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协议离婚 | 定义

- - 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
- - 协议离婚的形式要件
- 2. 协议离婚 | 流程

- - 离婚意愿确认申请的管辖法院
- - 申请离婚意愿确认时所需材料
- - 协议离婚意愿确认程序
- - 向行政机关申报离婚
- 3. 协议离婚 | 不同情形下的应对方法

- -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居住在境外时
- - 离婚过程中改变心意时
- 4. 协议离婚 | 财产与子女问题

- - 必须指定亲权人并就抚养达成协议
- - 可就有过错方导致的离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 - 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
- 5. 协议离婚 | 核对清单

- - 准备协议离婚
1. 协议离婚 | 定义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就离婚达成协议,从而解除婚姻关系。
该程序在夫妻就离婚、子女亲权及抚养权等事项达成协议后,经韩国的家庭法院确认离婚意愿并向行政机关申报离婚后成立。
协议离婚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方可成立。
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
协议离婚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方可成立。
② 就离婚达成一致时须具备意思能力
- 成年被监护人具备意思能力的,经监护人同意也可离婚(韩国《民法》第808条第2款及第835条)
- 已婚未成年人视为成年人,可自由离婚(韩国《民法》第826条之2)
③ 须接受家庭法院提供的离婚说明
④ 离婚熟虑期届满后,须接受离婚意愿确认
※ 存在暴力等紧急事由时可予免除(韩国《民法》第836条之2第3款)
⑤ 须提交关于子女亲权及抚养的协议书等材料
- 有未成年子女时必须提交
- 未能达成协议时,可由家庭法院作出决定(韩国《民法》第837条第4款及第909条第4款)
离婚熟虑期根据有无子女而有所不同。
有未成年子女时 (包括尚在孕期的子女) | 3个月 |
有将在1个月后、3个月内成年的未成年子女时 | 成年之日 |
有将在1个月内成年的未成年子女时 | 1个月 |
无子女或仅有成年子女时 | 1个月 |
协议离婚的形式要件
即使具备上述实质要件,如未按照以下形式要件申报离婚,协议离婚也不成立(韩国《民法》第836条第1款)。
- 自法院确认书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方可发生效力
- 超过期限时,确认失效
⇒ 须重新开始办理程序
2. 协议离婚 | 流程

协议离婚并非仅凭双方协议即可成立,还必须经过家庭法院确认和向行政机关申报离婚的程序。
应按照以下流程逐步准备。
② 申请确认协议离婚意愿(家庭法院)
③ 领取法院的离婚说明
④ 离婚熟虑期届满(根据有无子女,为1个月或3个月)
⑤ 到家庭法院出席并确认离婚意愿
⑥ 领取离婚意愿确认书正本
⑦ 向行政机关申报离婚(自确认书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
离婚意愿确认申请的管辖法院
确认协议离婚意愿的申请可向下列任一法院提出。
∙ 夫妻一方住所地的管辖家庭法院
申请离婚意愿确认时所需材料
申请确认协议离婚意愿需要以下材料(韩国《关于家族关系登记等的规则》第73条第4款)。
(须有夫妻双方及2名成年证人的签名和盖章)
② 夫妻各自的家族关系证明书及婚姻关系证明书各1份
③ 有未成年子女时
- 关于亲权人及抚养方式等的协议书1份及副本2份
- 或家庭法院的审判书正本及确定证明书各3份
如果向住所地管辖法院申请确认离婚意愿,还须提交居民登记表副本1份。
夫妻一方在境外的,须提供旅外韩国公民登记簿副本1份,并缴纳2次送达费用。
协议离婚意愿确认程序
向家庭法院提交协议离婚意愿确认申请书后,夫妻双方必须在指定的确认日期出席并接受离婚意愿确认。
该程序是协议离婚成立的关键环节,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发生效力。
- 携带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驾驶证、护照任选其一)
- 即使并非印鉴章,也必须携带本人印章
② 须在指定的确认日期出席
∙ 第1次确认日期:缺席时不会自动取消
∙ 在第2次确认日期仍缺席时,申请将被自动视为撤回
③ 法院确认双方离婚意愿一致时
∙ 向夫妻双方各签发离婚意愿确认书副本1份
∙ 须在3个月内向行政机关提交该确认书,离婚方可正式成立
向行政机关申报离婚
领取家庭法院离婚意愿确认书副本的人须在3个月内申报离婚,申报后离婚方可发生效力。
超过上述期限后,如不重新接受法院的离婚意愿确认,便无法申报离婚。
申报地点 | 登记基准地 |
或住所地管辖的市政府、区政府、邑事务所或面事务所 | |
提交材料 | ㉮ 法院签发的确认书1份 |
㉯ 离婚申报书1份 | |
㉰ 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印章 | |
(有未成年子女时) 关于亲权及抚养的协议书,或审判书正本及确定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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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协议离婚 | 不同情形下的应对方法

即使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居住在境外,也可以办理协议离婚。
此外,在离婚过程中改变心意时,只要尚未申报离婚,也可以撤回离婚意愿。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居住在境外时
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居住在境外,或配偶为外国人的,也可以办理协议离婚。
但在这种情况下,程序可能较为复杂,所需时间也可能更长,因此需要充分准备。
① 夫妻双方均居住在境外时
∙ 韩国驻外使领馆按照“发放离婚说明书面文件 → 填写陈述要旨书 → 送交首尔家庭法院”的顺序办理
∙ 首尔家庭法院在离婚熟虑期(有子女为3个月,无子女为1个月)届满后确认离婚意愿
∙ 随后通过韩国驻外使领馆发放离婚意愿确认书副本
∙ 夫妻中的一方可在3个月内向韩国驻外使领馆提交该确认书并申报离婚
② 仅夫妻一方居住在境外时
∙ 在境外的配偶从管辖的韩国驻外使领馆领取离婚说明书面文件并回复离婚意愿
∙ 家庭法院向对方所在地的管辖使领馆发出委托,并在收到回复后予以确认
∙ 韩国境内的配偶出席 → 领取确认书
∙ 可在韩国境内或韩国驻外使领馆申报离婚(3个月内)
③ 涉及在境外服刑人员或外国籍服刑人员时
∙ 收到回复后,由韩国境内的配偶出席,最终确认离婚意愿
∙ 随后与一般程序相同,发放确认书 → 申报离婚
④ 配偶为外国人时
∙ 配偶为外国人时,可能还须提供其本国身份证明、离婚文件、翻译公证等材料
∙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确认该国的家庭法
离婚过程中改变心意时
即使已表达过一次离婚意愿,也不意味着离婚必然成立。
在申报离婚之前,仍有办法撤回离婚意愿。
撤回方式根据可撤回的时间点而有所不同。
- 在离婚熟虑期内或确认日期前,随时可以撤回协议离婚意愿确认申请。
- 无需其他特殊材料,只须向法院提交“撤回申请书”即可完成撤回。
② 确认离婚意愿后撤回
- 即使已从家庭法院领取离婚意愿确认书,只要尚未申报离婚,不予申报,离婚便不会成立。
- 未申报离婚并经过3个月后,确认书即失效,离婚无效。
不再有离婚意愿时,如在申报离婚前向行政机关提交“离婚意愿撤回书”,在法律上将按撤回离婚意愿处理。
※ 但如果离婚申报已先被受理,之后再提交撤回书,由于离婚已经成立,撤回将不获认可(韩国《关于家族关系登记等的规则》第80条第2款)。
4. 协议离婚 | 财产与子女问题

办理协议离婚时,仅就离婚达成协议并不足够。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及亲权人指定,必须达成协议或由法院作出裁判;对于财产分割或精神损害赔偿金,即使未能达成协议,离婚仍可成立。
必须指定亲权人并就抚养达成协议
现行韩国《民法》为保护子女的福利,规定协议离婚时必须提交关于子女抚养及亲权人指定的协议书。
∙ 指定亲权人及抚养人的协议书
∙ 包括抚养费负担、探望权等内容
⇒ 未能达成协议时,可通过法院审判予以指定
② 法院确认抚养费协议内容后制作“抚养费负担笔录”
⇒该笔录具有债务名义(执行依据)的效力
⇒日后可用于请求抚养费或申请强制执行
可就有过错方导致的离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无论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金达成协议,均可办理协议离婚。
但因一方配偶的可归责事由(婚外情、暴力等)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在离婚后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诉讼。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条件
∙ 被认定为对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
但如未在离婚申报之日起3年内提出请求,请求权即告消灭。
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
协议离婚时,即使未另行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离婚仍可成立,之后可向法院申请财产分割请求审判进行清算。
财产分割请求对象 |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协力形成的共同财产 |
例)双方共同署名的不动产、存款、退职金、经营收入等 | |
可请求期间 | 可在离婚之日起2年内提出请求 |
时效届满后权利消灭 | |
程序 | 未能达成协议时,向家庭法院申请“财产分割请求审判” |
可与精神损害赔偿金、抚养费等一并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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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协议离婚 | 核对清单
协议离婚并非仅以双方达成协议即告结束的程序。
只有准确完成家庭法院确认及向行政机关申报等全部程序,离婚方可正式成立。
此外,还需要提前准备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所需材料等多项事宜。
请通过以下核对清单逐项仔细确认。
项目 | 详细内容 |
是否就离婚意愿达成协议 | 确认夫妻双方是否均真实同意离婚 |
是否有未成年子女 | 根据有无子女,离婚熟虑期、提交材料及亲权人确定等事项有所不同 |
计算离婚熟虑期 | 有子女:3个月 / 无子女:1个月(有紧急事由时可缩短) |
申请确认协议离婚意愿的所需材料 | 申请书、家族关系证明书·婚姻关系证明书、(子女相关协议书)、身份证件、印章等 |
出席协议离婚确认日期 | 夫妻双方均须出席,缺席时申请可能被自动视为撤回 |
领取离婚意愿确认书后申报 | 只有在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行政机关申报,离婚方可正式成立 |
子女抚养及财产相关协议 | 确认是否已处理亲权人、抚养费、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事项 |
是否居住在境外或为外国人 | 需要提前准备通过韩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确认程序、翻译公证材料等 |
※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补充提交上述材料以外的材料,建议在申请前向管辖法院网站或综合服务窗口进行咨询。
准备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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