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遗嘱 | 要件

- - 可以订立遗嘱的人
- 2. 遗嘱 | 方式

- - 自书遗嘱
- - 录音遗嘱
- - 公证证书遗嘱
- - 秘密证书遗嘱
- - 口授证书遗嘱
- 3. 遗嘱 | 内容

- - 可以通过遗嘱规定的法定事项
- - 不能通过遗嘱规定的事项
- 4. 遗嘱 | 效力

- - 遗嘱效力的发生时间
- - 遗嘱效力与执行
- - 有遗嘱仍需法院介入的情形
- 5. 遗嘱 | 撤回与变更

- - 遗嘱撤回方式
- - 撤回的效力与标准
- - 遗嘱丢失的效力
- 6. 遗嘱 | 无效

- - 部分无效的情形
- - 判断有效性时的注意事项
- 7. 遗嘱 | 执行

- - 遗嘱执行的基本程序
- - 遗嘱执行人
- - 需要遗嘱检认程序的情形
- 8. 遗嘱 | 核对清单

- - 继承律师案件处理体系
1. 遗嘱 | 要件

遗嘱是人在死亡后就自己的财产和法律关系自由表达最终意愿的手段。
可以订立遗嘱的人
韩国《民法》严格规定了可以订立遗嘱的人及可以订立遗嘱的时间(韩国《民法》第1061条)。
项目 | 要件 |
年龄标准 | 只有年满17岁者方可订立遗嘱 |
精神状态 | 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意思能力 |
据此,未满17岁者,或虽已年满17岁但不具备意思能力者,均无法订立有效遗嘱。
这是因为,只有具备能够基于正常的认知能力和预见能力,对自身行为或其意义所产生的结果作出合理判断的精神能力,即意思能力,才能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订立遗嘱。
2. 遗嘱 | 方式
遗嘱只有严格遵守形式程序,才能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韩国《民法》规定了共计5种遗嘱方式,必须按照其中一种方式完整满足全部要件,遗嘱方可有效成立(韩国《民法》第1066条至第1070条)。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手直接书写的遗嘱方式。
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全部要件,自书遗嘱方为有效。
要件 | 说明 |
全文亲笔书写 | 遗嘱全部内容必须由立遗嘱人亲手直接书写 (不得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由他人代写或录音) |
记载订立日期 | 必须准确记载年、月、日,缺少任一项即无效 |
亲笔书写姓名 | 须亲笔书写姓名 |
签名或盖章 | 必须亲笔签名或盖章 |
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
例:2025年7月
▷ 由他人代为书写
▷ 通过录音或视频补充遗嘱内容
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进行录音的方式。
要件 | 说明 |
立遗嘱人本人声音 | 立遗嘱人必须用自己的声音陈述内容 |
2名见证人在场 | 订立遗嘱时必须有至少2名见证人在场 |
录入姓名 | 立遗嘱人及各见证人必须在录音中清楚说出各自姓名 |
明确日期及内容 | 录音中必须同时包含遗嘱日期和遗嘱内容 |
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
▷ 立遗嘱人本人的声音不清楚时,可能引发后续争议
公证证书遗嘱
公证证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向公证人面述遗嘱内容,再由公证人制作成文书并予以公证的方式。
要件 | 说明 |
立遗嘱人口述 | 立遗嘱人向公证人口头陈述遗嘱内容 |
公证人记载 | 公证人将遗嘱内容制作成文书 |
宣读及确认 | 公证人宣读制作完成的遗嘱,由立遗嘱人确认 |
2名见证人在场 | 整个过程必须有至少2名见证人在场 |
订立公证证书遗嘱时,视力障碍者、无法签名者等不得担任见证人。
秘密证书遗嘱
秘密证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或由他人代写)遗嘱内容,密封后提交给公证人的方式。
遗嘱的存在会得到确认,但在立遗嘱人死亡前,其内容不会为任何人知悉。
要件 | 说明 |
将已盖章的遗嘱密封 | 立遗嘱人在亲笔书写或由他人代写的遗嘱上盖章并密封 |
当着公证人的面提交 | 当着公证人和2名见证人的面提交信封 |
记载立遗嘱人姓名并签名 | 在信封上记载立遗嘱人的姓名和提交日期,并签名或署名盖章 |
公证人确认 | 公证人将立遗嘱人的提交事实制作成公证记录 |
口授证书遗嘱
口授证书遗嘱是立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口述作出的遗嘱。
该遗嘱方式具有例外性质,仅限于临终前或预计即将失去意识时采用。
要件 | 说明 |
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 | 立遗嘱人当着2名以上见证人的面口述 |
笔录及宣读 | 由见证人中的1人记录遗嘱内容,并向立遗嘱人宣读,经其确认 |
签名或署名盖章 | 立遗嘱人及见证人均签名或盖章 |
紧急性要件 | 须处于因疾病、灾害等无法作出书面遗嘱的情况 |
3. 遗嘱 | 内容

遗嘱是在人死亡后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因此仅对法律规定的事项具有效力。
遗嘱不仅可以规定财产事项,还可以规定身份及家庭法律关系事项。
韩国《民法》列举了可以通过遗嘱规定的事项,超出该范围的遗嘱不具有效力(韩国《民法》第1065条)。
可以通过遗嘱规定的法定事项
类别 | 内容 |
指定遗产分割方式 | 可以指定遗产分配给谁以及如何分配 |
指定继承份额或委托指定 | 可以按照不同于法定继承比例的方式确定继承份额 |
指定遗嘱执行人 | 可以指定执行遗嘱内容的人,或由法院选任 |
遗赠特定财产 | 可以将特定财产作为遗产赠与 |
一般遗赠 | 按比例遗赠或遗赠全部剩余财产 |
设立信托 | 可以通过遗嘱设立遗嘱信托(死后信托) |
认领(認知) | 可以认领非婚生子女 |
指定监护人 | 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或受成年监护人指定监护人 |
同意特留份权利人放弃特留份 | 但生前放弃特留份须满足另行规定的要件 |
设立财团法人并捐助财产 | 可以在死亡时通过捐助财产设立财团法人 |
向公益团体捐赠 | 向非营利团体、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遗赠财产 |
更多
不能通过遗嘱规定的事项
韩国《民法》规定,只有法定内容才能获得遗嘱效力的认可。
因此,以下遗嘱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 剥夺特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内容
▷ 附加法律禁止的条件或负担的内容
▷ 基于虚假事实、损害名誉的遗嘱内容
4. 遗嘱 | 效力
遗嘱自立遗嘱人死亡时起产生法律效力(韩国《民法》第1090条)。
立遗嘱人生前可以随时撤回或变更遗嘱,死亡前遗嘱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遗嘱效力的发生时间
类别 | 说明 |
效力发生时间 | 在立遗嘱人死亡的同时产生效力 |
溯及效力 | 遗嘱内容溯及立遗嘱人死亡时产生效力 |
死亡前遗嘱的法律地位 | 死亡前仅为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因此,立遗嘱人生前可以自由地将不动产出售给第三人,也可以推翻原有遗嘱内容。
遗嘱效力与执行
遗嘱随立遗嘱人死亡而生效,但实际处分财产或变更人身关系,须通过遗嘱执行才能实现。
遗嘱执行人可以依据遗嘱效力实施以下法律行为。
遗嘱内容 | 遗嘱执行方式 |
遗赠特定财产 | 可以将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受遗赠人名下 |
指定继承份额 | 可以不按法定继承,而依照遗嘱内容进行分割 |
认领(認知) | 可以请求更正家庭关系登记簿 |
指定监护人 | 法院可以根据遗嘱内容作出选任监护人的决定 |
有遗嘱仍需法院介入的情形
遗嘱是一项效力较强的法律手段,但在以下情形中,可能需要法院或第三人介入。
:涉及不动产时,须办理附上遗嘱、死亡证明等材料的登记程序
▷ 对立遗嘱人是否死亡存在争议
:死亡时间或是否死亡不明确时,须由法院判断
▷ 遗嘱无效诉讼
:部分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提出异议时,可以提出确认遗嘱无效请求
5. 遗嘱 | 撤回与变更

立遗嘱人在世期间可以随时自由撤回或变更遗嘱(韩国《民法》第1093条)。
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产生效力,因此生前可以任意变更遗嘱内容,不受限制。
遗嘱撤回方式
方式 | 说明 |
订立新遗嘱 | 新订立与原遗嘱相矛盾或内容不同的遗嘱时,优先适用后订立的遗嘱 |
明确撤回 | 以“撤回○○年○○日所立遗嘱”等表述明确表示撤回意愿 |
销毁遗嘱 | 对于自书遗嘱或秘密证书遗嘱,本人可以通过撕毁、焚烧遗嘱等行为表示意愿 |
财产处分行为 | 立遗嘱人生前处分遗嘱所赠与的财产时,视为撤回该部分内容(默示撤回) |
撤回的效力与标准
时间在后的遗嘱优先适用,即使采用相同方式订立,也由订立日期在后的遗嘱产生效力。
此外,也可以仅撤回或变更遗嘱的一部分。
在此情况下,仅变更部分优先适用后订立的遗嘱,其余部分仍适用原遗嘱并继续有效。
遗嘱丢失的效力
即使遗嘱丢失,只要并非由立遗嘱人本人撤回,遗嘱仍然有效;能够对此加以证明的,可以主张遗嘱效力。
韩国大法院1996. 9. 20.宣判的96다21119号判决
6. 遗嘱 | 无效
遗嘱只有由具备意思能力的人按照韩国《民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订立,并满足全部要件,方为有效。
未满足这些要件或事后出现问题时,遗嘱可能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类型 | 事由 |
欠缺遗嘱能力 | 未满17岁或不具备意思能力 |
违反法定方式 | 未遵守法定方式 |
订立要件不完备 | 遗漏日期、未记载姓名等 |
胁迫、欺诈 | 外部强迫或欺骗 |
违反法律限制 | 违反公序良俗、作出禁止处分等 |
继承人伪造、变造遗嘱 | 篡改遗嘱 |
此外,遗嘱内容违反社会秩序或强制性法律规定时,遗嘱不具有效力(韩国《民法》第103条)。
部分无效的情形
即使遗嘱的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可继续有效。
但从整体意旨来看,如果缺少无效部分将导致无法解释立遗嘱人的意思或产生矛盾,则整份遗嘱可能无效。
判断有效性时的注意事项
(意思能力、是否受到胁迫等)
∙ 形式和要件须严格遵循法定标准
∙ 遗嘱无效时,适用法定继承规定进行继承
∙ 保管遗嘱的人除承担保存、管理责任外,还须注意确保遗嘱的真实性
7. 遗嘱 | 执行

即使遗嘱已经有效成立,要实际分配财产或实现遗嘱内容,仍须经过“遗嘱执行”程序。
遗嘱执行是指清理遗产并落实遗赠或负担等的一系列程序,由立遗嘱人指定或法院选任的遗嘱执行人负责实施(韩国《民法》第1090条至第1099条)。
遗嘱执行的基本程序
由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在韩国家庭法院正式开启遗嘱并确认其有效性
② 指定或选任遗嘱执行人
遗嘱已指定的,依照指定;未指定的,由法院选任
③ 确认遗嘱执行人的权限
为行使不动产转移、债权回收等权限作准备
④ 实施遗嘱执行
按照遗嘱内容分割财产、执行遗赠、履行负担等
⑤ 报告遗嘱执行完毕
履行全部遗嘱内容后向利害关系人报告
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是指在遗嘱生效后负责实现其内容的人。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自由指定遗嘱执行人(韩国《民法》第1090条)。
没有遗嘱执行人时,韩国家庭法院可以根据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予以选任。
遗嘱执行人的主要权限和义务
∙ 可以限制继承人处分财产
∙ 负有执行遗嘱内容的义务和责任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时承担责任
需要遗嘱检认程序的情形
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和秘密证书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须经过韩国家庭法院的遗嘱检认程序(韩国《民法》第1091条)。
但公证证书遗嘱是在公证人证明下订立,因此无需检认。
遗嘱检认程序旨在防止遗嘱被变造、伪造并确保其真实性,向韩国家庭法院提出申请后,将进行阅览、解除封印和确认等程序。
8. 遗嘱 | 核对清单
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和方式作出了严格规定。
请依据以下清单梳理与遗嘱有关的核心事项。
▷ 将采用韩国《民法》规定的5种方式中的哪一种?
▷ 是否遵守了各种遗嘱方式所要求的签名、日期、见证人等全部要件?
▷ 是否具体、明确地记载了“将何物给予何人”?
▷ 是否侵害了特定继承人的特留份?
▷ 对于自书、录音或秘密证书遗嘱,死亡后是否需要办理检认程序?
▷ 是否已妥善保管遗嘱,并安排了死亡后的交付方式?
继承律师案件处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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