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调解离婚 | 概念

- - 什么是调解前置原则?
- - 确认管辖法院
- - 申请调解离婚所需材料
- 2. 调解离婚 | 程序

- - 韩国家庭法院的事实调查
- - 韩国家庭法院的调解
- - 调解结果
- - 调解成立时申报离婚
- 3. 调解离婚 | 法律争议

- - 财产分割对象及财产分割请求权
- - 亲权·抚养权的指定
- -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 4. 调解离婚 | 分阶段应对策略

- - 离婚律师的协助体系
1. 调解离婚 | 概念

调解离婚是当事人通过韩国法院的调解程序就离婚达成协议,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
通过调解,还可以一并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分割、亲权及抚养权等争议。
什么是调解前置原则?
要进行裁判离婚,必须经过韩国家庭法院的调解程序。
这称为“调解前置原则”,即使未经调解程序直接提起诉讼,韩国法院也会依职权将该案件移送调解。(韩国《家事诉讼法》第50条)
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省略调解程序并直接提起诉讼。
▶ 调解没有成立可能时
确认管辖法院
离婚调解须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及最后居住地等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韩国家庭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韩国《家事诉讼法》第22条及第51条,调解离婚的管辖法院按以下顺序确定。
2. 最后共同居住地址的管辖法院
3. 对方普通审判籍的管辖法院
4. 夫妻双方协议确定的家庭法院
申请调解离婚所需材料
申请调解离婚所需的主要材料如下。
2. 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姻关系证明书各1份
3. 夫妻双方各自的居民登记誊本各1份
4. 夫妻双方各自的家庭关系证明书各1份
5. 有未成年子女时,各子女的基本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
(包括尚在妊娠中的子女)
6. 其他各类证明材料
2. 调解离婚 | 程序

调解离婚按以下流程进行。
事实调查 → 出席调解期日并陈述 → 调解成立或不成立(不成立时进行离婚审判)→ 申报离婚
韩国家庭法院的事实调查
韩国家庭法院不会仅根据双方的陈述作出判断,而是通过家事调查官,分别对生活状况、财产情况、子女抚养情况等进行事实调查。
此外,必要时还可通过银行、学校等外部机构,核实包括财产、收入、子女教育等在内的事实关系。
韩国家庭法院的调解
调解期日,当事人或代理人出席,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协商是否达成协议。
当事人中的调解申请人若未出席第1个期日,也未出席新指定的期日或其后的期日,调解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调解相对方未出席时,韩国法院还可依职权作出强制调解决定。
调解结果
在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就离婚及附带争议(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金、抚养权等)达成协议后,相关内容将记载于调解笔录,调解即告成立。
该调解笔录具有与裁判上和解相同的效力,离婚在法律上正式确定(韩国《家事诉讼法》第59条)。
但在以下情况下,调解可能难以成立,韩国法院可作出替代调解的决定或和解劝告决定。
② 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
③ 认为协议内容不适当
对上述决定提出异议的最长期限为自送达之日起2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撤回时,将产生与调解相同的效力。
提出异议时,案件将转入离婚审判程序。
调解成立时申报离婚
调解成立后,调解申请人最迟须在调解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市政府·区政府、邑·面事务所等)申报离婚。
申报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 调解笔录副本
∙ 调解笔录确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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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调解离婚 | 法律争议

调解离婚不仅涉及离婚本身,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各种附带法律问题,因此可以就以下事项一并申请调解。
财产分割对象及财产分割请求权
财产分割请求权是指按照实际贡献程度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的权利(韩国《民法》第839条之2)。
在调解过程中,明确梳理以下事项非常重要。
▷ 是否包括退职金·养老金·贷款债务等
▷ 最迟须在离婚后2年内提出请求
▷ 协议不成立时,可向韩国家庭法院申请财产分割审判
亲权·抚养权的指定
有未成年子女时,必须指定亲权人及抚养人。
协商不成时,韩国家庭法院将以子女福祉为最优先考虑因素,依职权予以指定。
抚养人负责子女的日常生活,亲权人则享有管理子女法律行为和财产的权利并负有相应义务。
通常由某位当事人兼任,但也可视情况分别指定。
此外,还可同时调解以下事项。
▷ 是否行使探望权及其方式
▷ 是否变更子女的姓·本贯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时,可向因不忠行为或暴力等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的配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项权利称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韩国《民法》第806条、第843条)。
在调解离婚过程中提出或抗辩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应重点梳理以下事项。
▷ 精神痛苦的程度及证明材料(KakaoTalk聊天记录、录音文字稿、诊断书等)的具体性
▷ 梳理婚姻期间、是否有子女、矛盾发展过程等影响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因素
▷ 需应对过失相抵的可能性(对方提出相反主张时)
▷ 最迟须在离婚后3年内提出请求(韩国《民法》第766条第1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
4. 调解离婚 | 分阶段应对策略
调解离婚可能会让人觉得比审判简单,但实际上,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分割、亲权·抚养权等法律争议相互交织,其争议本质与裁判离婚并无不同。
尤其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程度、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财产的规模与性质、子女抚养问题等会综合产生影响,因此从调解阶段起便需要采取策略性应对。
分阶段应对策略
阶段 | 应对策略 |
检查调解申请条件 | - 审查是否属于在裁判离婚前必须先行调解的案件 |
- 申请书中需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分割、抚养权等附带请求事项 | |
设计有利的调解方案 及谈判策略 | - 在调解期日前预先设计有利的协议方案 |
- 预判对方的反应与立场,并准备反驳策略 | |
应对精神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 各项争议 | - 结合有责与否和婚姻期间等梳理精神损害赔偿主张 |
- 整理财产清单、强调贡献程度,并核查疑似隐匿的资产 | |
亲权·抚养权 争取策略 | - 以子女抚养情况、教育计划、经济能力等为依据主张亲权·抚养权 |
- 还应一并规划探望权及抚养费金额,以确保实际效果 | |
应对调解不成立 及后续措施 | - 对方不出席或协议不成立时,为转入裁判离婚做好准备 |
- 还需事先审查调解笔录的法律效力及执行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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