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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电子金融监督规定

违反韩国《电子金融监督规定》可能导致金融安全事故并造成用户损失,因此会成为金融监管当局检查或制裁的对象。

CONTENTS
  • 1. 电子金融监督规定 | 适用对象与目的
  • 2. 电子金融监督规定 | 概述主要内容
    • - 新设CISO向董事会报告的义务
    • - 灾难恢复中心设置义务的扩大
    • - 电子金融事故责任履行保险限额上调
    • - 规制放宽与自主责任
  • 3. 电子金融监督规定 | 检查事项
    • - 金融公司主要检查事项
    • - 电子金融业者主要检查事项
  • 4. 电子金融监督规定 | 法律咨询的必要性
    • - 大倫的法律应对体系

1. 电子金融监督规定 | 适用对象与目的

韩国《电子金融监督规定》是对金融公司和电子金融业者为保障电子金融交易的安全性与用户保护而应具备的安全体系及运营标准作出规定的法规。

不仅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公司,参与电子金融交易的各类业者同样被纳入规制对象。

▷ 运营简易支付、PG(电子支付结算代行)、预付充值金服务的金融科技企业

▷ 分期付款金融、设备租赁等信贷专业金融公司

▷ 自建电算系统的相互储蓄银行等

2025年2月施行的修订规定扩大了灾难恢复中心设置义务的适用对象,将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电子金融业者与信贷专业金融公司新纳入了规制范围。

因交易规模或资产规模增长而首次被纳入义务对象的情况下,有必要事先检查现有运营体系是否存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部分。

2. 电子金融监督规定 | 概述主要内容

电子金融监督规定 CISO 董事会 电子金融事故 金融公司


韩国《电子金融监督规定》于2025年2月5日进行了修订,为应对技术发展和数字金融环境变化,原本多达293项的安全相关细则被缩减为166项,并为金融公司自主设计、运营安全体系奠定了基础。

但修订规定中也包含强化规制的内容,部分条款还另行赋予了宽限期,因此有必要在相应时点之前完成准备。

新设CISO向董事会报告的义务

此前,CISO只需将信息保护委员会审议、决议事项报告给经营者即可,但修订规定要求其必须将主要事项直接报告给董事会。

应就需向董事会报告的事项制定内部标准,并在必要时完善相关内部规定。

灾难恢复中心设置义务的扩大

灾难恢复中心的建设除确保物理空间外,还伴随系统建设、双重化设计、恢复测试等额外程序,因此应考虑施行日期,事先制定准备日程。

新增义务对象

标准

电子金融业者

年度电子金融交易总额2万亿韩元以上

信贷专业金融公司

总资产2万亿韩元以上 + 常时员工300名以上

相互储蓄银行

自建并运营电算系统的情况

电子金融事故责任履行保险限额上调

为在电子金融事故发生时加强用户保护,各业界的责任履行保险投保限额整体上调。

区分

修订前

修订后

预付业者 / 电子支付结算代行业者

1亿韩元

2亿韩元

信贷专业公司 / 保险公司 / 相互储蓄银行

1亿韩元

2亿韩元

资产2万亿韩元以上的金融投资业者等

5亿韩元

10亿韩元

规制放宽与自主责任

建筑、设备、电算室标准,恶意代码防范对策的细节,密码设置方式,职务分离的具体规定等原有的微观规定被大量删除或整合为原则性规定。

但是,向以原则为中心的转变意味着金融公司自主设计安全体系的范围扩大的同时,相应的责任也将由金融公司直接承担。

金融监管当局已经预告,将朝着在未构建自主安全体系或发生安全事故时强化事后结果责任的方向,完善数字金融安全法制。

因此,金融公司与其将细则的删除理解为义务的消灭,不如有必要切实有效地设计、运营用于自主维持适当安全水平的内部控制体系。

3. 电子金融监督规定 | 检查事项

《电子金融监督规定》就确保电子金融交易安全性与保护用户的整体安全体系,对金融公司课以法律义务,随着修订规定的施行,需要对内部控制体系及相关内部规定进行全面检查。

金融公司主要检查事项

· CISO向董事会报告的标准是否已制定、相关内部规定是否已完善

· 属于灾难恢复中心设置义务对象的情况下,是否已制定建设日程与准备计划

· 责任履行保险是否符合修订标准、是否需要续保

· 恶意代码防范对策、Web服务器管理对策等原有内部规定是否已按修订规定体系完善

· 改编IT相关部门体系的情况下,是否已事先审查事故发生时的责任归属问题

· 在转为自主运营的安全领域,是否维持了实质性的安全水平

· 电子金融事故处理程序(类型分类、处理阶段、严重度评估等)是否已在内部规定中具体制定

尤其内部控制程序的缺陷在事故发生时可能牵涉到高管个人的责任问题,因此配合修订规定的施行全面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十分重要。

电子金融业者主要检查事项

运营简易支付、PG、预付充值金等电子金融服务的电子金融业者,负有与金融公司相当的安全义务,适用标准根据规模与服务特性而有所不同。

· 按年度电子金融交易总额标准是否属于灾难恢复中心设置义务对象

· 电子金融事故责任履行保险的赔偿限额是否符合修订标准、是否需要续保

· 是否准确掌握电子金融事故发生时的报告义务标准(延迟、中断时间,用户数等)

· 事故报告相关内部规定是否已按修订规定施行细则标准完善

· 恶意代码感染防范对策及公开用Web服务器管理对策是否已按修订规定更新

· 在转为自主运营的安全领域,是否维持了修订前规定水平以上的安全性

电子金融业者由于直接接触用户,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扩散为用户损害与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

此外,因规模增长而新被纳入义务对象的情况下,有必要将现有运营体系整体按规定标准重新完善。

4. 电子金融监督规定 | 法律咨询的必要性

违反《电子金融监督规定》不仅限于行政制裁(业务停止、课征金、注销登记),还可能进一步引发因用户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或高管责任问题。

尤其在修订规定施行之后,自主安全体系的适当性本身作为重要判断因素发挥作用的可能性较高,因此事先检查内部控制体系是否设计得符合规定宗旨十分重要。

大倫的法律应对体系

大倫凭借在金融监管及企业法务领域的应对经验,正系统地应对与电子金融监督规定相关的问题。

· 是否属于修订《电子金融监督规定》适用对象及遵守现状的法律诊断

· 应对金融监督院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及提交意见

· CISO、高管的内部控制责任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 灾难恢复中心建设、保险续保等施行准备相关的法律审查

· 电子金融事故发生时的用户纠纷及损害赔偿应对

· 为构建自主安全体系的内部规定、业务流程法律审查

电子金融相关纠纷往往是技术性事实关系与规制解释复合作用的情形,因此从案件初期阶段开始进行系统的法律审查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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