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 | 雇主全额承担事项

- - 不属于工伤保险强制参保范围的对象
- - 适用工伤保险的劳务提供者
-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面临的不利后果
- 2.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 | 工伤认定标准

- - 事故造成的工作相关灾害
- - 疾病造成的工作相关灾害
- - 健康受损子女出生时的认定标准
- 3.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 | 工伤保险费计算方法

- - 工伤保险费率特别规定
- - 保险收支率对应的工伤保险费率增减比例
- 4.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 | 发生工伤时的其他不利后果

- - 公布工伤多发企业及公共投标不利后果
- -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 5.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 | 回避工伤处理的风险

- - 工伤风险管理实务检查清单
- - 维护信誉而非单纯成本的机制
1.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 | 雇主全额承担事项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是通过保护劳动者免受工作相关灾害,并为受灾劳动者及其遗属迅速、公正地提供补偿,使其能够维持稳定生活的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费并非由劳动者个人承担,而是由雇主全额承担,且雇主必须依法参保。该保险由韩国雇佣劳动部主管,并由韩国勤劳福祉公团运营、管理。
无论劳动合同采用何种形式,工伤保险均适用,临时工、合同工、外派人员及实习生等也都属于工伤补偿对象。
近期,适用范围正逐步扩大至平台从业人员及特殊形态劳动从业人员,因此企业经营者有必要定期检查工伤保险参保对象及保险费计算结构。
不属于工伤保险强制参保范围的对象
以下事业不属于工伤保险法规定的适用对象。
- 可依据《公务员及军人灾害补偿法》获得灾害补偿的事业
- 可依据《船员法》《渔船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保险法》获得灾害补偿的事业
- 可依据《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获得灾害补偿的事业
- 家庭雇佣活动
- 农业、林业、渔业及狩猎业中常雇劳动者不足5人的个体经营者
适用工伤保险的劳务提供者
- 保险设计师
- 建设机械操作员
- 上门辅导教材讲师
- 高尔夫球场球童
- 快递员
- 即时配送员
- 贷款招揽人员
- 信用卡会员招揽人员
- 代驾司机
- 上门推销员
- 租赁产品上门检查员
- 家电产品配送安装人员
- 洒水车、随车起重机等建筑工地货车车主
- 所有营业性货车车主
- 软件技术人员
- 课后学校讲师
- 观光翻译导游
- 儿童校车司机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面临的不利后果
根据《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原则上所有劳动者均须参加工伤保险。
雇主使用劳动者时,必须自事业开始之日起14日内向韩国勤劳福祉公团申报工伤保险关系成立。(违反时处以300万韩元以下行政罚款)
但即使事业单位未参保,劳动者也可不经雇主同意直接申请工伤认定,韩国勤劳福祉公团将不以雇主确认为必要条件,而是调查事实关系后决定是否批准工伤认定。
雇主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保险关系成立申报及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并采取措施,以便在发生工伤时尽量减少法律责任和经济负担。
▶发现未参保时雇主面临的不利后果
2.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 | 工伤认定标准

劳动者因事故或疾病遭受工作相关灾害时,可以根据《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规定的条件,领取疗养给付、停工给付、伤残给付、护理给付、遗属给付、伤病补偿年金、丧葬费、职业康复给付等保险给付。
在通常上下班路线中发生的事故也会被认定为工伤。
事故造成的工作相关灾害
-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或实施相关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 因雇主提供的设施存在缺陷或管理疏忽而发生的事故
- 在雇主组织、指示的活动或活动准备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 其他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及突发情况发生的事故
- 工作与事故灾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拟领取保险给付的劳动者或遗属一方承担。
此外,判断因果关系时应以该劳动者本人的健康状况和身体条件为标准,而非以一般人的平均状况为标准。
在此情况下,因劳动者故意、自残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灾害不予认定。
因工作压力跳楼自杀,被认定为工伤
因国外生活和繁重工作导致压力不断累积,陷入精神错乱状态后从窗户跳楼自杀的,被认定与工作存在相当因果关系。(韩国大法院1999.6.8.宣告99두3331判决)
疾病造成的工作相关灾害
因工作原因发生以下疾病、伤残或死亡的,同样会被认定为工作相关灾害。
[被认定为职业病的类型]
- 脑血管疾病、心脏疾病
- 肌肉骨骼系统疾病
- 呼吸系统疾病
- 神经精神系统疾病
- 淋巴造血系统疾病
- 皮肤、眼部及耳部疾病
- 肝脏疾病
- 感染性疾病及急性中毒等引发的疾病
- 职业性癌症
健康受损子女出生时的认定标准
劳动者因遭受工作相关灾害而生育存在伤病或伤残的子女时,该子女被称为“健康受损子女”。
在此情况下,可以领取针对该子女的疗养给付、伤残给付、护理给付、丧葬费及职业康复给付。
健康受损子女的伤残等级在年满18岁后评定。
3.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 | 工伤保险费计算方法

雇主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费,是将雇主经营的各项事业的报酬总额乘以工伤保险费率后所得金额相加计算得出的总额。
工伤保险费计算方法
各劳动者月平均报酬 ×(各类事业保险费率+上下班途中灾害保险费率)
(※劳务提供者按个人原报酬额 × 工伤保险费率计算)
上下班途中灾害保险费率不区分事业种类,均按0.6/1,000计算。
工伤保险费率特别规定
工伤保险的保险关系成立满3年后,保险费率将根据保险收支率最高上调或下调20%。(保险收支率为75%~85%时不作上调或下调)
适用对象包括建筑业、伐木业以外常雇劳动者达到30人以上的事业等。
此外,部分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行业经韩国雇佣劳动部认可后,如开展风险评估或制定工伤预防计划,保险费还可额外下调最高30%。
但如发生灾害等情形,相关认可将被撤销,保险费也会重新计算并追缴。
也就是说,如频繁发生工伤,保险费率将会上调,并直接增加人工成本以外的固定成本负担。
但常雇劳动者不足30人的事业单位、保险关系成立未满3年的事业单位,以及上下班途中灾害、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工伤、职业病和不可抗力事故,不计入个别实绩费率。
保险收支率对应的工伤保险费率增减比例
保险收支率 | 工伤保险费率的增减比例 |
不超过5% | 下调20.0% |
超过5%且不超过10% | 下调18.4% |
超过10%且不超过20% | 下调16.1% |
超过20%且不超过30% | 下调13.8% |
超过30%且不超过40% | 下调11.5% |
超过40%且不超过50% | 下调9.2% |
超过50%且不超过60% | 下调6.9% |
超过60%且不超过70% | 下调4.6% |
超过70%且不超过75% | 下调2.3% |
超过75%且不超过85% | 0 |
超过85%且不超过90% | 上调2.3% |
超过90%且不超过100% | 上调4.6% |
超过100%且不超过110% | 上调6.9% |
超过110%且不超过120% | 上调9.2% |
超过120%且不超过130% | 上调11.5% |
超过130%且不超过140% | 上调13.8% |
超过140%且不超过150% | 上调16.1% |
超过150%且不超过160% | 上调18.4% |
超过160% | 上调20.0% |
[上调及下调示例]
-公司3年内缴纳保险费1,000万韩元
-同期向劳动者支付工伤补偿1,500万韩元(由韩国勤劳福祉公团支付)-> 保险收支率计算为150%
→ 一般费率上调16.1%
-公司3年内缴纳保险费1,000万韩元
-同期向劳动者支付工伤补偿100万韩元(由韩国勤劳福祉公团支付)-> 保险收支率计算为10%
→ 一般费率下调18.4%
4.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 | 发生工伤时的其他不利后果

发生工伤时,企业不仅会面临工伤保险费上涨,还会承受其他不利后果。
根据《产业安全保健法》,发生重大灾害时,韩国雇佣劳动部可下令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只有完成防止再次发生的改进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情节严重时,不仅相关工序,整个事业单位或全部类似工序都可能被要求停工,造成实际上相当于停业的损失。
如发生多人死亡事故,或在韩国雇佣劳动部采取纠正措施后仍违反命令并造成劳动者因工作死亡,可能会被要求停业,或被处以替代业务停止处分的课征金。
此时,课征金不超过10亿韩元。
公布工伤多发企业及公共投标不利后果
韩国雇佣劳动部会公布因工伤事故造成2人以上死亡、每万名劳动者死亡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隐瞒工伤或漏报等情形的事业单位名单。
被公布的事业单位在建筑业等公共工程投标中,投标资格预审(P.Q)评分将会降低,实际上产生限制投标的效果。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原则上取代雇主的补偿责任。
但如雇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劳动者或遗属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因未安装安全装置或设施存在缺陷而发生事故时,还将适用构筑物占有人责任。
但在计算民事损害赔偿金时,将扣除已经从韩国勤劳福祉公团领取的工伤保险给付。
5.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 | 回避工伤处理的风险

部分企业因担心工伤处理导致保险费上涨和受到刑事处罚,可能会试图对工伤进行“私下处理”(不向韩国勤劳福祉公团申请工伤,而由雇主与劳动者直接达成协议并支付治疗费等)。
但这可能被视为试图隐瞒工伤的行为。
这反而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包括1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等刑事处罚,以及5,000万韩元以下行政罚款。
例如,公司要求劳动者通过健康保险处理,或直接以现金支付治疗费并诱导其不申请工伤,均会被视为典型的隐瞒工伤行为。
因此,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制作、保存产业灾害调查表,并在1个月内提交至有管辖权的韩国雇佣劳动部机关。
工伤风险管理实务检查清单
企业在预防工伤发生的同时,为了在发生工伤时尽量减少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应严格管理以下事项。
维护信誉而非单纯成本的机制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与企业ESG经营直接相关。
结合《重大灾害处罚法》《产业安全保健法》,预防安全保健风险,并在灾害发生时依照合法程序处理,以维护企业信誉和可持续性尤为重要。
企业管理层必须认识到,工伤风险管理不仅关系到保险费上涨,还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外部形象受损和经营上的不利后果。
本法律法人的产业安全·重大灾害团队将通过针对工伤保险费计算等复杂保险关系提供法令解释和程序应对,协助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保险费负担。
此外,发生工伤时,我们还将迅速查明事实关系,并协助申请保险给付及处理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