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 请求权的概念

- - 不同离婚方式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 - 能否转让与继承
- -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
- 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 请求对象

- - 可以向第三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吗?
- - 婚姻破裂后的交往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对象吗?
- - 请求对象范围汇总
- 3.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 计算标准与诉讼时效

- -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因素
- -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 4.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 支付与强制执行方式

- -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 -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强制支付方式
- 5.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 课税与税务处理

- - 精神损害赔偿金收取方的税务问题
- - 精神损害赔偿金支付方的税务问题
- 6.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 策略性应对

- - 策略决定结果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1.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 请求权的概念

离婚不仅是解除婚姻关系,还是可根据是否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纠纷。
因配偶的不正当关系、暴力、遗弃等导致婚姻破裂时,可以向负有责任的配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韩国民法》第806条、第843条)。
不同离婚方式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不仅在裁判离婚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协议离婚以及婚姻无效、撤销时也可以提出请求。
但如果夫妻双方负有程度相近的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能被驳回。
韩国大法院1994. 4. 26.宣判的93므1273号判决
能否转让与继承
原则上,该请求权属于人身专属性权利,不能转让或承继。
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就赔偿达成协议,或者已经提起诉讼后,可以进行转让或承继(《韩国民法》第806条第3款及第843条)。
韩国大法院1993. 5. 27.宣判的92므143号判决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
据此,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可归纳如下。
▷ 协议离婚、裁判离婚均可提出请求
▷ 提起诉讼后可以转让、继承
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 请求对象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并非只能向配偶请求。
对于直接导致婚姻破裂的第三人,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被认定为配偶以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共同责任;符合韩国《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条件时,可以追究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韩国民法》第750条)。
可以向第三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吗?
不正当关系的相对方、公婆、岳父母、事实婚姻关系中的第三人等侵害婚姻生活的人,都可能成为请求对象。
例如,教唆婚外情,或通过威胁、辱骂、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时,可能被认定承担侵权责任。
但不能仅因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不和就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成立。
必须存在第三人积极破坏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
婚姻破裂后的交往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对象吗?
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经破裂后发生的婚外情或恋爱关系,难以被视为侵害夫妻共同生活,因此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韩国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姻生活实质上已经结束,则不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对象。
请求对象范围汇总
▷ 第三人直接导致婚姻破裂时
▷ 婚姻破裂后的婚外情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对象
3.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 计算标准与诉讼时效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没有固定的法定标准,而是综合婚姻破裂的经过及责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等多项因素进行判断。
此外,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韩国《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适用3年的短期诉讼时效(《韩国民法》第766条第1款)。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因素
韩国法院会综合以下因素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 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子女、配偶的年龄与职业
▷ 经济与社会地位及生活水平
▷ 精神痛苦的程度与证明材料
▷ 当事人之间是否协商以及以往诉讼、矛盾记录等
精神损害赔偿金从数百万韩元至数千万韩元不等,根据可归责行为的内容和程度会有较大差异。
例如,明确的不正当关系得到证明时,获支持的金额有时可达数千万韩元;但婚姻破裂的经过存在争议,或双方均被认定负有责任时,金额可能降至数百万韩元以下。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自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日(离婚之日)起经过3年,或者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经过10年后消灭(《韩国民法》第766条)。
离婚方式 | 标准 |
协议离婚 | 自离婚申报之日起3年 |
裁判离婚 | 自判决确定之日起3年 |
婚姻无效、撤销 |
通常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诉讼一并提出时,基本不会发生时效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离婚但未就精神损害赔偿另行达成协议的协议离婚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自离婚之日起3年内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诉讼。
4.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 支付与强制执行方式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是由负有过错的配偶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其金额通过协商或裁判确定。
但对方不主动支付时,可以履行一定程序,通过法律强制执行获得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精神损害赔偿金可通过以下方式支付,具体方式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韩国法院的决定而有所不同。
:一次支付确定的金额
▷ 分期支付
:在一定期间内分次支付
(例如:按月支付)
▷ 以转移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的方式代替现金支付
▷ 也可能与抚养费或财产分割款合并支付
以不动产等财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可能产生所有权转移相关的税务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强制支付方式
对方不履行精神损害赔偿金支付义务时,可以通过以下程序申请强制履行。
① 申请履行命令(《家事诉讼法》第64条)
对方未按照家庭法院判决、调解笔录等执行依据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可以通过履行命令,使其被责令在一定期限内支付。
▷ 无正当理由拖欠3期以上时,可处监置(最长30日)
※ 监置是指韩国法院下令将义务人拘提至拘留所或看守所等处。
② 申请强制执行(《民事执行法》第28条等)
可以依据判决、调解笔录、和解笔录等执行依据,对对方的不动产、工资、存款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 查封存款债权或工资
▷ 查封机动车、贵金属等动产
▷ 可以根据支付命令裁定进行查封
※ 如果对方可能提前处分财产,应在提起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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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 课税与税务处理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具有损害赔偿性质,因此通常不属于课税对象。
但根据支付方式、金额或支付目的,可能产生税务问题。
尤其是以不动产等特定资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还应考虑转让所得税、取得税等税项。
精神损害赔偿金收取方的税务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则上被视为精神损害的赔偿,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不征税。
但在以下例外情况下,可能成为课税对象。
:不征税(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
▷ 赠与税
:通常不征税。
但形式上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实际却是为了转移资产而进行“虚假离婚”时,可能被征收赠与税
▷ 取得税
:以精神损害赔偿名义取得不动产时征税(《地方税法》第7条等)
※ 以精神损害赔偿名义转移高额不动产时,可能成为赠与税调查对象,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明确记录支付事由及支付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金支付方的税务问题
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本身属于损害赔偿,通常不征税;但通过转让不动产等资产的方式支付时,可能产生转让所得税问题。
:无税费
▷ 转移不动产
:属于转让所得税课税对象(视为有偿转让)
▷ 转移其他资产
:是否征税根据该资产的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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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 策略性应对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并非单纯补偿情感,而是证明婚姻破裂责任并获得金钱赔偿的法律程序。
韩国法院会综合有过错配偶的责任程度、婚姻存续期间、精神损害、经济能力等因素判断赔偿金额,因此仅凭主张很难获得期望的结果。
因此,应自行梳理以下事项并采取策略性应对。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实际准备与策略
事项 | 具体内容与策略 |
梳理可归责事由 | 梳理不正当关系、暴力、遗弃等具体事实并获取证明材料 |
梳理婚姻生活情况 | 以书面形式梳理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子女、矛盾发生的时间与经过、精神痛苦的形成经过等 |
审查诉讼时效 | 确认是否在协议离婚日或判决确定日起3年内提出请求,并在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时分析起算日 |
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 综合可归责程度、经济能力、生活水平等因素设定合理可行的请求金额 |
是否向第三人提出请求 | 判断婚外情第三者等第三人是否介入以及能否证明其侵权行为 |
支付方式 及税务审查 | 事先审查现金、不动产等不同支付形式涉及的取得税、转让所得税等税务风险 |
为强制执行做准备 | 确认对方财产,审查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可行性,并在必要时准备先行措施 |
策略决定结果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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