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事实婚继承 | 概念

- - 继承人的概念
- 2. 事实婚继承 | 方法

- - 遗属津贴或年金领取
- - 住宅承租权承继
- - 遗产的分与请求(特别缘故人)
- 3. 事实婚继承 | 特别缘故人分与请求

- - 请求对象人的要件
- - 请求要件及期限
- - 分与审判结果与异议提出
- 4. 事实婚继承 | 遗属津贴

- - 什么是遗属津贴?
- - 领取遗属津贴的程序
- - 请求期限及时效
- 5. 事实婚继承 | 检查清单

- - 继承律师的案件处理体系
1. 事实婚继承 | 概念

事实婚继承在原则上不可能,但在满足特定要件或能够证明事实婚关系时则可实现。
继承人的概念
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其财产的人,仅在韩国《民法》所规定的顺位与范围内予以认定。
此时,若存在作为被继承人直系卑亲属或直系尊亲属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配偶将与其一同成为共同继承人。
但此处的配偶是指已完成婚姻登记、缔结法律上婚姻关系的人。
因此,处于事实婚关系的配偶无法获得继承。
2. 事实婚继承 | 方法

事实婚继承因事实婚配偶不享有继承权而无法实现。
但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获得一定的财产分配或遗属津贴。
遗属津贴或年金领取
国民年金、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等,事实婚配偶也可能被认定为遗属。
但需证明事实婚关系,且各机构的要件与所需材料不同,因此需要逐一确认。
住宅承租权承继
根据韩国《住宅租赁保护法》,事实婚配偶也可以承继承租人的权利。
遗产的分与请求(特别缘故人)
被继承人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死亡时,事实婚配偶可以向韩国家庭法院请求遗产分与。
什么是特别缘故人分与请求?
3. 事实婚继承 | 特别缘故人分与请求

若想为事实婚继承而请求特别缘故人分与,则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仍无继承人。
在此情况下,事实婚配偶等具有特别缘故关系的人,可在一定要件下向韩国家庭法院请求遗产分与审判。
请求对象人的要件
韩国《民法》将以下人员规定为“特别缘故人”(韩国《民法》第1057条之2)。
特别缘故人的类型 | 说明 |
事实婚关系人 | 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实际上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人 |
共同维持生计的人 | 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人 |
疗养看护人 | 长期照料被继承人的人 |
预定主持祭祀的人 | 受托主持被继承人或其先祖祭祀的人 |
遗产管理人 | 管理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
此时的关键在于,并非单纯的交情,而必须是生计共同体,或实际上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身体、精神、财产方面照料的人。
请求要件及期限
特别缘故人分与请求须在继承人搜索公告期间届满后2个月内提出。
项目 | 内容 |
继承人搜索公告 | 由被继承人的财产管理人或检察官进行公告(韩国《民法》第1057条) |
请求期限 | 公告届满后2个月内(韩国《民法》第1057条之2第2项) |
请求法院 | 被继承人住所地的管辖家庭法院 |
请求方式 | 提交遗产分与审判请求书+附具关系证明材料 |
※ 搜索公告一般由家庭法院或法院选任的遗产管理人通过日报等方式进行。
分与审判结果与异议提出
法院可综合考虑特别缘故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贡献程度等,将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予以分与(韩国《民法》第1057条之2第1项)。
对分与审判结果有异议的事实婚配偶可以提起即时抗告。
什么是即时抗告?
4. 事实婚继承 | 遗属津贴

事实婚继承虽不被认可,但除特别缘故人分与请求方法外,还有申请遗属津贴的方法。
事实婚配偶虽非民法上的继承人,但依据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可作为因工死亡劳动者的遗属被认定,从而领取遗属津贴。
什么是遗属津贴?
“遗属津贴”是指劳动者因工死亡时,向遗留家属支付的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给付(韩国《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62条)。
此时,不仅法律婚配偶,处于事实婚姻关系的人也包含在遗属之内(韩国《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5条第3号)。
项目 | 内容 |
可领取遗属津贴者 | 法律婚配偶、事实婚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 |
支付方式 | 遗属补偿年金、半额年金+一次性金、差额一次性金、遗属补偿一次性金等 |
此时,遗属补偿年金为“年金型支付”,遗属补偿一次性金为“一次性支付”。
事实婚配偶只要具备要件,也可与法律婚配偶同样提出申请。
领取遗属津贴的程序
遗属津贴须向劳动福利公团申请,并须准备以下材料。
∙ 死亡诊断书或尸体检验书(死因不明时,尸体解剖鉴定书1份)
∙ 居民登录簿誊本或家庭关系证明书
此时,就事实婚配偶而言,通过居民登录簿誊本等证明同居事实及实质婚姻关系是关键。
请求期限及时效
项目 | 内容 |
请求期限 | 自死亡次日起5年内(消灭时效) |
时效中断事由 | 若有遗属提出申请则中断 |
若超过请求期限则无法领取遗属津贴,因此尽快准备能够证明事实婚关系的材料并提出申请十分重要。
5. 事实婚继承 | 检查清单
为实现事实婚继承,须证明即使未办理婚姻登记,也一直以实质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即使继承权不被认可,为确保特别缘故人分与请求或遗属津贴申请等权利,仍有许多需要准备的事项。
准备项目 | 具体内容 |
事实婚证明材料 | 居民登录簿誊本(同居记录)、共同名义账户或不动产、婚礼照片、家人及熟人的陈述书、保险受益人登记等 |
生计共同体证据 | 生活费汇款明细、公共事业费缴纳明细、共同生活证明材料 |
财产相关文件的取得 | 被继承人的财产清单、特留分及分与对象财产确认材料 |
特别缘故人要件的整理 | 共同维持生计的期间、疗养看护明细、祭祀主持等特别缘故关系的整理 |
相关程序的确认 | - 特别缘故人分与请求须在继承人搜索公告届满后2个月内 - 遗属津贴须在死亡后5年内提出申请 |
继承律师的案件处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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