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收养 | 普通收养

- - 什么是普通养子?
- - 成立要件
- - 养父母及养子的要件
- - 普通收养申报
- - 普通收养后的法律效果
- - 维持收养前的关系
- - 普通养子的姓与本
- 2. 收养 | 完全收养

- - 成立要件
- - 法院的审查项目
- - 收养申报
- - 收养效果
- 3. 收养 | 收养机构及国际收养

- - 通过收养机构的收养
- - 国际收养
- 4. 收养 | 无效与撤销

- - 普通收养的无效
- - 普通收养的撤销
- - 完全收养的撤销
- 5. 收养 | 检查清单

- - 家事律师的协助体系
1. 收养 | 普通收养

在收养的种类中,普通收养是指在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行为。
按照一定的要件和程序完成收养申报后,即可取得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什么是普通养子?
是在法律上与父母建立子女关系的人,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
即在扶养义务、继承权、户籍登记等各方面都具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效力。
成立要件
普通收养要成立,须具备以下三项要件。
:拟成为养子女者与拟成为养父母者之间的收养合意
(※ 不得附加条件或设定特定期限)
▷ 家庭法院的许可(未成年人及被成年监护人)
:审查养育能力及动机、收养是否符合福利等
:养子女年满13周岁的,听取本人意见
:可要求提供养父母的收入、健康、犯罪经历等确认资料
▷ 收养申报(效力发生)
养父母及养子的要件
如何成为养父母?
要件 | 内容 |
须为成年人 | 可单独或夫妻共同收养 |
被成年监护人的情形 | 需成年监护人同意 |
已婚者的情形 | 必须与配偶共同收养 |
如何成为养子女?
要件 | 内容 |
不得年长于养父母 | 直系尊亲属(父母、祖父母)不可 |
未成年人的情形 | 需法定代理人及父母同意 |
成年人的情形 | 需父母同意,有正当理由的可除外 |
普通收养申报
收养仅凭单纯的合意不发生效力,须通过依《家族关系登记法》进行的申报才发生法律效力(韩国《民法》第878条)。
具备收养要件后可随时申报,并可根据方法和场所以多种方式办理。
项目 | 内容 |
申报人 | - 收养当事人 |
- 养子女未满13周岁的,由法定代理人申报 | |
- 未成年人、被成年监护人也可本人申报 | |
申报时期 | 具备收养要件后可随时进行 |
申报场所 | - 登记基准地 |
- 申报人的住所地或现在地 | |
- 在外国民可在驻外机构或家族关系登记事务所 | |
申报方法 | - 到场以书面或口头陈述 |
- 可电子申报(利用电算信息处理系统) |
普通收养申报书记载事项
∙ 养子女的性别
∙ 养子女亲生父母的姓名、居民号、登记基准地
普通收养申报书附加材料
:同意书或陈述书
∙ 涉及未成年人或被成年监护人的收养
:家庭法院许可书
∙ 需替代父母同意的情形
:法院的审判书
普通收养后的法律效果
收养成立后,养子女在法律上取得与亲生子女相同的地位,与养父母及其家族之间新产生血亲、姻亲关系以及扶养和继承关系。
项目 | 内容 |
亲属关系形成 |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血亲、姻亲形成亲属关系(韩国《民法》第882条之2、第772条) |
亲系·亲等适用 |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亲系·亲等与亲生子女相同计算 |
亲权转移 | 未成年人在收养的同时亲生父母的亲权终止 → 亲权转移至养父母(《民法》第909条) |
继承及扶养 | 与养父母之间产生继承权、扶养义务(《民法》第974条) |
维持收养前的关系
普通收养与亲生父母的关系也予以维持。
因此可以成为亲生父母和养父母双方的继承人。
此外,养子女死亡时,亲生父母和养父母成为共同继承人(《民法》第882条之2第2款)。
普通养子的姓与本
普通养子女的情形,姓与本不变更。
但是为子女福利需要时,可经法院许可变更为养父母的姓与本。
有权提出该请求的人为子女、父母,未成年人的情形则为法定代理人及亲属、检察官(《民法》第781条第6款)。
2. 收养 | 完全收养

在收养的种类中,完全收养是以保护子女福利为目的、在法律上将养子女视同亲生子女的收养制度。
完全收养只有通过家庭法院的许可才能成立,收养确定后,与原亲生父母的所有亲属关系和继承权终止,并与养父母形成法律上的亲生子女关系。
这是一项支持子女在没有歧视的稳定环境中成长的制度。
成立要件
完全收养须具备以下全部要件并获得家庭法院的许可。
:须由结婚3年以上的夫妻共同提出收养请求
(例外:结婚1年以上的,可单独收养一方的子女)
∙ 完全养子女
:须为未成年人
∙ 需亲生父母同意
(但在丧失亲权、失踪等例外情形下,可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替代)
∙ 需法定代理人的收养承诺
- 13周岁以上
:本人同意 + 法定代理人同意
- 未满13周岁
: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承诺
法院的审查项目
在具备上述全部要件的状态下,须获得家庭法院的许可,完全收养方能成立。
法院在审查以下事项后作出许可。
审查项目 | 说明 |
收养动机 | 确认收养目的是否符合子女福利 |
养育状况 | 综合考虑养父母的养育能力、家庭环境等 |
子女福利判断 | 判断收养能否对子女的生活产生积极影响 |
收养申报
法院决定自确定之日起1个月以内,须连同以下材料一并申报。
完全收养申报书记载事项
(当事人为外国人时,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及外国人登记号)
∙ 养子女的性别及养子女亲生父母的姓名·居民登记号及登记基准地
∙ 裁判确定日
完全收养申报书附加材料
∙ 确定证明书
收养效果
完全养子女被视为夫妻婚姻期间的出生子女,据此完全养子女的姓与本变更为养父的姓与本。
此外,完全养子女服从养父母的亲权,养父母及养父母的血亲之间相互产生扶养关系和继承关系。
项目 | 效果内容 |
赋予出生子女地位 | 被视为婚姻期间的子女,随养父的姓与本 |
原有关系终止 | 与亲生父母的亲属·继承关系终止,但有部分例外 |
产生新的权利 | 与养父母之间产生亲权·继承·扶养关系 |
家族关系登记 | 在家族关系登记簿上作为完全养子女记录,相关证明书的签发受到严格限制 |
完全收养与普通收养不同,收养前的亲属关系终止。
(但是,夫妻一方单独收养其配偶的亲生子女时,与该亲生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不终止(《民法》第908条之3第2款但书)。)
3. 收养 | 收养机构及国际收养

除前面所述之外,收养的种类还包括由收养机构进行的收养和国际收养。
通过收养机构的收养
由收养机构进行的收养是指依据《收养特例法》,由收养机构对脱离监护人或处于不适合养育状态的儿童进行斡旋的收养。
收养对象儿童的 资格要件 | 脱离监护人且无法确认扶养义务人的情形 |
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收养并委托保障设施或收养机构保护的未满18周岁的需保护儿童 | |
被宣告丧失亲权的亲生父母的子女 | |
养父母的资格要件 | 拥有足以扶养养子女的充分财产 |
能够保障儿童在宗教、教育及作为社会成员方面的权利 | |
无虐待儿童、家庭暴力、性暴力等犯罪经历 | |
即使不是大韩民国国民,在该国也被认可养亲资格 | |
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与养子女的年龄差在60岁以内(可有例外) | |
收养前修完保健福祉部长官指定的教育 |
收养须取得亲生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收养对象儿童年满13周岁的,需本人同意。
国际收养
国际收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包括在大韩民国境内韩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或在外国境内韩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收养等。依据《国际私法》和《收养特例法》,国际收养须经过严格的要件和程序进行。
国际收养的准据法
区分 | 内容 |
准据法基准 | 适用收养当事人养亲的本国法 |
养亲本国法的作用 | 决定收养要件 |
养子女本国法的作用 | 决定是否满足承诺·同意等保护养子女所需的要件 |
统一化理由 | 确保收养后家庭构成、国籍赋予等收养的稳定性及一致性 |
国际收养的成立要件
∙ 满足养子女本国法所要求的养子女保护要件
∙ 外国人在大韩民国收养需保护儿童时,必须获得家庭法院的收养许可
∙ 收养当事人本国法不承认收养制度的,不得收养
∙ 养亲年龄在2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可有例外)
4. 收养 | 无效与撤销

收养虽在具备一定要件后成立,但在要件未满足或因事后情形难以维持收养关系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普通收养的无效
收养的无效是指即使在家族关系登记簿上已办理收养申报,但因收养当事人之间没有合意或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致使收养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主要无效原因
▷ 无意思能力者的收养行为
▷ 未经收养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申报的情形
▷ 收养申报后已撤回收养意思但收养仍被受理的情形
▷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收养
▷ 收养未成年人或被成年监护人时没有家庭法院许可的情形
▷ 未满13周岁养子女无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形
▷ 收养尊亲属或年长者的情形
无效的收养视为自始未成立,任何人均可主张收养未成立。
但是,收养无效之诉可由养父母、养子女、法定代理人、四亲等以内亲属等提起,并由家庭法院管辖。
因无效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消灭,并可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普通收养的撤销
收养的撤销是指收养成立后存在一定的法定撤销事由时,由撤销请求权人向家庭法院提起诉讼,使收养关系向将来消灭的制度。
主要撤销事由
▷ 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收养13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 未经父母同意收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 未经被成年监护人同意的收养
▷ 未经配偶一方同意单独收养
▷ 收养当时存在恶疾或重大事由的情形
▷ 因欺诈或胁迫作出的收养意思表示
撤销必须仅通过家庭法院判决才能进行,仅凭收养撤销的意思表示不可实现。
家庭法院以未成年人的福利为最优先考虑判断是否撤销,撤销确定时亲属关系自撤销时点起消灭,收养前的亲权恢复。
对因撤销而产生的损害,也可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完全收养的撤销
完全收养以亲生父母的同意为前提,经家庭法院许可成立,因此不适用收养无效的概念。
但是,亲生父母因无可归责的事由而未能同意的情形,可自知悉该事实之日起6个月以内请求撤销完全收养。
诉讼当事人
原告 | 完全收养当时未能同意的亲生父母 |
被告 | 养父母与养子女(死亡时由检察官代理) |
由养父母中一人的普通审判籍所在的家庭法院专属管辖,因适用调解前置主义,须先经过调解程序。
完全收养撤销判决确定后,完全收养关系消灭,收养前与亲生父母的关系恢复。
撤销效力不溯及至收养成立日,而自判决确定时起发生。
确定判决后须在1个月内进行收养撤销申报,申报书中记载当事人信息、裁判确定日等。
5. 收养 | 检查清单

为顺利进行收养,需要按照法律要件和程序做好周密的准备。
尤其重要的是仔细核查收养对象儿童与养父母的资格、同意材料等。
准备项目 | 内容 |
确认收养对象儿童资格 | 确认是否为需保护儿童、是否丧失亲权、保护委托状态等法律资格的满足情况 |
养父母资格要件的满足 | 审查年龄、财产、犯罪经历查询、是否修完收养教育等法律要件 |
确保亲生父母及监护人同意 | 制作收养同意书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书面同意、监护人同意) |
修完收养熟虑制咨询 | 确认亲生父母在收养同意前是否修完法律及心理咨询 |
申请家庭法院收养许可 | 准备收养许可申请书及所需材料,熟悉许可程序 |
与收养机构咨询及协作 | 关于收养程序整体的咨询及支持,与收养机构密切沟通 |
确认养育津贴及福利支持 | 确认收养后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的养育津贴、医疗费支持等福利待遇 |
家事律师的协助体系
本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名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家事专业律师以及平均具有10年以上经验的专业律师。
在收养方面,从儿童资格确认到养父母资格审查、收养同意程序、家庭法院许可以及收养后支持的全过程,能够提供综合性的法律协助。
若独自准备全部程序有困难,希望您通过家事律师的协助,更准确、更安全地推进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