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危险物安全管理法 | 概念

- - 适用范围
- - 经营者需要注意的原因
- 2. 危险物安全管理法 | 主要义务

- - 禁止无许可储存、处理
- - 设置及变更制造场所等设施时的许可义务
- - 遵守指定数量标准
- - 危险物定期检查及检验义务
- - 依照技术标准储存、处理危险物的义务
- - 危险物安全管理员任命及监督义务
- 3. 危险物安全管理法 | 违法制裁

- - 刑事处罚
- - 行政制裁
- 4. 危险物安全管理法 | 实务中常被忽视的要点

- - 大倫特有的协助体系
1. 危险物安全管理法 | 概念

《危险物安全管理法》规定危险物储存、处理及运输过程中所需的安全管理,旨在预防危险物引发的事故和危害,保障公共安全。
适用范围
《危险物安全管理法》适用于危险物储存、处理及运输的全过程。
但利用航空器、船舶、铁路及轨道进行储存、处理或运输时,应优先适用各项专门法令,因此不属于该法的适用范围。
危险物种类
类别 | 名称 | 主要物质示例 |
第1类 | 氧化性固体 | 亚氯酸盐类、氯酸盐类、无机过氧化物、硝酸盐类等 |
第2类 | 可燃性固体 | 硫化磷、铁粉、硫、镁等 |
第3类 | 自燃性物质及遇水反应性物质 | 钾、钠、烷基锂等 |
第4类 | 易燃性液体 | 特殊易燃物、第1至第3类石油类等 |
第5类 | 自反应性物质 | 有机过氧化物、硝酸酯类等 |
第6类 | 氧化性液体 | 高氯酸、过氧化氢、硝酸等 |
经营者需要注意的原因
违反《危险物安全管理法》时,可能受到停业、吊销许可、行政罚款等行政处分。
尤其在施工现场处理易燃物质或化学物质的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时,不仅可能受到制裁,还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在此情况下,除刑事责任外,还可能涉及违反产业安全相关法令的问题,并对整体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是否遵守《危险物安全管理法》不仅体现建设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也是直接关系到经营持续性的关键因素。
2. 危险物安全管理法 | 主要义务
《危险物安全管理法》对危险物保管、使用全过程中应遵守的安全管理标准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系统规定。
禁止无许可储存、处理
拟储存或处理达到或超过指定数量的危险物时,必须取得相关许可。
禁止未经许可保管或使用此类危险物。
此外,也不得在储存场所或制造场所等设施以外的地点处理危险物,因此从现场管理阶段起就必须遵守相关标准。
设置及变更制造场所等设施时的许可义务
根据《危险物安全管理法》,拟设置处理危险物的制造场所等设施时,必须事先取得管辖市、道知事的许可。
此外,变更位置、结构、设备等主要事项时也必须取得相同许可,因此变更设计及工序时需要进行法律审查。
遵守指定数量标准
不得任意储存或处理超过法定指定数量标准的危险物;超过该标准时,必须具备合法的设施并履行法定程序。
尤其是,即使仅在现场临时保管,只要超过规定标准,也将受到监管,因此数量管理是关键的管理事项。
危险物定期检查及检验义务
根据《危险物安全管理法》,符合一定条件的制造场所等设施的关系人,必须定期接受消防本部长或消防署长对设施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检查。
此类检查是确认实际安全状况的程序,未履行该义务可能造成行政上的不利后果。
依照技术标准储存、处理危险物的义务
危险物的储存及处理必须遵守直接影响火灾预防和应急措施的重要标准及具体标准。
违反相关标准可能直接引发火灾等事故,因此在实务中,遵守标准是保障安全的关键。
危险物安全管理员任命及监督义务
处理危险物时,安全管理员必须向作业人员作出必要的安全指示,并对整个处理过程实施管理和监督。
此外,制造场所等设施的关系人及从业人员应尊重安全管理员的意见并遵循其建议,因此整个管理体系都必须以负责任的方式运行。
3. 危险物安全管理法 | 违法制裁
违反《危险物安全管理法》时,可能同时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制裁。
刑事处罚
违反《危险物安全管理法》时,可能受到以下刑事处罚。
违法行为 | 处罚幅度 |
未经许可储存、处理达到或超过指定数量的危险物,并因泄漏、排放、扩散对人身或财产造成危险 | 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储存场所或制造场所等设施以外的地点储存、处理达到或超过指定数量的危险物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未接受定期检验、未实施检查或虚假填写检查记录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未任命危险物安全管理员 | 1千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未经许可储存、处理达到或超过指定数量的危险物,并在此过程中因泄漏、排放、扩散对人身或财产造成危险时,适用双罚规定。
除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外,开展相关业务的法人也可能被处以最高1亿韩元以下罚金。
行政制裁
违反《危险物安全管理法》时,除刑事处罚外,还可能同时受到行政罚款、停止使用命令、课征金等多种行政制裁。
此类制裁可能直接影响整体经营活动,因此需要事先充分确认并管理相关标准。
4. 危险物安全管理法 | 实务中常被忽视的要点

在现场临时保管危险物的过程中,可能因未准确掌握指定数量标准而发生违反《危险物安全管理法》的情形。
尤其是,超过指定数量后未经另行许可进行堆放,相关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因此需要注意。
此外,因工序或材料变更而导致危险物种类发生变化时,也可能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因此需要事先审查。
即使任命了安全管理员,如果实际现场未实施管理和监督,发生事故时也很难仅凭形式上的任命免除责任。
同时,检查记录必须实时、准确填写,不得事后补填或流于形式,违反该要求可能导致刑事处罚。
大倫特有的协助体系
大倫律師事務所工伤专业律师围绕危险物处理安排、指定数量标准、是否属于制造场所等设施等实务中的核心争议,对法律风险进行细致审查。
同时,事先检查工序变更、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检查记录管理等整个现场可能存在的违法因素,并提出应对方向。
事前应对
· 判断是否属于制造场所等设施及是否需要许可
· 工序、材料变更时检查法律风险
· 就安全管理员任命及运行体系的适当性提供咨询
事后应对
· 应对调查及行政处分程序,协助撰写意见书
· 对是否适用刑事责任及双罚规定进行法律审查
· 应对停业、课征金等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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