题的可能性,并合理设计业务架构。

∙ 事先审查适用法律及是否需要取得审批许可、办理登记

∙ 应对向金融监管机关提出问询及请求权威解释的程序

∙ 新服务推出前检查资金与数据流动架构

∙ 协助申请监管沙盒及进行条件协商

∙ 检查MyData、AML及内部控制体系并提供改进咨询

∙ 提供代币证券、数字资产架构设计咨询

检查·制裁风险管理体系

金融科技监管问题并非仅涉及解释,还可能引发检查、制裁、课征金等行政措施。

大倫以政策协商阶段的事先应对经验为基础,在统一策略下提供从应对检查到开展韩国行政审判、行政诉讼的分阶段协助,从而综合管理企业的业务连续性和声誉。

∙ 提供应对韩国金融监督院检查及资料提交策略咨询

∙ 制定针对纠正措施、课征金、行政罚款等处分的应对及减轻策略

∙ 就电子金融、虚拟资产、个人信息等复合争议提供综合法律审查及抗辩策略咨询

∙ 开展韩国行政审判、行政诉讼及管理后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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