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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是指依据电子金融交易法转让或受让接入媒介的行为。随着电子金融交易的增加,对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行为的制裁也日趋严厉。

CONTENTS
  • 1.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 含义
    • - 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定义
  • 2.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 类型
    • -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代表性行为示例
  • 3.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 处罚标准
    • - 处罚程度
    • - 量刑标准
  • 4.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 应对方法
    • - 确认嫌疑内容及适用法条
    • - 为应对侦查而梳理事实关系
    • - 准备符合量刑要素的材料
    • - 不得已时考虑刑事提存
    • - 对今后审判的准备
  • 5.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 独自应对有困难?

1.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 含义

大倫刑事组的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业务领域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是指违反规范以电子方式进行的金融交易的相关法律—— 《电子金融交易法》所规定的义务或禁止事项的行为

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定义

电子金融交易法,是指规范利用计算机、ATM、电话等电子装置进行的金融交易,并就电子金融业的运营与监督相关事项作出规定的法律。

其目的在于明确利用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手段进行的金融交易的程序与法律关系,从而保护用户并确保电子金融交易的安全性。

2.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 类型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主要类型内容整理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行为,可能被典型地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开设冒名账户用于犯罪,同样属于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行为。

与此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于电子金融交易法中,根据第6条第3项,禁止以下行为。

▶ 电子金融交易法第6条第3项

1. 转让或受让接入媒介的行为

2. 以要求或约定对价的方式借入或出借接入媒介的行为

3. 以用于犯罪为目的,或明知将被用于犯罪而借入或出借接入媒介的行为

4. 将接入媒介设定为质权标的的行为

5. 对第1项至第4项的行为进行斡旋、中介、广告,或以要求或约定对价的方式加以劝诱的行为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代表性行为示例

▷ 开设冒名账户或转让他人名义账户的行为

出借、转让现金卡、存折等并收取或约定对价的行为

▷ 明知接入媒介将被用于犯罪仍予以提供的情形

3.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 处罚标准

针对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2024年,大法院量刑委员会考虑到该犯罪的严重性及再犯之虞等因素,制定了上调量刑标准的方案。

此前,将‘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强化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可科处更重的处罚。

若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嫌疑被认定,可能受到如下刑事处罚。

处罚程度

▷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处罚程度

电子金融交易法第49条(罚则)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此外,若向犯罪组织提供接入媒介(存折、借记卡等),进而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除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外,还会追加适用诈骗罪等,刑罚可能加重。

▷ 诈骗罪的处罚程度

刑法第347条(诈骗)

<修订 2025. 12. 23.>

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量刑标准

▷ 在犯罪参与或犯罪动机上存在特别可予酌情考虑事由的情形

▷ 单纯参与(属于有组织犯罪的情形)

▷ 心神微弱

▷ 自首、内部举报,或对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情形)全貌进行完整且自愿的披露

▷ 因自愿停止交易、挂失申报等使后续犯罪风险未现实化的情形

▷ 消极参与

▷ 生计型犯罪

▷ 实际获利额不存在或轻微的情形

▷ 真诚悔过

▷ 无刑事处罚前科

▷ 一般性侦查配合

▷ 对后续犯罪的被害恢复,或该被害人不愿处罚

4.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 应对方法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应对方法业务领域

若卷入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嫌疑,应迅速确保相关证据,并制定系统的应对策略。

尤其在难以主张无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尽量降低自身参与程度并请求从宽处理十分重要。

确认嫌疑内容及适用法条

因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而成为处罚对象时,首先应弄清可能适用于自身行为的法律条款及具体的嫌疑内容。

例如,若转让或出借接入媒介(存折、卡等),则可能适用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第6条第3项的规定,并据此依第49条成为刑事处罚对象。

事先审查本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违法十分重要。

为应对侦查而梳理事实关系

在向侦查机关出席前,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具体梳理。

此外,为避免在陈述过程中产生混乱, 需事先梳理,以使陈述内容保持一致性。

按日期、按情形记录谁以何种方式提议、自己扮演了何种角色等,较为有利。

▶ 自身行为发生的经过

▶ 是否开设及交付存折

▶ 是否收受对价等

准备符合量刑要素的材料

若存在基本生计目的、是否为初犯、被害恢复努力等对量刑有利的因素,应准备能够予以证明的材料。

若具体整理与被害人和解的尝试内容、提存事实、生活困难及疾病等情况、真诚的悔过书等,可在此后的侦查或审判中起到减轻处罚的作用。

但提交虚假材料反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基于事实审慎撰写。

不得已时考虑刑事提存

在与被害人和解困难或失去联系的情况下,可通过刑事提存制度表明恢复被害的意愿。

这是向法院提存相当于被害金额的金钱的程序,即使被害人实际未领取,也可在审判中被认定为减刑的酌情事由。

提存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或通过提存所办理,并应准备提存书与提存金缴纳确认书。

对今后审判的准备

在被起诉并进行刑事审判的情况下,梳理事实关系及量刑主张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且在审判中以真诚的态度应对十分重要。

陈述反复或态度不诚恳可能对法院的判断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应从一开始就保持一致的事实与悔过的态度。

对自身有利的情况(例如:自首、生计型犯罪、消极参与等),最好列举依据加以主张。

5.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 独自应对有困难?

在被提出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嫌疑的情况下,从案件初期起迅速而系统的应对尤为重要。

在准确掌握事实关系的同时,客观分析嫌疑轻重并进行策略性应对十分必要。

本法人拥有众多平均具有10年以上经历的专业律师,可提供契合委托人情况的定制化应对策略。

尤其通过事先调整陈述方向及梳理预想问题,周密准备以避免在侦查过程中出现不利陈述,从而保护委托人的权利。

此外,通过与自有的证据调查中心及数字取证中心协作,系统地进行证据收集与分析,从而构建有效的辩护逻辑。

如果您在应对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处罚方面遇到困难,欢迎向刑事律师请求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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