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事实婚姻解除 | 定义

- - 事实婚姻解除方法
- 2. 事实婚姻解除 | 财产问题

- - 财产分割请求要件
- - 负有责任的配偶也可进行财产分割
- - 重婚性事实婚姻情形下不可分割
- - 为财产分割请求所作的准备
- 3. 事实婚姻解除 | 子女与抚养费问题

- - 子女抚养权与亲权的确定
- - 抚养费请求要件
- 4. 事实婚姻解除 | 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

- - 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情形
- - 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
- - 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
- 5. 事实婚姻解除 | 法律程序及核对清单

- - 离婚律师的协助体系
1. 事实婚姻解除 | 定义

事实婚姻解除,是指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实质上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两人终止其关系的程序。
事实婚姻关系由于在法律上未办理婚姻登记,因此无需履行通常的离婚程序(韩国家庭法院的离婚判决、离婚登记)等。
但由于实质上存在准于婚姻生活的关系,因此在解除关系时,可能发生财产分割、抚养权及抚养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等法律纠纷。
事实婚姻解除方法
由于事实婚姻处于没有形式上婚姻登记的状态,因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自由解除。
∙ 一方的通知(口头、书面、电话等自由方式)
解除程序没有形式上的限制,但为应对日后的纠纷,宜留存能够证明解除事实的协议书,或短信、录音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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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实婚姻解除 | 财产问题

在解除事实婚姻时,如同法律婚姻夫妻离婚一样,财产分割问题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特别是,如果在事实婚姻期间存在夫妻共同协力形成的财产,则可就该财产提出分割请求,这是韩国大法院判例的立场。
韩国大法院1995年3月10日宣告94므1379,1386判决
财产分割请求要件
在解除事实婚姻时若要请求财产分割,须满足以下要件。
∙ 属于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财产
∙ 对财产的形成或维持有贡献的事实获得认可
韩国大法院将此类财产推定为两人的共同所有,并以实质性贡献程度而非单纯的名义归属为中心进行判断。
负有责任的配偶也可进行财产分割
即使解除事实婚姻的原因在于某一方,财产分割请求也不受限制。
因为与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同,财产分割并非单纯以有无责任,而是以对财产形成的贡献为中心进行判断。
韩国大法院1993年5月11日93스6决定
重婚性事实婚姻情形下不可分割
另一方面,尽管有法律婚姻配偶却仍与第三者维持事实婚姻关系时,即属于重婚性事实婚姻的情形,除非有特别情形,否则财产分割请求不被认可。
这是因为事实婚姻本来是以类似婚姻关系为前提而受保护的制度。
韩国大法院1995年9月26日宣告94므1638判决
为财产分割请求所作的准备
若要因解除事实婚姻而请求财产分割,充分准备能够证明事实婚姻关系存否、共同财产的存在、贡献程度等的资料十分重要。
∙ 子女的出生申报书(以事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情形)
∙ 事实婚姻期间共同形成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相关资料
∙ 能够证明对财产形成或维持有贡献的内容(共同名义、资金来源、生活费分担等)的账户明细、支出资料
∙ 能够证明实际婚姻生活的照片、短信、书信、第三者的陈述书等
财产分割请求并非单纯的财产纠纷,而是以事实婚姻这一家庭关系为依据的清算程序,因此证明资料的准备可能左右结果。
3. 事实婚姻解除 | 子女与抚养费问题

在解除事实婚姻时,事实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在法律上被视为“婚外出生子女”。
因为与母亲在出生的同时即形成法律上的母子关系,但与父亲在经过认领程序之前,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不被认可。
子女抚养权与亲权的确定
在解除事实婚姻时,子女的抚养权与亲权可由父母通过协议确定。
但若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法院提出抚养人指定请求(韩国《民法》第837条、第837条之2、第843条等)。
此外,若发生抚养权纠纷,将以子女的福祉为标准进行判断,因此准备有关实际抚养环境或父母抚养能力等的资料十分重要。
抚养费请求要件
若要请求抚养费,子女与父亲之间须成立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为此,须先通过以下方式之一使法律关系获得认可。
∙ 子女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认领请求诉讼并获得认领判决的情形(韩国《民法》第863条)
通过这一过程,一旦成立法律上的父子关系,父亲即产生负担抚养费的义务,并可通过家庭法院请求及执行抚养费。
认领请求诉讼的主要信息
提起权人 | 子女本人、直系卑亲属、法定代理人 |
诉讼对方 | 父亲(死亡时以检察官为对方) |
起诉期间 | 父亲死亡的情形,自知悉死亡之日起2年以内 |
管辖法院 | 对方住所地的家庭法院 |
※ 认领判决确定后,子女自出生时起被视为亲生子女,此后抚养费、探望权等也可在法律上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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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实婚姻解除 | 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

在解除事实婚姻时,若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事实婚姻,则可向对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金(韩国《民法》第750条及第751条、《家事诉讼法》第2条第1项第1号丙目)。
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情形
在以下事由获得认可的情形下,可向对解除事实婚姻负有责任的配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 事实婚姻配偶存在出轨等不正当行为的情形
∙ 因辱骂、暴力等致使事实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 遭受事实婚姻配偶或其直系尊亲属严重不当对待的情形
∙ 使事实婚姻难以维持的第三者的不当介入
(例:公婆的持续骚扰)等
韩国大法院认为,即使在事实婚姻关系中,夫妻也负有同居、扶养、协助的义务,因此若单方面违背该义务、恶意遗弃或无正当理由解除,则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韩国大法院1998年8月21日宣告97므544, 551判决)。
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
若事实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三者(例:配偶的婚外情对象、父母的干涉等),则也可向该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但须证明事实婚姻关系已经成立,并须证明破裂的原因在于第三者。
主要证据
事实婚姻关系证明资料 | 居民登记上的同居事实 (同居人登记、迁入申报明细等) |
共同名义不动产登记簿誊本、租赁合同 | |
共同名义存折、信用卡、保险加入明细等 | |
显示如同婚姻般共同生活情形的照片、书信、社交媒体记录 | |
家人、亲属关于事实婚姻关系的陈述书 | |
婚礼照片或请柬 | |
事实婚姻破裂的原因 在于第三者这一点的证明资料 | 与婚外情对象之间的KakaoTalk、短信、电子邮件等消息 |
与第三者同居或旅行的照片、住宿、航班明细 | |
配偶与第三者的通话录音,或显露出婚外情事实的对话录音 | |
知悉配偶与第三者关系的熟人的陈述书 | |
显示第三者知悉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形(社交媒体消息、言行等) | |
精神科诊疗记录、咨询记录等因破裂导致的精神损害资料 |
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由法院综合考虑以下要素进行判断。
∙ 解除的经过与归责事由
∙ 有无子女及抚养状况
∙ 精神损害的程度
∙ 经济能力及社会地位
※ 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须在事实婚姻终止后3年以内提出(韩国《民法》第766条)。
5. 事实婚姻解除 | 法律程序及核对清单

事实婚姻解除不像离婚诉讼那样必须经过形式上的程序,但在存在财产分割、抚养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实质性争议的情形下,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为应对事实婚姻解除后的法律纠纷,需要作如下准备。
事实婚姻解除前后应确认的程序
∙ 可通过相互协议或一方通知解除
∙ 明确告知解除意思,并确保短信、通话录音等凭证
② 确保事实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
∙ 共同生活的情形:同居记录、照片、书信、水电费等缴纳明细
∙ 财产共同形成的情形:共同名义存折、不动产、保险、金融记录
∙ 家人、熟人的陈述书等补充资料
③ 财产分割请求准备
∙ 编制共同财产清单
∙ 确保有关财产形成过程中贡献程度的资料
∙ 收集配偶的收入、资产资料(包括请求提供金融交易信息)
④ 审查子女相关问题
∙ 亲权人及抚养人指定协议
∙ 抚养费支付方式与金额核定
∙ 父亲的认领(未认领的情形需提出认领请求)
⑤ 判断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 审查事实婚姻破弃的责任归属
∙ 确保不当破弃及精神痛苦的证明资料
∙ 确保第三者相关证据时,可另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⑥ 决定是否着手法律程序
∙ 就财产分割、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难以协商的情形
→ 可向管辖家庭法院提出事实婚姻关系存否确认请求、
财产分割请求、认领请求、抚养人指定请求等诉讼
离婚律师的协助体系
本法人根据案件规模及难度,组成1至20人的专案组(TF)应对案件。
以处理各类离婚案件的专业经验为基础,针对每一起案件组成专案组(TF)应对,并与会计师、税务师、证据调查专家等各领域专家建立了协作体系。
由此,对于财产分割、抚养权、精神损害赔偿金、认领请求之诉等因事实婚姻解除而衍生的案件,也可提供全方位的协助。
如需相关协助,请向离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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