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工伤处理标准 | 工伤处理的含义与适用范围

- 2. 工伤处理标准 | 工伤认定条件与类型

- - 事故造成的业务相关灾害
- - 休息及活动期间发生的事故灾害
- - 疾病造成的业务相关灾害
- 3. 工伤处理标准 | 工伤处理程序

- - 未加入工伤保险时的工伤处理
- 4. 工伤处理标准 | 工伤不予批准的争议与应对

- - 灾害发生时应保存的受灾人员相关资料
1. 工伤处理标准 | 工伤处理的含义与适用范围

工伤处理标准是指符合韩国《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产业安全保健法》规定的一定条件时,按工伤进行处理并予以规范的标准。
劳动者在履行业务过程中因事故、疾病受伤或死亡时,如依照工伤处理标准进行处理,劳动者可以依法获得补偿。
原则上,工伤保险适用于所有根据劳动合同提供劳动的劳动者。
仅部分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工等依照其他法律获得补偿的人员,不适用该补偿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自业务开始之日起14日内申报成立工伤保险关系,违反规定时将被处以不超过300万韩元的行政罚款。
2. 工伤处理标准 | 工伤认定条件与类型
工伤是指需要疗养4日以上的伤害、疾病、障碍或者死亡。
包括业务相关事故、业务相关疾病以及上下班途中灾害等。
但是,即使劳动者在履行业务过程中遭受灾害,也并非所有事故都会被认定为工伤。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
1. 业务执行性
在用人单位指挥、管理下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业务时发生事故,或者因用人单位设施存在缺陷、管理存在瑕疵等原因发生事故
2. 相当因果关系
事故与受伤、死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
3. 排除故意行为及犯罪行为
因劳动者故意、自残行为、犯罪行为等造成的事故,不认定为工伤
但是,自杀情形中,如医学上认定其因业务上的极度压力而产生精神障碍,则可例外按工伤处理
事故造成的业务相关灾害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作业,或者进行作业所附带的必要活动(作业准备、整理、如厕等)时发生的事故,原则上视为工伤。
但是,如果能够明确否定事故与业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则不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以外
即使在工作时间以外,因用人单位管理的设施存在缺陷或管理疏忽而发生的事故,也会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劳动者自愿实施危险行为,或者事故发生在超出用人单位管理范围的个人使用设施内时,不视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事故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工伤。
1)事故发生在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交通工具期间
2)事故发生在按照通常路线和方式上下班的途中
3)交通工具的管理权并非劳动者一方的专属权限
偏离或中断上下班路线时,不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灾害;但为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行使选举权等,或者前往医院而偏离路线时,仍认定为灾害。
符合工伤处理标准并获认定的上下班途中灾害
-乘坐经用人单位认可的“拼车”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
-公司默许将用于其他用途的车辆作为上班交通工具期间发生事故
-驾驶劳务公司提供的车辆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出差(外勤)途中事故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指示执行外勤或出差任务期间发生事故的,认定为工伤。
即使在出差期间,因个人事务偏离路线,或者在从事私人活动时发生的事故,也不认定为工伤。
休息及活动期间发生的事故灾害
休息时间发生的事故
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内,于工作场所从事社会一般观念上可以正常允许的活动时发生事故的,认定为工伤。
例如,在工作场所休息室休息时发生的事故等属于工伤。
参加活动(运动会、郊游等)期间发生的事故
劳动者参加运动会、郊游、登山大会等活动期间,或者在准备相关活动时发生的事故,符合工伤处理标准。
• 用人单位将参加活动的时间认定为工作时间
• 用人单位指示或批准参加活动
• 属于劳动管理或组织管理方面公司认为必要的通常性、惯例性活动
未被认定为业务相关灾害的活动示例
-为增进宿舍员工友谊而组织的郊游
-为展示工会团结而举办的体育大会
疾病造成的业务相关灾害

因业务相关伤害引发的疾病,以及因职场欺凌或客户辱骂造成的业务相关精神压力而引发的疾病等,按照工伤处理标准认定为工伤。
在此情况下,由韩国劳动福祉公团业务性疾病判定委员会审议是否属于业务性疾病。
- 脑血管及心脏疾病
- 肌肉骨骼系统及呼吸系统疾病
- 神经精神系统疾病(创伤后应激障碍、适应障碍、抑郁症等)
- 淋巴造血系统疾病
- 皮肤、眼、耳疾病
- 肝脏及传染性疾病(乙型肝炎、恙虫病、疟疾等)
- 急性中毒等疾病(氯乙烯、铅、汞中毒等)
- 职业性癌症(接触石棉导致的肺癌、喉癌、卵巢癌等)
- 异常气压暴露、中暑、低体温症等物理因素引发的疾病
3. 工伤处理标准 | 工伤处理程序
工作场所内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迅速采取现场措施,并遵守以下程序。
- 急救措施及事故报告
出现受灾人员时,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送往医院。
同时,用人单位应向管理监督人员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 - 提交产业灾害调查表
发生工伤后,应记录事故原因,并连同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在1个月内提交给管辖的地方雇佣劳动机关。
重大灾害(死亡事故等)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 申请疗养给付
劳动者可以直接向韩国劳动福祉公团提交疗养给付申请书,无须用人单位盖章。
公团可以将受理情况通知用人单位并接收其意见书,但是否批准由公团判断。
未加入工伤保险时的工伤处理

即使工作场所未加入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劳动者也可以在未经公司批准或同意的情况下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即使用人单位试图通过私下工伤补偿等方式与劳动者和解,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时,也会被查明其隐瞒工伤事实,而不受和解影响。因此,发生符合工伤处理标准的工伤后,应立即申报并展开调查。
4. 工伤处理标准 | 工伤不予批准的争议与应对
劳动者提出的工伤申请并非都会获得批准。
主要不予批准的理由如下。
• 业务与灾害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 因劳动者私人行为造成的事故
• 未能证明疾病与业务之间的职业关联性
用人单位可以对工伤批准决定提出异议。
如不服公团作出的保险给付决定,可以提出审查申请,也可以通过再审查申请或行政诉讼提出异议。
应自得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提出审查申请。(再审查申请相同)
灾害发生时应保存的受灾人员相关资料
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时,用人单位应保存以下资料。
企业应建立安全保健管理体系,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和调查,制定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特别是发生重大灾害时,根据韩国《重大灾害处罚法》承担额外刑事责任的风险较高,因此必须进行以预防为中心的风险管理。
依照工伤处理标准支付工伤保险给付,是保护劳动者的最低安全保障。
如果因用人单位一方的故意或过失发生业务相关灾害,劳动者可以依据韩国《民法》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等,用人单位还将因违反韩国《刑法》及《重大灾害处罚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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