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赠与 | 与继承的区别

- - 主要区别
- - 10年以内继承时的注意事项
- 2. 赠与 | 合同的成立与解除

- - 核心成立要件
- - 可解除事由
- 3. 赠与 | 赠与时的税收课征

- - 赠与财产的范围
- - 非课税赠与财产
- 4. 赠与 | 赠与税纳税义务人

- - 赠与日的判定标准
- - 连带纳税责任
- 5. 赠与 | 赠与税申报期限及材料

- - 适用基本税率的赠与财产申报材料
- - 适用特例税率的赠与财产申报材料
- - 申报遗漏时的不利后果
- 6. 赠与 | 清单

- - 继承律师的协助体系
1. 赠与 | 与继承的区别

赠与是在生前进行的财产转移,而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开始。
因此,被继承人若想在生前将财产给予子女等,就应采用赠与而非继承的方式。
主要区别
区分 | 赠与 | 继承 |
发生时点 | 生前 | 死亡之后 |
法律性质 | 合同 | 法律规定 |
课税种类 | 赠与税 | 继承税 |
遗嘱可能性 | 不可 | 可以(可遗赠) |
此时,如“去世后A不动产归长子”这样通过遗嘱无偿转移的,属于遗赠。
据此,依据遗嘱进行的财产转移成为继承税的课税对象。
10年以内继承时的注意事项
即使在生前进行了赠与,若赠与后10年内赠与人死亡,该财产将并入继承财产。
这是为在继承税课税时防止遗漏并确保公平性而设的制度,按以下标准适用。
区分 | 成为继承税合算对象的期间 |
受赠人为继承人时 | 死亡日前10年以内的赠与财产 |
受赠人非继承人时 | 死亡日前5年以内的赠与财产 |
2. 赠与 | 合同的成立与解除

赠与是当事人一方作出无偿授予财产的意思表示、对方予以承诺而成立的合同(韩国《民法》第554条)。
核心成立要件
:须在无对价的情况下进行
② 需合意
:仅有单方声明尚不足够,需受赠人的“承诺”
③ 书面要件
:口头赠与可随时解除,须以书面表示意思才具有稳定的法律效力(韩国《民法》第555条)。
可解除事由
赠与合同成立后,若发生下列事由,可以解除合同(韩国《民法》第556条至第557条)。
② 受赠人未履行扶养义务时
③ 赠与人的财产状况显著恶化,对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时
但,自知悉存在①、②的解除原因之日起经过6个月,或赠与人对受赠人表示宽恕的意思时,解除权即告消灭。
3. 赠与 | 赠与时的税收课征

赠与税是指从他人处无偿获得财产时,由获得该财产的人(受赠人)承担的税款。
赠与从表面上看可能像是“礼物”,但实际上被视为收入转移的行为,因而成为韩国国税厅的征税对象。
赠与财产的范围
赠与税的课税对象财产,包括归属于受赠人、可折算为金钱且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物品,以及具有财产价值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一切权利,以及可折算为金钱的一切经济利益。
非课税赠与财产
但下列赠与财产不予课税。
∙ 依据韩国《政党法》规定的政党受赠的财产价额
∙ 社会通念上认可的救灾救助款物、治疗费、受扶养人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其他与此类似者的价额
∙ 以残疾人及依据《国家有功者等礼遇及支援相关法律》登记的伤残者为受益人的保险的保险金中,每年4,000万韩元以下的保险金等
4. 赠与 | 赠与税纳税义务人

通过赠与获得财产的人,即受赠人(个人或非营利法人),成为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
但受赠人为营利法人时,不予课征。
此外,根据受赠人是否居住,课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有所不同。
区分 | 课税对象 | 纳税义务人 |
受赠人为居民 | 境内外全部赠与财产 | 受赠人 |
受赠人为非居民 | 境内赠与财产 | 受赠人 |
非居民从居民处受赠境外财产时 | 境外赠与财产 | 赠与人 (特殊关系人以外+外国已课税时可免除) |
此处所称居民,是指在境内设有住所或设有居所满183天以上的人。
其余均归类为“非居民”。
赠与日的判定标准
赠与税以“取得财产的时点”为准课税。
该“赠与日”根据财产种类而作不同判断。
财产区分 | 视为赠与日的时点 |
需登记·登录的财产 | 转移登记·登录申请书受理日 |
建筑物·分让权 | 使用批准日、事实上使用日中较早者 |
股份·出资份额 | 交付日或过户日 |
名义信托财产 | 过户日或使用日 |
其他 | 实际交付或开始使用日 |
连带纳税责任
原则上应由受赠人缴纳赠与税,但在下列情形下,赠与人也须承担连带纳税义务。
▷ 受赠人无纳税能力,即使强制征收也难以征收时
▷ 受赠人为非居民时
5. 赠与 | 赠与税申报期限及材料

赠与税须自受赠财产之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起3个月内申报。
此时须准备下列材料。
适用基本税率的赠与财产申报材料
(适用基本税率的赠与财产申报用)
2. 赠与财产及评估明细书
3. 债务事实等其他证明材料
适用特例税率的赠与财产申报材料
(创业资金及家业承继股份等适用特例税率的赠与财产申报用)
2. 创业资金赠与财产评估及课税价额计算明细书
或家业承继股份等赠与财产评估及课税价额计算明细书
3. 创业资金特例申请书或股份等特例申请书
4. 债务事实等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遗漏时的不利后果
不申报及少申报的加算税
在期限内未申报赠与税,或仅申报一部分时,适用以下加算税率。
区分 | 加算税率 |
一般不申报 | 应纳税额 × 20% |
不正当不申报 | 应纳税额 × 40% |
一般少申报 | 少申报税额 × 10% |
不正当少申报 | 少申报税额 × 40% |
但因就赠与财产提起诉讼等致所有权尚未确定,或对赠与扣除的适用存在单纯错误、对财产评估价额存在意见分歧时,少申报加算税可予免除。
因缴纳迟延产生的加算税
即使已申报,但未在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缴纳不足时,也会课征利息形式的加算税。
区分 | 计算方式 | 课征时期 |
未缴·缴纳不足 | 未缴税额 × 未缴期间 × 0.00022 | 自缴纳期限次日起至自行缴纳日止 |
超额退税 | 超额退税额 × 超额退税期间 × 0.00022 | 自退税日次日起至纳税告知日止 |
6. 赠与 | 清单
赠与不仅仅是转移财产的行为,而是对税收、法律、家庭关系整体产生影响的重要决定。
因此,有必要通过下列分阶段清单事先周密准备。
主要审查事项 | 说明 |
选定赠与对象 | 决定将何种财产、赠与给何人、以何种方式赠与 |
确认受赠人资格 | 审查是否存在未成年人·非居民等法律限制因素 |
税款模拟测算 | 根据赠与税计算及申报时点推算税额 |
制作赠与合同书 | 以书面赠与合同书确保法律稳定性(韩国《民法》第555条) |
准备赠与税申报 | 备齐课税标准申报书、财产明细书、评估资料等 |
审查与日后继承的关系 | 检查10年以内继承时是否合算继承税 |
纠纷预防措施 | 为预防家庭成员间矛盾而调整利害关系或利用公证书 |
继承律师的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继承专业律师,以及平均10年以上经验的律师。
根据案件的性质与规模,组建1至20人的专案组(TF),提供从赠与合同审查到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及法律地位分析,必要时代理恢复继承权请求、确认无效诉讼等全方位的协助。
此外,还可通过与税务师、会计师等税务专家的协作,应对因赠与产生的税务风险。
如需帮助,欢迎随时向继承律师请求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