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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损害赔偿

工伤损害赔偿是指与工伤补偿申请相分离,向雇主追究民事责任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雇主有必要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作出应对准备。

CONTENTS
  • 1. 工伤损害赔偿 | 可提起民事请求的情形
  • 2. 工伤损害赔偿 | 可请求的要件
    • - 与工伤保险疗养给付等的关系
  • 3. 工伤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诉讼程序
    • - 工伤损害赔偿项目
    • - 关于“先扣除后过失相抵”的韩国最高法院判决
  • 4. 工伤损害赔偿 | 被告(雇主)一方的防御策略
    • - 证据材料的分项整理
  • 5. 工伤损害赔偿 | 责任认定·和解时的注意事项
    • - 雇主的工伤事故预防清单

1. 工伤损害赔偿 | 可提起民事请求的情形

工伤损害赔偿是指劳动者因雇主的故意或过失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疾病损害时,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

在工作场所劳动者发生工伤损害时,基本上会通过韩国劳动福祉公团以工伤保险获得补偿。

但这与韩国《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相互独立的。

也就是说,即使已通过工伤保险领取了治疗费、停工津贴等,若雇主疏于履行安全措施义务,仍可依据韩国《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责任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以无过错补偿为原则,但需通过民事途径请求的工伤损害赔偿,须认定雇主存在过失

2. 工伤损害赔偿 | 可请求的要件

工伤损害赔偿主要业务领域协助


劳动者在领取工伤保险金后,若满足以下要件,仍可向雇主追加请求损害赔偿。

1)雇主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须证明工伤系因雇主的故意、重大过失而发生。

例如作业场所安全设施不完备、未实施培训即指示进行危险作业、未发放防护装备等为典型情形。

2)请求权消灭时效的确认

损害赔偿请求以民事诉讼方式进行,通常须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自知悉侵权行为之日起10年内提出请求。

与工伤保险疗养给付等的关系

但是,若受领权人(受害人)因同一事由已领取工伤保险给付,则雇主在该金额限度内免除对受领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若受害人一方先领取工伤补偿保险给付后再向雇主要求损害赔偿,则从雇主的角度而言,损害赔偿额相应减少。

此外,由于民事损害赔偿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若受害人一方领取了伤残补偿年金或遗属补偿年金,则视为已领取伤残补偿一次金或遗属补偿一次金,并将年金额换算为一次金后的金额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

3. 工伤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诉讼程序

工伤损害赔偿请求的损害额


劳动者若希望请求损害赔偿,则以雇主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受害劳动者一方提起诉讼 → 送达起诉状 → 雇主一方提交答辩书 → 辩论及证据调查 → 宣告判决 → 上诉等不服 → 确定

此时雇主应注意以下事项。

雇主一旦收到起诉状,应立即开始确认事实关系、收集证据

雇主同样应保管现场记录,必要时应做好可通过专家鉴定等予以反驳的准备。

工伤损害赔偿项目

工伤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赔偿保险无法弥补的实际损害。针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项目可作如下定义。

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

[{(积极损害 + 消极损害)×(1-过失比例)} - 停工津贴及伤残津贴等 + 精神损害赔偿金]

积极损害(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

-工伤疗养之前的自费治疗费用、疗养给付以外的治疗费

-今后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

-护理费

[疗养的范围]

  • 诊察
  • 药剂、诊疗材料的提供
  • 假肢、辅助器的提供
  • 处置、手术及其他治疗
  • 住院及护理
  • 转运费

消极损害(逸失收入、逸失退休金)

-治疗期间预期收入额的全额

-治疗终结后与劳动能力丧失率相应的金额

-因无法工作至退休年龄而提前退休所遭受的退休金损失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金)

-受害劳动者本人或遗属的精神痛苦

-综合考虑灾害程度、过失程度、受害人年龄与职业等予以计算

过失相抵·损益相抵

-按劳动者过失比例计算的过失相抵

-停工津贴、伤残津贴、遗属补偿津贴、丧葬费等予以扣除

关于“先扣除后过失相抵”的韩国最高法院判决

2025.6.26.宣告的2023다297141号判决

本案中,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在领取工伤保险金后,主张存在工伤保险金未能弥补的逸失收入损害额,并以雇主为被告请求赔偿剩余损害额。

原审依据“先过失相抵后扣除”的方式,认为在先就受灾劳动者一方的过失(30%)予以相抵、再扣除已支付的伤残津贴后,不存在剩余的逸失收入损害额。

但韩国最高法院考虑到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性质,以及受灾劳动者与公团及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利益衡量,认为该案应适用“先扣除后过失相抵”的方式,因而将原审撤销发回重审。

所谓“先扣除后过失相抵”,是指先从损害额中扣除工伤保险金,再对剩余金额乘以过失比例的方式。

4. 工伤损害赔偿 | 被告(雇主)一方的防御策略

在工伤损害赔偿中,雇主若要使该请求被驳回或减轻责任以降低赔偿额,须迅速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的分项整理

证据项目

具体证据材料

1. 安全保健措施义务履行资料

- 定期安全·保健教育日志及参加者签名簿

- 防护装备(安全帽、安全鞋等)发放台账及签名簿

- 危险性评估报告书及现场检查清单

- 作业流程书、安全手册、应急响应手册

2. 事故前后状况资料

- 事故现场CCTV影像及事故前后照片

- 事故当日作业指示书及作业日志

- 违反安全守则的查处记录

- 目击者陈述书、受害劳动者是否饮酒的确认资料

3. 事故之后的应对资料

- 工伤事故调查表提交记录

- 向劳动福祉公团报告的资料

- 事故后现场改善措施报告书

- 与遗属·劳动者的对话记录(文件/录音)

4. 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资料

- 工伤保险金支付决定明细书(停工津贴、伤残津贴等)

- 平均工资计算资料

- 劳动者过去的工伤记录(类似过失)

5. 外部机构确认资料

- 安全管理人员·产业保健医的检查报告书

- 产业安全咨询结果

- 监督官检查·整改措施履行确认书

5. 工伤损害赔偿 | 责任认定·和解时的注意事项

雇主除损害赔偿责任外,在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时还可能同时适用刑事处罚、重大灾害处罚法等

例如,一旦发生死亡事故,将同时进行停工命令、监督调查、移送检察院。

在此过程中,若查出追加违规事项,不仅可能处以罚金,还可能对代表人个人宣告徒刑。

不仅如此,若发生重大产业灾害(死亡1人以上、同一事故负伤2人以上、同一有害因素职业性疾病患者3人以上),将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额的范围最高可扩大至5倍。

特别是部分工作场所在事故后试图仅以“工伤私了处理”或“支付慰问金”来平息纠纷。

但这反而会提高日后的刑事处罚风险。

若在与劳动者一方签订的和解书中加入“不申请工伤”的条款,日后被误解为隐瞒工伤的可能性较高。


和解务必经过法律咨询后进行,制作合法的和解书是必不可少的。

雇主的工伤事故预防清单

工伤事故重在预防。

但若发生意外事故,雇主应立即履行以下事项。

工伤损害赔偿的被告一方可通过主张已全面履行安全保健措施、事故系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等来展开防御逻辑。

此时,若能获得证据调查专业人员与劳务士、重大灾害专门律师及民事专门律师等的协助,便可实现迅速的证据收集,并依据劳动基准法、产业安全保健法等建立防御体系。

在被请求工伤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若您尽快留下法律咨询,重大灾害专门律师将在周末及节假日随时予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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