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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认领请求

认领请求,是指非婚生子女为获得生父母承认其为子女而进行的程序。认领成立后,亲子关系在法律上得到确定,并由此产生各种权利。

CONTENTS
  • 1. 认领请求 | 认领的概念
    • - 认领的种类
  • 2. 认领请求 | 请求权人与期限
    • - 请求权人
    • - 请求期限
  • 3. 认领请求 | 请求程序
    • - 诉状撰写
    • - 主要证据
    • - 法院判决
    • - 异议及撤销
  • 4. 认领请求 | 判决后的申报方法
    • - 认领申报义务人
    • - 申报期限
    • - 申报地点
    • - 申报书填写
  • 5. 认领请求 | 认领的效力
    • - 亲子关系的形成
    • - 法律效力
    • - 追溯效力
  • 6. 认领请求 | 核对清单
    • - 家事律师协助体系

1. 认领请求 | 认领的概念

认领请求 定义 必要性 效力 业务领域


认领请求,是指向法院提起诉讼使认领成立的程序。


此处所谓认领,是指生父或生母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行为(韩国《民法》第855条)。


认领的种类

认领分为依本人意愿申报的“任意认领”,以及通过诉讼等方式由法院作出判断的“裁判认领”。

类别

说明

任意认领

生父或生母自愿认领子女。

通过提交认领申报书发生效力

裁判认领

生父或生母拒绝认领或亲子关系不确定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成立认领

认领成立后,其效力追溯至出生时,并会影响出生者的姓氏与本贯、家族关系及继承权等。

2. 认领请求 | 请求权人与期限

认领请求申请 主要业务领域



认领请求,是为了使子女在法律上获得生父母对子女身份的承认,由具备请求权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须在韩国《民法》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该权利。

请求权人

根据韩国《民法》第863条,下列人员可以提起认领请求之诉。

∙ 子女本人

∙ 子女的直系卑亲属

∙ 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此时,请求的相对方为父亲或母亲。


如果父母已经死亡,可以向检察官提出请求。(韩国《民法》第864条)

请求期限

认领请求之诉的请求期限因父母是否死亡而有所不同。

情形

请求期限

父母健在时

无另行限制

父母死亡时

自知悉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

3. 认领请求 | 请求程序

大倫认领请求 协助的必要性 业务领域



可以提起认领请求之诉,通过裁判认领,并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 提交诉状

② 审理事实关系(基因检测等)

③ 宣判

④ 判决确定后办理认领申报

诉状撰写

开始办理认领请求时,首先须向韩国的家庭法院提交诉状。

诉状中须包含以下事项,并应尽可能具体记载能够证明亲生关系的事实,这一点十分重要。

主要证据

法院在判断是否成立认领时,会重点审查科学、客观的证据。

主要使用以下资料。

证据类型

内容

基因检测结果

能够科学证明是否存在亲生关系的核心证据

出生相关资料

医院分娩记录、怀孕及分娩时的诊疗记录等

其他证言及文件

生母或第三人的陈述、照片、信件等能够反映双方关系的资料

法院将根据韩国《民法》第855条之2第2款,综合考虑包括基因检测在内的科学方法、是否长期分居等因素作出判断

法院判决

法院将依据提交的证据决定是否准许认领。

认领获准后,在判决宣告后还须经过判决确定程序,之后通过办理认领申报,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才告成立。

异议及撤销

即使已经完成认领,在下列情形下仍可提出异议或撤销认领。

程序

标准

异议之诉

(韩国《民法》第862条)

利害关系人可自知道已有认领申报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

撤销请求

(韩国《民法》第861条)

因欺诈、胁迫或重大错误而认领的,可自知道该事实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请求

4. 认领请求 | 判决后的申报方法

认领请求 裁判认领 认领申报方法



通过认领请求(诉讼)取得认领判决后,必须办理认领申报手续,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认领申报并非单纯的形式,而是确定子女法律地位的重要程序。


须按照以下事项依次准备。

认领申报义务人

在裁判认领中,提起认领请求之诉的人负有申报义务(《关于家族关系登记等的法律》第58条第1款)。

对方(被告)可以办理申报,但不负有该义务。


以下是不同认领类型对应的申报人。

认领类型

申报人

裁判认领

提起认领请求之诉的人

遗嘱认领

遗嘱执行人为适格申报人

胎儿认领

父亲或母亲

申报期限

认领申报并非仅凭法院判决即可完成,必须在期限内办理申报。

以下是不同认领类型对应的申报期限。

认领类型

申报期限

裁判认领

自判决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

遗嘱认领

自遗嘱执行人就任之日起1个月内

胎儿死产时

自知道该事实之日起1个月内


裁判认领须自认领判决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认领申报,逾期可能被处以5万韩元以下的行政罚款(《家族关系登记法》第122条)。

申报地点

认领申报可在出生者登记基准地,或申报人住所地、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韩国市(区)·邑·面事务所办理(《家族关系登记法》第20条)。

居住在海外时,可向韩国在外国民家族关系登记事务所提交申报。

▷ 现场办理时携带身份证件

▷ 原则上须由申报人本人到场(不可由代理人办理)

申报书填写

认领申报书中须填写以下事项,并附上相关文件。

填写事项

∙ 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登记号码及登记基准地
(子女为外国人时,填写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及外国人登记号码)

∙ 由父亲认领时,填写母亲的姓名、登记基准地及居民登记号码

∙ 维持子女认领前的姓氏与本贯时,填写该意旨及内容

∙ 由韩国家庭法院确定亲权人时,填写该意旨及内容

附加文件

∙ 已确定亲权行使人时,提交证明相关内容的文件

∙ 依据裁判认领时,提交裁判书副本及判决确定证明书

∙ 依据遗嘱认领时,提交遗嘱副本或记载遗嘱录音内容的文件

5. 认领请求 | 认领的效力

认领请求 认领 法律效力 继承权



在认领请求之诉中,经法院认可认领成立后,亲子关系随之形成,并产生多种法律效力。

亲子关系的形成

认领完成后,非婚生子女与作出认领的生父或生母之间成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与出生申报不同,这是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被正式承认为其父母子女的程序。

∙ 登记与生父或生母的家族关系

∙ 子女的姓氏与本贯可能发生变更

∙ 恢复子女的法律地位

认领成立后,子女不再只是生物学上的子女,而被视为法律上的“亲生子女”。

法律效力

亲子关系获得认可后,将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韩国《民法》第864条之2)。

项目

说明

继承权

子女成为生父或生母的法定继承人。(韩国《民法》第1000条)

扶养义务

父母负有扶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也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

亲权(监护权)及抚养

将产生亲权行使、抚养费负担、探望权等对子女的权利与责任

姓氏与本贯的变更

可以维持或变更认领前的姓氏与本贯,必要时将更正家族关系登记簿。

追溯效力

根据韩国《民法》第860条,认领的效力追溯至子女出生时

即亲子关系并非从认领时开始获得认可,而是从子女出生时起即获得认可。


但在下列情形下,追溯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不得损害第三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因此,即使效力追溯至出生时,第三人的权利仍受保护,认领后需要谨慎梳理相关法律关系。

6. 认领请求 | 核对清单

认领请求 准备方法 业务领域



办理认领请求(裁判认领)前,需要充分准备法律程序及证据资料。

尤其是独自进行诉讼时,必须仔细确认证明资料的准确性及程序要求。

准备事项

内容

撰写认领请求诉状

具体记载亲子关系的形成经过、请求事项及请求原因

确认管辖法院

以子女或生父、生母的住所地为准选择韩国家庭法院

取得证据资料

基因检测结果、出生证明、医院记录、照片、信件等证明双方关系的资料

认领判决确定后的准备

取得生效判决书、判决确定证明书,并准备办理认领申报

填写认领申报书

填写子女个人信息及亲权人指定等相关事项

家事律师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家事专业律师,以及平均执业经验为10年以上的专业律师。

对于认领请求,我们提供全方位协助,包括证明亲子关系、提起认领诉讼、确定裁判认领以及办理认领申报程序。

如果难以独自准备诉讼,建议您在家事律师的协助下,更准确、迅速地推进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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