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认领请求 | 认领的概念

- - 认领的种类
- 2. 认领请求 | 请求权人与期限

- - 请求权人
- - 请求期限
- 3. 认领请求 | 请求程序

- - 诉状撰写
- - 主要证据
- - 法院判决
- - 异议及撤销
- 4. 认领请求 | 判决后的申报方法

- - 认领申报义务人
- - 申报期限
- - 申报地点
- - 申报书填写
- 5. 认领请求 | 认领的效力

- - 亲子关系的形成
- - 法律效力
- - 追溯效力
- 6. 认领请求 | 核对清单

- - 家事律师协助体系
1. 认领请求 | 认领的概念

认领请求,是指向法院提起诉讼使认领成立的程序。
此处所谓认领,是指生父或生母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行为(韩国《民法》第855条)。
认领的种类
认领分为依本人意愿申报的“任意认领”,以及通过诉讼等方式由法院作出判断的“裁判认领”。
类别 | 说明 |
任意认领 | 生父或生母自愿认领子女。 通过提交认领申报书发生效力 |
裁判认领 | 生父或生母拒绝认领或亲子关系不确定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成立认领 |
2. 认领请求 | 请求权人与期限

认领请求,是为了使子女在法律上获得生父母对子女身份的承认,由具备请求权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须在韩国《民法》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该权利。
请求权人
根据韩国《民法》第863条,下列人员可以提起认领请求之诉。
∙ 子女的直系卑亲属
∙ 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此时,请求的相对方为父亲或母亲。
如果父母已经死亡,可以向检察官提出请求。(韩国《民法》第864条)
请求期限
认领请求之诉的请求期限因父母是否死亡而有所不同。
情形 | 请求期限 |
父母健在时 | 无另行限制 |
父母死亡时 | 自知悉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 |
3. 认领请求 | 请求程序

可以提起认领请求之诉,通过裁判认领,并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② 审理事实关系(基因检测等)
③ 宣判
④ 判决确定后办理认领申报
诉状撰写
开始办理认领请求时,首先须向韩国的家庭法院提交诉状。
诉状中须包含以下事项,并应尽可能具体记载能够证明亲生关系的事实,这一点十分重要。
主要证据
法院在判断是否成立认领时,会重点审查科学、客观的证据。
主要使用以下资料。
证据类型 | 内容 |
基因检测结果 | 能够科学证明是否存在亲生关系的核心证据 |
出生相关资料 | 医院分娩记录、怀孕及分娩时的诊疗记录等 |
其他证言及文件 | 生母或第三人的陈述、照片、信件等能够反映双方关系的资料 |
法院将根据韩国《民法》第855条之2第2款,综合考虑包括基因检测在内的科学方法、是否长期分居等因素作出判断。
法院判决
法院将依据提交的证据决定是否准许认领。
认领获准后,在判决宣告后还须经过判决确定程序,之后通过办理认领申报,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才告成立。
异议及撤销
即使已经完成认领,在下列情形下仍可提出异议或撤销认领。
程序 | 标准 |
异议之诉 (韩国《民法》第862条) | 利害关系人可自知道已有认领申报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 |
撤销请求 (韩国《民法》第861条) | 因欺诈、胁迫或重大错误而认领的,可自知道该事实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请求 |
4. 认领请求 | 判决后的申报方法

通过认领请求(诉讼)取得认领判决后,必须办理认领申报手续,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认领申报并非单纯的形式,而是确定子女法律地位的重要程序。
须按照以下事项依次准备。
认领申报义务人
在裁判认领中,提起认领请求之诉的人负有申报义务(《关于家族关系登记等的法律》第58条第1款)。
对方(被告)可以办理申报,但不负有该义务。
以下是不同认领类型对应的申报人。
认领类型 | 申报人 |
裁判认领 | 提起认领请求之诉的人 |
遗嘱认领 | 遗嘱执行人为适格申报人 |
胎儿认领 | 父亲或母亲 |
申报期限
认领申报并非仅凭法院判决即可完成,必须在期限内办理申报。
以下是不同认领类型对应的申报期限。
认领类型 | 申报期限 |
裁判认领 | 自判决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 |
遗嘱认领 | 自遗嘱执行人就任之日起1个月内 |
胎儿死产时 | 自知道该事实之日起1个月内 |
裁判认领须自认领判决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认领申报,逾期可能被处以5万韩元以下的行政罚款(《家族关系登记法》第122条)。
申报地点
认领申报可在出生者登记基准地,或申报人住所地、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韩国市(区)·邑·面事务所办理(《家族关系登记法》第20条)。
居住在海外时,可向韩国在外国民家族关系登记事务所提交申报。
▷ 原则上须由申报人本人到场(不可由代理人办理)
申报书填写
认领申报书中须填写以下事项,并附上相关文件。
填写事项
(子女为外国人时,填写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及外国人登记号码)
∙ 由父亲认领时,填写母亲的姓名、登记基准地及居民登记号码
∙ 维持子女认领前的姓氏与本贯时,填写该意旨及内容
∙ 由韩国家庭法院确定亲权人时,填写该意旨及内容
附加文件
∙ 依据裁判认领时,提交裁判书副本及判决确定证明书
∙ 依据遗嘱认领时,提交遗嘱副本或记载遗嘱录音内容的文件
5. 认领请求 | 认领的效力

在认领请求之诉中,经法院认可认领成立后,亲子关系随之形成,并产生多种法律效力。
亲子关系的形成
认领完成后,非婚生子女与作出认领的生父或生母之间成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与出生申报不同,这是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被正式承认为其父母子女的程序。
∙ 子女的姓氏与本贯可能发生变更
∙ 恢复子女的法律地位
认领成立后,子女不再只是生物学上的子女,而被视为法律上的“亲生子女”。
法律效力
亲子关系获得认可后,将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韩国《民法》第864条之2)。
项目 | 说明 |
继承权 | 子女成为生父或生母的法定继承人。(韩国《民法》第1000条) |
扶养义务 | 父母负有扶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也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 |
亲权(监护权)及抚养 | 将产生亲权行使、抚养费负担、探望权等对子女的权利与责任。 |
姓氏与本贯的变更 | 可以维持或变更认领前的姓氏与本贯,必要时将更正家族关系登记簿。 |
追溯效力
根据韩国《民法》第860条,认领的效力追溯至子女出生时。
即亲子关系并非从认领时开始获得认可,而是从子女出生时起即获得认可。
但在下列情形下,追溯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不得损害第三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因此,即使效力追溯至出生时,第三人的权利仍受保护,认领后需要谨慎梳理相关法律关系。
6. 认领请求 | 核对清单

办理认领请求(裁判认领)前,需要充分准备法律程序及证据资料。
尤其是独自进行诉讼时,必须仔细确认证明资料的准确性及程序要求。
准备事项 | 内容 |
撰写认领请求诉状 | 具体记载亲子关系的形成经过、请求事项及请求原因 |
确认管辖法院 | 以子女或生父、生母的住所地为准选择韩国家庭法院 |
取得证据资料 | 基因检测结果、出生证明、医院记录、照片、信件等证明双方关系的资料 |
认领判决确定后的准备 | 取得生效判决书、判决确定证明书,并准备办理认领申报 |
填写认领申报书 | 填写子女个人信息及亲权人指定等相关事项 |
家事律师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家事专业律师,以及平均执业经验为10年以上的专业律师。
对于认领请求,我们提供全方位协助,包括证明亲子关系、提起认领诉讼、确定裁判认领以及办理认领申报程序。
如果难以独自准备诉讼,建议您在家事律师的协助下,更准确、迅速地推进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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