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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赠与

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无偿授予财产、对方予以承诺而成立的合同。父母希望在生前将财产转移给子女时,会进行赠与。

CONTENTS
  • 1. 赠与 | 与继承的区别
    • - 主要区别
    • - 10年以内继承时的注意事项
  • 2. 赠与 | 合同的成立与解除
    • - 核心成立要件
    • - 可解除事由
  • 3. 赠与 | 赠与时的税收课征
    • - 赠与财产的范围
    • - 非课税赠与财产
  • 4. 赠与 | 赠与税纳税义务人
    • - 赠与日的判定标准
    • - 连带纳税责任
  • 5. 赠与 | 赠与税申报期限及材料
    • - 适用基本税率的赠与财产申报材料
    • - 适用特例税率的赠与财产申报材料
    • - 申报遗漏时的不利后果
  • 6. 赠与 | 清单
    • - 继承律师的协助体系

1. 赠与 | 与继承的区别

继承律师 事前赠与类型及种类



赠与是在生前进行的财产转移,而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开始。


因此,被继承人若想在生前将财产给予子女等,就应采用赠与而非继承的方式。

主要区别

区分

赠与

继承

发生时点

生前

死亡之后

法律性质

合同

法律规定

课税种类

赠与税

继承税

遗嘱可能性

不可

可以(可遗赠)

此时,如“去世后A不动产归长子”这样通过遗嘱无偿转移的,属于遗赠。


据此,依据遗嘱进行的财产转移成为继承税的课税对象。

10年以内继承时的注意事项

即使在生前进行了赠与,若赠与后10年内赠与人死亡,该财产将并入继承财产。

这是为在继承税课税时防止遗漏并确保公平性而设的制度,按以下标准适用。

区分

成为继承税合算对象的期间

受赠人为继承人时

死亡日前10年以内的赠与财产

受赠人非继承人时

死亡日前5年以内的赠与财产

2. 赠与 | 合同的成立与解除

赠与合同成立要件 解除要件



赠与是当事人一方作出无偿授予财产的意思表示、对方予以承诺而成立的合同(韩国《民法》第554条)。

核心成立要件

① 无偿性
:须在无对价的情况下进行

② 需合意
:仅有单方声明尚不足够,需受赠人的“承诺”

③ 书面要件
:口头赠与可随时解除,须以书面表示意思才具有稳定的法律效力(韩国《民法》第555条)。

可解除事由

赠与合同成立后,若发生下列事由,可以解除合同(韩国《民法》第556条至第557条)。

① 受赠人对赠与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② 受赠人未履行扶养义务时

③ 赠与人的财产状况显著恶化,对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时

但,自知悉存在①、②的解除原因之日起经过6个月,或赠与人对受赠人表示宽恕的意思时,解除权即告消灭

3. 赠与 | 赠与时的税收课征

赠与 赠与税计算对象财产



赠与税是指从他人处无偿获得财产时,由获得该财产的人(受赠人)承担的税款

赠与从表面上看可能像是“礼物”,但实际上被视为收入转移的行为,因而成为韩国国税厅的征税对象。

赠与财产的范围

赠与税的课税对象财产,包括归属于受赠人、可折算为金钱且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物品,以及具有财产价值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一切权利,以及可折算为金钱的一切经济利益。

非课税赠与财产

但下列赠与财产不予课税。

∙ 从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受赠的财产价额

∙ 依据韩国《政党法》规定的政党受赠的财产价额

∙ 社会通念上认可的救灾救助款物、治疗费、受扶养人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其他与此类似者的价额

∙ 以残疾人及依据《国家有功者等礼遇及支援相关法律》登记的伤残者为受益人的保险的保险金中,每年4,000万韩元以下的保险金等

4. 赠与 | 赠与税纳税义务人

赠与 赠与税纳税义务人 税款计算



通过赠与获得财产的人,即受赠人(个人或非营利法人),成为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

但受赠人为营利法人时,不予课征。


此外,根据受赠人是否居住,课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有所不同。

区分

课税对象

纳税义务人

受赠人为居民

境内外全部赠与财产

受赠人

受赠人为非居民

境内赠与财产

受赠人

非居民从居民处受赠境外财产时

境外赠与财产

赠与人

(特殊关系人以外+外国已课税时可免除)

此处所称居民,是指在境内设有住所或设有居所满183天以上的人。


其余均归类为“非居民”。

赠与日的判定标准

赠与税以“取得财产的时点”为准课税。

该“赠与日”根据财产种类而作不同判断。

财产区分

视为赠与日的时点

需登记·登录的财产

转移登记·登录申请书受理日

建筑物·分让权

使用批准日、事实上使用日中较早者

股份·出资份额

交付日或过户日

名义信托财产

过户日或使用日

其他

实际交付或开始使用日

连带纳税责任

原则上应由受赠人缴纳赠与税,但在下列情形下,赠与人也须承担连带纳税义务。

▷ 受赠人的住所或居所不明,难以征收时

▷ 受赠人无纳税能力,即使强制征收也难以征收时

▷ 受赠人为非居民时

5. 赠与 | 赠与税申报期限及材料

赠与 赠与税申报期限 所需材料



赠与税须自受赠财产之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3个月内申报

此时须准备下列材料。

适用基本税率的赠与财产申报材料

1. 赠与税课税标准申报及自行缴纳计算书
(适用基本税率的赠与财产申报用)

2. 赠与财产及评估明细书

3. 债务事实等其他证明材料

适用特例税率的赠与财产申报材料

1. 赠与税课税标准申报及自行缴纳计算书
(创业资金及家业承继股份等适用特例税率的赠与财产申报用)

2. 创业资金赠与财产评估及课税价额计算明细书
或家业承继股份等赠与财产评估及课税价额计算明细书

3. 创业资金特例申请书或股份等特例申请书

4. 债务事实等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遗漏时的不利后果

不申报及少申报的加算税

在期限内未申报赠与税,或仅申报一部分时,适用以下加算税率。

区分

加算税率

一般不申报

应纳税额 × 20%

不正当不申报

应纳税额 × 40%

一般少申报

少申报税额 × 10%

不正当少申报

少申报税额 × 40%

但因就赠与财产提起诉讼等致所有权尚未确定,或对赠与扣除的适用存在单纯错误、对财产评估价额存在意见分歧时,少申报加算税可予免除。

因缴纳迟延产生的加算税

即使已申报,但未在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缴纳不足时,也会课征利息形式的加算税。

区分

计算方式

课征时期

未缴·缴纳不足

未缴税额 × 未缴期间 × 0.00022

自缴纳期限次日起至自行缴纳日止

超额退税

超额退税额 × 超额退税期间 × 0.00022

自退税日次日起至纳税告知日止

6. 赠与 | 清单

赠与不仅仅是转移财产的行为,而是对税收、法律、家庭关系整体产生影响的重要决定。

因此,有必要通过下列分阶段清单事先周密准备。

主要审查事项

说明

选定赠与对象

决定将何种财产、赠与给何人、以何种方式赠与

确认受赠人资格

审查是否存在未成年人·非居民等法律限制因素

税款模拟测算

根据赠与税计算及申报时点推算税额

制作赠与合同书

以书面赠与合同书确保法律稳定性(韩国《民法》第555条)

准备赠与税申报

备齐课税标准申报书、财产明细书、评估资料等

审查与日后继承的关系

检查10年以内继承时是否合算继承税

纠纷预防措施

为预防家庭成员间矛盾而调整利害关系或利用公证书

继承律师的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继承专业律师,以及平均10年以上经验的律师。

根据案件的性质与规模,组建1至20人的专案组(TF),提供从赠与合同审查到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及法律地位分析,必要时代理恢复继承权请求、确认无效诉讼等全方位的协助。


此外,还可通过与税务师、会计师等税务专家的协作,应对因赠与产生的税务风险。


如需帮助,欢迎随时向继承律师请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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