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遗产分割 | 必要性

- - 解除共同继承人的共有状态
- - 明确继承人的权利
- - 预防争议
- 2. 遗产分割 | 分割对象

- - 属于分割对象的遗产
- - 不属于分割对象的财产
- 3. 遗产分割 | 分割方式

- - 指定分割
- - 协议分割
- - 审判分割
- - 发现新财产时
- 4. 遗产分割 | 分割的效果

- - 分割的追溯效力
- - 共同继承人的担保责任
- - 对债权人的偿付能力担保责任
- - 对无偿付能力共同继承人的责任分担
- - 被认领人等新增继承人的请求权
- 5. 遗产分割 | 核对清单

- - 继承律师协助体系
1. 遗产分割 | 必要性

遗产分割是全体共同继承人对共有状态下的遗产进行分割的程序。
基于以下原因,继承开始后可能需要进行遗产分割。
解除共同继承人的共有状态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财产由全体共同继承人共有(韩国《民法》第1006条、第1007条)。
此时,由于维持共有状态会使各继承人难以行使权利,因此需要通过分割解除该状态。
明确继承人的权利
通过遗产分割,可以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
据此,各继承人可以基于自身权利处分、使用财产或从中获得收益。
预防争议
为减少日后因分割可能产生的争议,宜通过遗产分割明确各方权利。
2. 遗产分割 | 分割对象

遗产分割的对象,是被继承人财产中概括转移给继承人且处于共有状态的部分。
但并非所有财产均属于分割对象,也存在部分例外。
属于分割对象的遗产
原则上,所有遗产均属于分割对象。
这里所称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持有的一切具有金钱价值的物品和权利,包括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共同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可以按照各自份额进行分割,并以分割时或审判时的价值为标准进行评估。
其中,不动产、有价证券、车辆、古董等特定物,可以通过实物分割、价款分割、价额分割等多种方式进行分割。
不属于分割对象的财产
金钱等具有可分性质的财产(可分债权、可分债务),自继承开始时即按照法定继承份额自动分割并由继承人承继。
因此,无须另行列入遗产分割对象(参见韩国大法院1997. 6. 24.宣判的97다8809号判决)。
法定继承顺序
顺序 | 继承人 | 备注 |
1 | 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 (子女、孙子女等) | 始终为继承人 |
2 | 被继承人的直系尊亲属 (父母、祖父母等) | 无直系卑亲属时成为继承人 |
3 |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 无第1、2顺序继承人时成为继承人 |
4 | 被继承人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叔伯、姑母、姨母等) | 无第1、2、3顺序继承人时成为继承人 |
※ 此时,如果存在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或直系尊亲属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合法配偶与其共同成为继承人;如果不存在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或直系尊亲属继承人,则其配偶单独成为继承人。
这里所称可分债权,是指债权被分割后仍保持效力的债权;可分债务是指可以由多名继承人分担履行的债务。
3. 遗产分割 | 分割方式

遗产分割可以根据全体继承人的协议或韩国法院的决定,以多种方式进行。
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时,也可以按照遗嘱进行分割。
指定分割
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确定遗产分割方法的,应按照该遗嘱的内容分割财产(韩国《民法》第1012条)。
指定分割的方式
:按遗产原有形态进行分割的方式
∙ 价款分割
:将财产变现后分配所得款项的方式
∙ 价额分割
:由一名继承人以金钱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其份额后单独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只有存在遗嘱,或遗嘱将分割方法委托给第三人时,才可进行指定分割。除非指定的分割方法依法无效或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必须遵照执行。
协议分割
这是由全体共同继承人自由协商分割遗产的方式(韩国《民法》第1013条第1款)。
仅在被继承人的遗嘱中没有禁止分割条款时方可进行。
(但为预防争议,建议制作分割协议书)
▷ 全体继承人必须参加
(遗漏部分继承人或有无资格者参加时,协议无效)
此时,如果共同继承人中包括未成年人,必须选任特别代理人,协议方为有效。
此外,因欺诈、胁迫或错误等作出的协议意思表示可以撤销(韩国《民法》第109条、第110条)。
审判分割
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向韩国家庭法院请求遗产分割(韩国《民法》第1013条第2款、韩国《家事诉讼法》第2条第1款第2项(二)目10)。
② 调解不成立时由韩国法院直接审判
此时,一名以上继承人以其他全体继承人为相对方提出请求,即可启动分割审判。
如果存在财产价值可能严重受损的情形,韩国法院可以命令拍卖,而不进行实物分割(韩国《民法》第269条第2款)。
遗产分割审判请求书的内容
∙ 相对方的姓名、居民登记号码、地址
∙ 被继承人(死者)的姓名、居民登记号码、登记基准地、最后住所地
∙ 请求事项
∙ 请求原因
∙ 附件
1. 请求人的家庭关系证明书(详细)、居民登记副本各1份
2. 被继承人的除籍副本或封存的基本证明书(详细)、家庭关系证明书(详细)各1份
3. 被继承人已注销的居民登记副本
4. 证明特别缘故关系的书面材料
5. 选任遗产管理人的审判书副本
6. 搜寻继承人的公告
7. 其他说明材料
∙ 继承人名单及财产清单
发现新财产时
分割后仍可能发现新的遗产,此时可以解除原有协议并重新协商。
但必须取得全体继承人的同意,且不得损害第三人在协议解除前取得的权利(韩国大法院2004. 7. 8.宣判的2002다73203号判决)。
4. 遗产分割 | 分割的效果

遗产分割完成后,各继承人不再是共有人,而是作为独立财产权利人取得相应法律地位。
由此,权利范围得以明确,并产生多种法律效果。
分割的追溯效力
遗产分割完成后,追溯至继承开始时认定为各继承人所有(韩国《民法》第1015条)。
即视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已拥有其取得的财产。
但作为例外,不得损害第三人的权利。如果第三人在遗产分割前取得权利,该权利将受到保护。
共同继承人的担保责任
分割后的遗产存在瑕疵时,其他共同继承人也负有一定责任(韩国《民法》第1016条)。
对债权人的偿付能力担保责任
其他共同继承人取得的财产中包含债权时,应当对债务人的偿付能力提供担保(韩国《民法》第1017条)。
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还应当担保债务人在债权到期时仍具备偿付能力。
对无偿付能力共同继承人的责任分担
部分共同继承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时,应由其他具有偿付能力的继承人分担(韩国《民法》第1018条)。
但存在过失者不得请求分担。
被认领人等新增继承人的请求权
遗产分割后,如果存在后来被认定为继承人的子女(如经认领等),其虽不能直接请求返还原有遗产,但可以请求支付与自身继承份额相应的金额(韩国《民法》第1014条)。
但必须自知道其被排除在继承之外之日起3年内行使(韩国《民法》第999条第2款)。
5. 遗产分割 | 核对清单

为顺利进行遗产分割,需要准确掌握各继承人的权利。
此外,事先明确整理分割对象、财产价值及债务也必不可少。
尤其是协议分割只有在全体继承人同意时才有效,因此分割前整理基础资料并协调意见尤为重要。
准备事项 | 主要内容 |
确定继承人范围 | 通过家庭关系登记簿、除籍副本等确认全体继承人 (还应核查是否存在经认领的子女、离婚或再婚等情形) |
制作遗产清单 | 全面整理不动产、存款、车辆、股票、债务等财产 (可分财产,如债权等,不属于分割对象) |
财产评估 | 以协议或分割审判时点为标准评估价值 (可以采用鉴定评估) |
整理债务及扣除项目 | 确认被继承人的债务、丧葬费用等可扣除项目 |
协商分割方式 | 确定实物分割、价款分割或价额分割方式 (须由全体继承人达成一致) |
制作并确认分割文件 |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或调解、审判相关文件 (存在未成年人时须选任特别代理人) |
分割后办理登记及更名 | 办理不动产登记、金融财产更名、车辆过户等 (确认协议书或审判决定书等必要文件) |
继承律师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平均具备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以及多名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继承专业律师。
因此,可以从制作遗产清单、根据分割方式协助办理相关程序,到后续登记程序及缴纳遗产税等方面提供全方位应对。
如需遗产分割方面的法律帮助,可随时向继承律师寻求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