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 | 提起条件

- - 存在不贞行为
- - 婚姻关系破裂
- - 造成精神痛苦
- - 诉讼期限与是否离婚
- 2. 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 | 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

- - 平均金额
- -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断因素
- 3. 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 | 证明证据

- - 不贞行为的证明材料
- - 精神痛苦的证明材料
- - 证明对方认知及责任的材料
- 4. 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 | 受害配偶的应对方法

- - 起草起诉状并向法院提交
- - 对方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调查
- - 辩论期日
- - 判决宣判
- - 未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时
- 5. 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 | 被告应对方法

- - 起诉状送达后的初步应对
- - 提交答辩状并构建抗辩逻辑
- - 考虑调解程序及和解
- 6. 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 | 核对清单

- - 离婚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1. 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 | 提起条件

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与第三者发生不贞行为时,向该第三者即“婚外情第三者(男性)”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民事诉讼。
这是依法追究破坏家庭的第三者责任的一种“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韩国《民法》第750条)。
提起此类诉讼须满足以下条件。
② 不贞行为已导致婚姻关系事实上破裂
③ 因此遭受精神痛苦
存在不贞行为
此类诉讼最重要的条件是存在“不贞行为”。
不贞行为并非单纯的好感或交往,而是必须存在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足以被视为“违反夫妻贞操义务(韩国《民法》第826条)的行为”的性接触或亲密交往。
什么是贞操义务?
情形示例
▷ 长时间单独旅行
▷ 露骨表达爱意
但短暂互发短信或仅属朋友关系的见面,通常难以被认定为不贞行为。
此外,无须证明双方确实发生过性关系,仅凭足以构成不贞行为的具体情形,也可能获得认定。
婚姻关系破裂
此类诉讼的重要争议焦点之一,是不贞行为是否确实损害了夫妻的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须因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实质破裂,或者至少存在该行为对婚姻破裂产生影响的情形,才会认定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但如果婚姻关系当时已经破裂,则难以追究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责任。
例如,如果夫妻长期分居,婚姻生活事实上已经结束,就很难认为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不贞行为是婚姻破裂的原因。
韩国大法院判例也就此作出了如下判示。
韩国大法院2014. 11. 20.宣判,2011므2997
如果夫妻共同生活已实质破裂并达到无法恢复的程度,即使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发生性行为,也不能认为该行为侵害夫妻共同生活或妨碍其维持;并且也不能认为该行为造成了配偶关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损害,因此难以认定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不贞行为发生时婚姻关系是否仍在实质存续,是通过此类诉讼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核心标准。
造成精神痛苦
要向婚外情第三者(男性)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受害配偶须证明自己因不贞行为遭受了精神痛苦。
由于精神痛苦难以直接证明,通常会综合考虑不贞行为的持续时间、反复性、具体内容以及受害人的反应等因素作出判断。
诉讼期限与是否离婚
根据韩国《民法》第766条,此类诉讼可在以下期限内提起。
标准 | 期限 |
知悉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及加害人之日 | 3年以内 |
侵权行为发生之日 | 10年以内 |
此外,通过此类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一项与离婚相互独立的权利。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离婚,也可以独立行使因不贞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2. 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 | 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

在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中,可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会因案件轻重及不贞行为的具体情形而异。
平均金额
通常较多获得法院认定的金额在500万韩元至3,000万韩元之间。
但精神损害赔偿金并非固定金额,法院会综合考虑不贞行为的方式与结果、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介入程度以及受害人的痛苦等因素,结合个案作出判断。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断因素
法院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判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② 原告与配偶的婚姻存续期间
③ 不贞行为的持续时间及具体程度
④ 不贞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严重程度
⑤ 夫妻的财产状况及生活水平
⑥ 是否有子女及是否抚养子女
⑦ 原告遭受精神痛苦的程度
3. 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 | 证明证据

在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中,主要需要证明三项核心事实。
▷ 因该不贞行为遭受精神痛苦
▷ 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知道妻子已婚
下面分类介绍证明这三项事实所需的材料和方法。
不贞行为的证明材料
要证明存在不贞行为,需要具备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 足以认定“违反贞操义务”的客观情形。
主要证据 | 内容 |
短信、社交媒体对话 | 包含秘密约会安排、爱意表达等内容 |
照片及视频 | 进出汽车旅馆的画面、旅行中的亲密场景等可据以推定不贞行为的影像 |
通话记录及位置记录 | 深夜频繁通话、同时停留在特定地点的记录 |
第三方目击证言 | 婚外情第三者(男性)或配偶的熟人等在法庭上作出的证言 |
精神痛苦的证明材料
精神痛苦虽然难以直接证明,但可以通过以下情形获得认定。
:婚外情行为是一次性的,还是持续、反复发生的
▷ 受害人的心理状态及反应
:抑郁症、压力、心理咨询记录、家人及朋友的陈述
▷ 婚姻关系的破裂程度
:分居、是否正在办理离婚程序、家庭不和的严重程度等
▷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前是否寄送内容证明邮便
:已向对方告知精神痛苦的事实
证明对方认知及责任的材料
证明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知道或本可知道妻子已婚,对于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非常重要。
这是因为,如果婚外情第三者(男性)不知道妻子已婚,侵权行为可能不成立。
韩国大法院也对此作出了如下判示。
韩国大法院1987. 8. 18.宣判,87므19号判决
因此,如果不能证明婚外情第三者(男性)已经知道或本可知道妻子已婚,法院很可能否定其责任,因而必须获取有关这一点的证据。
主要证明材料
(证明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知道对方已婚)
∙ 周围人员的书面陈述或证言
(证明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知道对方已婚)
∙ 对方提及其配偶存在的录音或视频资料
∙ 与公开的婚姻事实有关的资料
(车内全家福、家庭关系证明书、离婚申请书等)
∙ 其他能够得知对方已婚的间接证据
(例如:确认共同居住地、婚外情第三者(男性)表明知情的言论等)
4. 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 | 受害配偶的应对方法

需要提起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的受害配偶(原告),应在每个阶段做好充分准备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起草起诉状并向法院提交
此类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也是损害赔偿诉讼。
提起诉讼时,首先须起草请求损害赔偿的起诉状。
起诉状中须包含以下内容。
∙ 能够证明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内容
∙ 被告与原告配偶实施不贞行为的具体事实
∙ 婚姻破裂与不贞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 精神损害的具体内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如果以离婚为前提,应将起诉状提交至韩国的家庭法院;其他情况下,则提交至一般民事法院。
对方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调查
起诉状受理后,被告须自收到起诉状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
因此,应审查对方即婚外情第三者(男性)提交的答辩状,掌握其反驳逻辑和证据。
辩论期日
在辩论期日,双方会提出各自主张,也可能进行证人询问及证据调查等,因此须提前整理陈述内容并准备证人。
此时,提起诉讼的原告须具体证明以下事项。
∙ 实施婚外情行为的第三者知道妻子已婚
∙ 婚外情行为已导致原告夫妻的婚姻关系事实上破裂
∙ 因婚外情行为正在遭受精神痛苦
判决宣判
所有程序结束后,法院会综合证据和主张作出判决。
如果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后14日内提起上诉。
未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时
即使法院已经作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决,如果婚外情第三者(男性)仍不支付,也可以向韩国的家庭法院申请履行命令。
履行命令,是指义务人依据家庭法院判决等负有支付金钱等财产义务,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时,由家庭法院命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韩国《家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
收到履行命令后仍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婚外情第三者(男性)可能被处以罚款(行政)并被下达监置命令。
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 | 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行政) |
无正当理由拖欠精神损害赔偿金达到3期以上的 | 在30日以内的范围内予以监置 |
此外,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拍卖处置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
5. 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 | 被告应对方法

被列为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的被告时,可能会感到委屈和慌乱。
但在法律上仍有充分的抗辩空间,根据应对方式,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能被免除或减轻。
以下是被告可以采取的主要应对步骤。
起诉状送达后的初步应对
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首先应准确了解诉讼请求和事实关系。
应仔细审查起诉状的内容,并确认以下要点。
• 如果存在不贞行为,双方以何种方式交往、交往频率如何?
• 是否知道原告的妻子已婚?
• 原告夫妻的婚姻关系在当时是否仍然存续?
如果不知道对方已婚,责任可能不会获得认定。
因此,建议记录当时的情况,并留存可以证明自己不知道对方已婚的相关材料。
提交答辩状并构建抗辩逻辑
答辩状须自起诉状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交,是正式表明本人立场的文书。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围绕以下主张构建抗辩逻辑。
▷ 主张不知道对方已婚,也没有途径得知
▷ 主张在不贞行为发生前,原告夫妻事实上已经处于分居或婚姻破裂状态
▷ 指出原告所主张的精神痛苦有所夸大
此外,建议准备能够反驳原告主张的对话记录、第三方陈述以及能够说明交往当时情况的材料等。
• 与原告配偶互发的消息及对话记录
• 能够证明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的收据或照片
考虑调解程序及和解
许多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也会通过调解程序解决。
即使不贞行为被认定属实,也可以通过调整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或就支付方式达成协议,减轻诉讼负担。
如果希望尽量减少与原告之间的情绪对立并尽快解决,也可以考虑承认部分责任,同时提出减轻责任的理由,促成调解。
6. 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 | 核对清单

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具有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性质。
因此,事先确认是否已获取能够支持主张的客观证据以及是否满足法律条件非常重要。
应通过以下清单,完整确认诉讼前后所需的准备事项。
如果是妻子有婚外情的受害配偶
▷ 是否已获取明确显示不贞行为发生时间和具体内容的KakaoTalk聊天、短信、照片等证据?
▷ 是否存在能够证明对方知道自己的配偶是已婚女性的情形?
▷ 是否仍在知悉不贞行为之日起3年以内?(确认时效)
▷ 是否有能够在诉讼中证明精神痛苦的陈述书、诊疗记录等?
▷ 向对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请求损害赔偿是否具有实际利益?
如果是被列为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被告
▷ 是否有材料证明不贞行为发生时,两人事实上已经处于离婚状态或分居中?
▷ 是否存在双方已经明示或默示地沟通过离婚意愿的情形(通话记录、短信等)?
▷ 是否有材料能够反驳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数额过高?
▷ 从不贞行为发生之日至提起诉讼之日,是否已经超过时效?
▷ 是否有能够直接反驳相关行为并非婚外情行为的材料(见面的性质、地点、期间等)?
离婚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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