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财产分割诉讼 | 概念

- - 财产分割请求权的概念
- 2. 财产分割诉讼 | 分割对象

- - 夫妻共同财产
- - 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
- - 退休金、年金等未来收入
- - 债务
- - 其他财产分割对象
- - 分割对象汇总
- 3. 财产分割诉讼 | 期限与请求权人

- - 财产分割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 - 过错配偶能否请求财产分割
- 4. 财产分割诉讼 | 办理程序

- - 财产分割审判请求
- - 审问及证据调查
- - 法院的审判及决定
- 5. 财产分割诉讼 | 财产明示与查询

- - 财产明示制度
- - 财产查询制度
- 6. 财产分割诉讼 | 税务问题

- - 取得分割财产一方的税负
- - 分出财产一方的税负
- 7. 财产分割诉讼 | 检查表

- - 离婚专业律师的案件处理体系
1. 财产分割诉讼 | 概念
财产分割诉讼的准确用语是“财产分割审判请求”。
离婚时分割夫妻财产的程序称为“财产分割审判”,根据韩国《家事诉讼法》第2条第1款第2项(二)目4),向家庭法院提交审判请求书后,该程序即告启动。
财产分割请求权的概念
财产分割请求权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进行清算的请求权,规定于韩国《民法》第839条之2。
这不仅是简单分配财产,也是体现婚姻生活中双方协作与贡献的公平清算程序。
也就是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裁判离婚,均可另行请求财产分割;夫妻之间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法院判定分割比例。
2. 财产分割诉讼 | 分割对象

财产分割诉讼的核心是“公平”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形成的财产。
此处的“公平”并非仅以登记名义为准,而是根据各方实际上作出了多少贡献来判断。
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诉讼中的分割对象,原则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协力积累的财产,即无法明确属于夫妻中哪一方的共同财产。
其中包括不动产、存款、股票、借款债权等;即使登记在一方配偶或第三人名下(包括名义信托),只要实际上由夫妻共同形成,均属于分割对象。
此外,“夫妻协力”也包括育儿及家务劳动。
也就是说,全职主妇的间接贡献也会得到合理认可并反映在分割中。
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
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各自在婚前即已拥有的财产,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遗赠取得的财产(韩国《民法》第830条第1款)。
此类特有财产原则上不能成为财产分割对象。
被排除的特有财产类型 | 示例 |
婚前持有的财产 | 婚前取得的土地、存款等 |
继承、赠与财产 | 从父母处继承的不动产、受赠的金钱等 |
但如果另一方配偶对该特有财产的维持、增值作出实际贡献,其贡献份额或增加的价值可以成为财产分割对象。
韩国大法院1994. 5. 13.宣判的93므1020判决
退休金、年金等未来收入
离婚时领取的退休金和年金等属于财产分割对象。
此外,离婚时夫妻一方仍在职而尚未领取的退休金或年金,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属于财产分割对象。
韩国大法院2014. 7. 16.宣判的2013므2250全体合议庭判决
也就是说,即使计划在未来领取,只要其经济价值可以现实评估,也可以纳入财产分割对象。
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债务,如果是因形成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者是与日常家事有关的债务,也可以成为财产分割对象。
▷ 购买生活用品等日常家事所需物品的费用
此时,长期承担债务生活的配偶也可以合理请求分割债务及财产,并可根据消极财产(债务)的负担程度对积极财产进行调整。
其他财产分割对象
虽然不属于财产,但未来有望获得高收入的能力或资格可能会影响分割。
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配偶作出牺牲的情况下取得专业职业资格(律师、医生、会计师、教授等)。
这并非直接的财产分割对象,但在计算贡献程度或分割比例时会成为重要因素。
分割对象汇总
项目 | 是否纳入财产分割 | 要点 |
夫妻共同财产 | 纳入 | 不论登记名义,依据实质协力情况判断 |
特有财产 | 原则上排除 | 但对维持、增值作出贡献时,增加部分可以纳入 |
退休金、年金 | 可以纳入 | 即使预计未来领取,只要具有经济价值即可纳入 |
债务 | 纳入 | 为维持共同生活或形成财产而产生的债务 |
未来收入能力 | 计算比例时酌情考虑 | 作为专业职业资格等贡献程度因素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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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产分割诉讼 | 期限与请求权人
提起财产分割请求诉讼时,明确了解何人可以在何期限内行使财产分割请求权十分重要。
财产分割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财产分割请求权必须在离婚成立之日起不超过2年内行使,逾期即告消灭(韩国《民法》第839条之2第3款)。
按离婚方式划分的诉讼时效起算日
离婚方式 | 诉讼时效起算日 |
协议离婚 | 离婚申报获受理之日 |
裁判离婚 | 判决确定之日 |
撤销婚姻 |
过错配偶能否请求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请求权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进行公平清算的权利,不受是否对离婚负有责任的影响。
尤其是,法院认为下列人员也可以行使财产分割请求权。
▷ 事实婚姻解除时,原事实婚姻关系中的配偶
▷ 婚姻被撤销时,原夫妻关系中的配偶
4. 财产分割诉讼 | 办理程序

财产分割诉讼,即财产分割审判,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裁判离婚,在离婚前后均可随时提出请求。
财产分割审判请求
希望进行财产分割的人应向家庭法院提交财产分割审判请求书。
此时,对方住所地所属辖区的家庭法院为管辖法院。
请求书中应记载以下内容。
∙ 对方的姓名、居民登记号码、地址
∙ 送达地点
∙ 请求事项(注明金钱给付、实物分割、拍卖分割、实物分割与金钱分割并行等方式)
∙ 请求原因(提出财产分割审判请求的具体理由)
审问及证据调查
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贡献程度、债务及其他情形后作出判断。
在此过程中,如有必要,还可同时进行以下辅助程序。
辅助程序 | 说明 |
财产明示命令 | 命令对方提交财产明细(韩国《家事诉讼法》第48条之2) |
财产查询申请 | 直接向金融机构、公共机构查询财产信息(第48条之3) |
鉴定程序 | 需要评估不动产、股票等时听取鉴定人的意见 |
法院的审判及决定
法院将决定财产分割的标准、方法、金额等。
如对决定有异议,应当提起即时抗告。
这是因为财产分割审判属于“审判”程序,原则上应当提起“即时抗告”,而非上诉(韩国《家事诉讼法》第43条)。
5. 财产分割诉讼 | 财产明示与查询
在财产分割诉讼中,经常会因无法掌握对方拥有多少财产而遇到困难。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家庭法院的“财产明示”及“财产查询”制度依法确认对方的财产状况。
财产明示制度
财产明示制度是指家庭法院命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载明本人全部财产的“财产目录”的程序。
申请方法
当事人填写财产明示申请书并提交家庭法院。
∙ 承办审判庭:○○家事(独任)庭
∙ 请求人(原告):(姓名及地址)
∙ 相对方(被告):(姓名及地址)
∙ 申请事项
请求作出“相对方(被告)提交载明其财产状况的财产目录”的决定。
∙ 申请理由
1. 难以掌握相对方(被告)的财产,为解决本案,尤其需要相对方(被告)提交财产目录。
2. 因此,根据《家事诉讼法》第48条之2第1款,申请对相对方(被告)发出财产明示命令。
应列入财产目录的财产
∙ 过去不超过2年的期间内处分的财产,尤其是赠与家人或熟人的财产,也属于应明示对象
∙ 名义信托财产、定期收入、金钱债权等实际财产也包括在内
∙ 100万韩元及以上的财产大多应予明示,并填写市价或取得价额
※ 生活必需品(衣物、寝具、家电等)不列入目录。
财产查询制度
法院认定仅凭依照财产明示程序提交的财产清单无法进行分割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向金融机构、公共机构等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
申请方法
申请人应提交记载下列事项等内容的申请书,并按照法院规定的金额预先缴纳财产查询所需费用。
② 拟查询的公共机构、金融机构或团体
③ 拟查询的财产种类
④ 要求查询过去的财产持有明细时,应说明其目的及查询期间
⑤ 申请事项及申请理由
6. 财产分割诉讼 | 税务问题

即使通过财产分割诉讼分割了财产,由于不视为赠与或所得,大部分税款均不会征收。
但是,与不动产有关的转移存在例外,因此需要注意。
取得分割财产一方的税负
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形成的财产进行公平分配,不被视为无偿转移或单方赠与,因此不属于韩国《继承税及赠与税法》规定的赠与。
此外,分割取得的财产不属于韩国《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所得项目,因而也不征收所得税。
但是,离婚时因财产分割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根据韩国《地方税法》及《农渔村特别税法》,将征收以下税款。
∙ 地方教育税
∙ 农渔村特别税
分出财产一方的税负
韩国大法院判示,因财产分割而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时,即使夫妻将分别登记在各自名下的不动产相互转移给对方,也不能认定为有偿转让。
因此,分出财产的配偶也无需缴纳转让所得税。
7. 财产分割诉讼 | 检查表
财产分割诉讼涉及财产范围、贡献程度、鉴定、税务问题等多项争议,因此从准备阶段起就需要采取策略性方法。
下表按阶段汇总了所需准备事项和检查要点。
财产分割诉讼准备事项检查表
准备内容 | 所需文件及措施 |
确认财产状况及能否协商 | - 整理不动产、存款、股票、车辆等清单 - 整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债务 - 评估协商的可能性 |
填写并提交财产分割审判请求书 | - 财产分割审判请求书 - 离婚确认书或离婚判决书 - 家庭关系证明书 - 缴纳印纸费、送达费 |
提交证据并办理辅助申请 | - 财产明细证明材料 - 财产明示申请书(必要时) - 财产查询申请书(必要时) - 鉴定申请书(必要时) |
确认法院决定并准备执行 | - 财产分割审判决定书 - 决定是否提起即时抗告 - 办理分割财产的转移登记或交付 |
离婚专业律师的案件处理体系
本法人拥有多名平均具备至少10年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并根据案件规模及难度组建由1至20人组成的专项团队应对案件。
本法人基于处理各类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件积累的经验,制定符合委托人具体情况的应对策略。
此外,通过与证据调查专家、会计师、税务师等合作,可以提供制定税务策略、协助收集证据等全方位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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