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虐待儿童 | 概念

- 2. 虐待儿童 | 类型

- - 身体虐待
- - 情绪虐待
- - 性虐待
- - 放任
- 3. 虐待儿童 | 处罚程度

- - 受讲命令·修完命令处分
- - 宣告丧失亲权
- - 就业限制
- - 处罚量刑标准
- 4. 虐待儿童 | 若您是加害人?

- - 初期陈述准备
- - 虐待认知与情况说明
- - 证据保存与管理
- - 确保客观资料
- 5. 虐待儿童 | 若您是受害家属?

- - 证据收集
- - 控告进行
- - 后续管理
- 6. 虐待儿童 | 若独自应对有困难?

1. 虐待儿童 | 概念

虐待儿童是虐待未满18周岁的儿童而构成的犯罪。
具体是指包括监护人在内的成年人损害儿童的健康或福祉,或者实施妨碍其正常发育的暴力或苛待行为。
虐待儿童犯罪通常最多由正在保护儿童的监护人实施。
很多人认为只有身体虐待才是虐待儿童,从而在不知不觉中实施情绪虐待并否认嫌疑,但虐待儿童涵盖身体、精神、性方面的暴力或苛待行为。
2. 虐待儿童 | 类型

虐待儿童大致分为身体虐待、情绪虐待、性虐待、放任四种类型,其具体行为和范围如下。
身体虐待
是指包括监护人在内的成年人对儿童造成身体损伤,或者允许其遭受身体损伤的一切行为。
▷ 利用工具伤害身体的行为
▷ 使用蛮力威胁身体的行为
▷ 用对身体有害的物质施加于身体的行为
情绪虐待
是指包括监护人在内的成年人对儿童施加的言语侮辱、情绪威胁、监禁或压制以及其他施虐行为,也称为言语虐待、精神虐待、心理虐待。
▷ 不让睡觉的行为
▷ 剥光衣服赶出去的行为
▷ 在家庭内孤立排挤的行为
▷ 让儿童目睹家庭暴力的行为
▷ 威胁要抛弃,或收拾行李将其赶走的行为
▷ 带儿童出入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的行为
▷ 监禁、掠取及诱拐、剥削儿童劳动等损害情绪发育的行为
性虐待
是指包括监护人在内的成年人以满足自身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的一切性行为。
▷ 实施性猥亵的行为
▷ 实施类似性行为的行为
▷ 进行性交的行为
▷ 唆使卖淫或从中媒介卖淫的行为
放任
是指监护人使儿童处于危险环境,或者不为儿童提供必要的衣食住、义务教育、医疗措施等的行为。
▷ 在不洁环境或危险状态下放任不管的行为
▷ 无特别理由不送其上学,或放任其无故缺课的行为
▷ 不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置及介入的行为
相关文章
3. 虐待儿童 | 处罚程度
如果实施了虐待儿童行为,将依据韩国《儿童虐待处罚法》和《儿童福利法》受到处罚。
此外,对于殴打、胁迫、伤害等具体行为,还可能依据韩国《刑法》的相应条款被重复处罚。
如果在儿童福利机构工作的人实施了虐待儿童行为,将受到加重处罚,处罚程度如下。
▶ 韩国《儿童虐待处罚法》第4条(虐待儿童杀害·致死)
实施虐待儿童犯罪的人杀害儿童时 | 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 韩国《儿童虐待处罚法》第5条(虐待儿童重伤害)
使儿童的生命产生危险,或者 致使其残疾或罹患难治之疾病时 | 3年以上有期徒刑 |
▶ 韩国《儿童虐待处罚法》第7条(对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等的加重处罚)
负有虐待儿童申报义务者实施虐待儿童时 | 在该罪所定刑罚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加重 |
▶ 《儿童福利法》第71条第1项第1号及第73条
买卖儿童的行为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儿童福利法》第71条第1项第1号之2
唆使儿童实施淫秽行为或从中媒介的行为 或以儿童为对象实施性骚扰等性虐待行为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
▶ 《儿童福利法》第71条第1项第2号
对儿童身体造成损伤,或损害其身体健康及发育的身体虐待行为 遗弃受自己保护、监督的儿童,或者疏于提供包括衣食住在内的基本保护、养育、治疗及教育的放任行为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受讲命令·修完命令处分
因虐待儿童犯罪被判有罪的情形(但宣告犹豫除外),法院可在最长200小时的范围内,一并下达为预防再犯的受讲命令或儿童虐待治疗课程修完命令。
受讲命令或修完命令,无论是实刑还是缓刑,均可并科。
此外,法院在宣告缓刑的同时,还可将受讲命令与保护观察或社会服务命令等一并科处。
法院对虐待儿童行为人宣告缓刑时,除受讲命令外,还可在该缓刑期间内并科保护观察或社会服务中的一种以上处分。
宣告丧失亲权
如果实施了虐待儿童犯罪,除相应的刑事处罚外,还可能丧失亲权或限制亲权行使。
实际上,若本应负责保护、养育儿童的监护人实施了虐待,法院可能认为维持其亲权有违儿童福利,从而宣告丧失亲权。
此外,儿童福利机构负责人或学校负责人若判断虐待儿童行为构成丧失亲权事由,可请求市·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或检察官提起限制亲权或宣告丧失亲权的申请。
就业限制
因虐待儿童犯罪被判处刑罚或治疗监护并确定的人,在一定期间内不得在与儿童相关的机构就业或经营此类机构。(《儿童福利法》第29条之3第1项)
在该刑罚或治疗监护的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被视为执行完毕,或者确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下,自该时点起10年内,其经营与儿童相关的机构、就业或实际提供劳务的行为将受到限制。
处罚量刑标准
逮捕·监禁(一般标准)
▷ 逮捕·监禁程度轻微的情形
▷ 参与犯罪存在特别可酌情考虑的事由的情形
▷ 值得酌情考虑的犯罪动机
▷ 自愿将被害人释放至安全场所的情形
▷ 心神微弱
▷ 自首或内部举报
▷ 不希望处罚或损害恢复(含提存)
▷ 消极参与
▷ 真诚悔过
▷ 无刑事处罚前科
遗弃·虐待(一般标准)
▷ 遗弃·虐待程度轻微的情形
▷ 参与犯罪存在特别可酌情考虑的事由的情形
▷ 值得酌情考虑的犯罪动机
▷ 心神微弱
▷ 自首或内部举报
▷ 不希望处罚或损害恢复(含提存)
▷ 消极参与
▷ 真诚悔过
▷ 无刑事处罚前科
4. 虐待儿童 | 若您是加害人?
一旦被指控虐待儿童嫌疑,就需要明确掌握案件经过,并系统地整理自己的立场。
初期陈述准备
一旦被提出虐待儿童嫌疑,首次陈述极为重要。
在陈述前应了解并行使拒绝陈述权,并认识到可以要求律师的协助。
虐待认知与情况说明
应自行准确判断被指控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儿童,并做好客观说明案发当时情况的准备。
尤其在没有虐待意图或存在误解的情况下,需要将这一点予以明确。
证据保存与管理
对相关对话记录、短信、照片、视频等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资料,切勿删除,应妥善保存。
不必要的删除或隐匿可能成为不利证据。
确保客观资料
确保对判断是否构成虐待儿童至关重要的客观资料十分必要。
应收集能够佐证情况的周边陈述或CCTV、数字记录等,用于明确自己的立场。
5. 虐待儿童 | 若您是受害家属?
在得知虐待儿童犯罪或怀疑存在虐待的情况下,可立即向管辖地方自治团体(市·郡·区等)或侦查机关申报。
在受害事实明确的情况下,也可对虐待儿童行为人提起刑事控告。
证据收集
在准备控告时,尽可能多地确保能够证明受害的证据极为重要。
应将以下资料连同日期一起系统地整理。
▷ 医院诊断书及诊疗记录
▷ 咨询记录及提交给咨询所的资料
▷ 显示虐待情形的短信、图片、社交媒体帖子等
控告进行
要进行虐待儿童控告,首先应确认自己是否具有控告权限。
控告可由受害儿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儿童的亲属提起。
其次,应尽可能多地收集能够证明受害的照片、视频、诊断书、咨询记录、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并连同日期一起整理。
撰写控告状时,应包含以下事项。
▷ 具体的虐待内容和受害事实
▷ 加害人的个人信息
▷ 受害儿童的状态
▷ 已确保的证据清单
完成的控告状可亲自前往管辖警察署或检察厅信访室提交,也可通过邮寄方式寄送。
后续管理
设有为受害儿童及其家属提供咨询、教育、医疗·心理治疗支援的制度。
回归家庭后,专责公务员和民间专家会进行访问,实施持续的指导与管理。
6. 虐待儿童 | 若独自应对有困难?

本法人拥有众多平均具有10年以上经验的专业律师,并根据案件的规模和类型组建由1至20人构成的专案组(TF),对虐待儿童案件进行细致分析并制定量身定制的策略。
此外,通过自主证据调查以及与电子数据取证中心的协作,系统地收集手机数据、CCTV视频、通话记录等多种证据,确保客观资料,从而致力于查明案件真相并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如果您在应对虐待儿童案件时遇到困难,希望您向刑事律师寻求帮助。
作为犯罪嫌疑人时
▷ 提供在调查时基于事实关系的陈述准备以及克制不必要陈述的策略
▷ 收集并整理与儿童监护人的陈述及证据相对应的反驳资料
▷ 根据虐待儿童案件特性制定心理·法律应对计划
作为受害人时
▷ 协助系统地收集可被认定为虐待证据的伤痕照片、医院记录、咨询内容等
▷ 提供包括对加害人的刑事控告及民事赔偿请求程序在内的全方位法律支援
▷ 就受害儿童及家属的心理康复提供咨询及保护方案的指引
敬请查看与该业务案例
相关的视频内容。
如果警察联系您,请回答“这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