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诉外和解 | 概念

- 2. 诉外和解 | 优点

- - 节省时间
- - 节省诉讼费用
- - 领取和解金
- 3. 诉外和解 | 程序

- - 案件委托
- - 损害赔偿额核算及诉状撰写准备
- - 第一次和解进行
- - 第二次和解进行
- - 后遗障碍诊断书提交
- - 第三次和解进行
- - 案件结束
- - 与共济组合的诉外和解
- 4. 诉外和解 | 注意事项

- - 确认后遗障碍可能性
- - 和解金核算标准核查
- 5. 诉外和解 | 战略制定支援

1. 诉外和解 | 概念

诉外和解是指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险公司的预估判决金额为基准,在诉讼前完成当事人之间和解的做法。
发生交通事故时,通过诉外和解程序,可以在以诉讼解决纠纷之前,通过双方之间的和解结束案件。
由于以诉讼解决法律纠纷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费用,如有可能,遵循诉外和解程序更为有利。
2. 诉外和解 | 优点
与刑事案件或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诉外和解是一种能够节省时间和费用、并能妥善解决纠纷的现实方法。
尤其是像醉酒驾驶(酒驾)事故这样利害关系人复杂交织的情况下,诉外和解能为所有当事人提供以下好处。
节省时间
可以节省时间。民事诉讼或追偿款请求诉讼等在程序上难免耗时较长。
相反,诉外和解仅凭当事人之间的自主协商即可迅速结束案件,从而可以减少数月以上的时间消耗。
节省诉讼费用
提起诉讼或进行应对时,会产生以下各种费用。
• 诉讼印花税及送达费
• 鉴定及鉴定书提交所需的额外费用等
诉外和解能够减少这些费用,并通过与对方的协调在合理范围内解决问题,在这一点上是经济的选择。
领取和解金
可以迅速领取或支付和解金。
若要通过诉讼获得损害赔偿金或追偿款等,必须等到最终判决,且在此之后还可能需要强制执行等另行程序。
但就诉外和解而言,往往在当事人之间签订和解书的同时立即进行金钱支付,因此能够快速解决。
3. 诉外和解 | 程序

诉外和解不仅仅停留于单纯的金钱协商,而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医疗记录、后遗障碍、责任比例等多种因素的程序。
尤其是因事故产生多名受害者或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诉外和解需要系统性的处理方式。
以下是一般的诉外和解进行程序。
案件委托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将案件委托给法律专家,应对随之开始。
在此时点,同时进行事故记录、保险信息、治疗记录等基础资料的收集。
损害赔偿额核算及诉状撰写准备
以初期治疗费、收入损失、今后治疗费等为基础,进行赔偿额核算工作。
为应对和解不顺利的情况,同时也会进行诉讼准备(诉状及举证资料整理)。
第一次和解进行
以治疗进展和基础损害资料为基础,提出第一次损害赔偿金方案。
与对方(保险公司、共济组合等)就金额及责任范围进行协商。
第二次和解进行
治疗仍在继续的情况下,反映变动的医疗信息后再次尝试协商。
部分项目会达成和解,部分项目则可能仍存在分歧。
后遗障碍诊断书提交
在治疗结束时点接受后遗障碍诊断,客观评估劳动能力丧失率或今后的损害。
这将成为最终和解或诉讼赔偿额核算的重要基准。
第三次和解进行
反映后遗障碍诊断书和其他资料,提出并协调最终和解金方案。
在此阶段,若双方就金额达成一致,案件即以和解结束。
案件结束
若和解未能成立,则转为诉讼。
对方提出过低赔偿额或回避责任的情况下,转为民事诉讼将不可避免。
这种情况下,将以初期收集的证据及后遗障碍评估等为基础,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
与共济组合的诉外和解
与共济组合的诉外和解在现实中往往较为困难
出租车、公交车、货车、租赁车等共济组合大多对诉外和解表现出不配合的态度。
常常提出与实际损害相比过低的金额,或在协商过程中表现出不合逻辑、不合伦理的行为。
实际上,共济组合案件中约95%以上通常在没有诉外和解的情况下进入诉讼。
因此,在涉及共济组合的事故中,需要从初期阶段就制定应对诉讼可能性的策略。
4. 诉外和解 | 注意事项

与保险公司进行诉外和解时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保险公司在判断受害者的治疗已在一定程度上结束时,往往为了尽快了结案件而提出和解。
但是若在此时点不加考虑地接受和解,则存在无法获得充分赔偿的风险。
因此,应慎重审查以下事项。
确认后遗障碍可能性
如果治疗尚未完全结束,或存在今后可能出现后遗症的担忧,建议不要立即接受和解,而是进一步观察病情进展。
尤其应先听取主治医生对于后遗障碍的有无与程度、是否需要追加治疗等的意见后,再判断是否和解。
和解金核算标准核查
为确认保险公司提出的和解金是否适当,应要求提供作为其依据的和解金核算明细书并仔细审查。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依据汽车保险条款上的支付标准来核定金额,因此往往低于法院判断的损害赔偿核算标准。
因此,在撰写和解书之前接受法律专家的审查与咨询,对于确保正当赔偿非常重要。
5. 诉外和解 | 战略制定支援
诉外和解并非以单纯的金钱赔偿而告终的程序,而是涉及后遗障碍可能性、今后治疗费、逸失利益(收入损失)等多种损害项目相互交织的复合性问题
尤其保险公司提出的和解金是依据条款标准核算的,因此与实际损害相比偏低的可能性较高,若不对此进行客观核算就仓促和解,可能招致不利后果。
因此,是否进行诉外和解,宜借助对交通事故具有法律理解、并在损害核算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的协助来慎重决定。
本法人凭借众多交通事故诉讼及和解代理经验,在细致分析委托人情况后,不仅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还为避免产生不利后果而设计战略性的应对方案。
尤其在判断模糊或与保险公司立场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初期应对越发左右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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