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恢复继承权请求 | 概念

- - 冒称继承人
- - 丧失继承资格者
- 2. 恢复继承权请求 | 请求方法

- - 请求权人
- - 相对方
- - 请求方式
- - 除斥期间
- 3. 恢复继承权请求 | 文件与程序

- - 所需文件
- - 民事诉讼程序
- - 胜诉后的效果
- 4. 恢复继承权请求 | 检查清单

- - 继承律师协助体系
1. 恢复继承权请求 | 概念

恢复继承权请求,是指在非真正继承人(冒称继承人)占有遗产或冒充继承人的情况下,真正继承权人为取回自身权利而提起的诉讼。
冒称继承人
冒称继承人是指在法律上没有继承权,却冒充继承人并占有遗产的人所使用的术语。
其虽在法律上没有继承权,但事实上占有继承人的地位;非继承人故意占有遗产时,可以提出恢复继承权请求。
此时,丧失继承资格者、无效婚姻的配偶、虚假登记的子女等也可能属于冒称继承人。
此外,共同继承人或后顺位继承人在自身没有继承权的情况下单独占有遗产的,也包括在内。
法定继承顺序
顺位 | 继承人 | 备注 |
1 | 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 (子女、孙子女等) | 始终为继承人 |
2 | 被继承人的直系尊亲属 (父母、祖父母等) | 没有直系卑亲属时成为继承人 |
3 |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 没有第1、2顺位继承人时成为继承人 |
4 | 被继承人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叔伯、姑母、姨母等) | 没有第1、2、3顺位继承人时成为继承人 |
※ 此时,如被继承人有直系卑亲属或直系尊亲属继承人,其合法配偶与这些继承人共同继承;如没有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或直系尊亲属继承人,则由其合法配偶单独继承。
丧失继承资格者
丧失继承资格者是指虽属于法定继承顺位,但因特定事由无法继承的人。
无法继承的人员如下(韩国《民法》第1004条)。
▷ 故意伤害直系尊亲属、被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的配偶并致其死亡之人
▷ 以欺诈或胁迫手段妨碍被继承人订立或撤回有关继承的遗嘱之人
▷ 以欺诈或胁迫手段使被继承人订立有关继承的遗嘱之人
▷ 伪造、篡改、销毁或隐匿被继承人有关继承的遗嘱之人
2. 恢复继承权请求 | 请求方法

继承人应以冒称继承人为相对方提出恢复继承权请求,并须通过民事诉讼提起。
请求权人
下列人员可以提出恢复继承权请求。
∙ 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
∙ 接受概括遗赠的受遗赠人
相对方
提出恢复继承权请求时,冒称继承人或从冒称继承人处取得遗产的第三人为相对方。
此时,可能成为冒称继承人的人员如下。
(韩国大法院1991. 12. 24.宣告90다5740号全员合议体判决)
∙ 后顺位继承人
∙ 丧失继承资格者
∙ 无效婚姻的配偶
∙ 因虚假记载而在家庭关系登记簿上登记为子女的人
∙ 擅自占有全部或部分遗产的人
(韩国大法院1981. 1. 27.宣告79다854号全员合议体判决)
但另一方面,对于仅自称继承人而未实施占有财产等侵害继承行为的人,不能向其提出恢复继承权请求。
请求方式
恢复继承权请求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提出,且必须采用诉讼形式请求恢复。
此时,由管辖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
除斥期间
恢复继承权请求权如未在下列除斥期间内行使,即告消灭。
起算点 | 除斥期间 |
自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 3年以内 |
自侵害行为发生之日起 | 10年以内 |
此处的“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并非仅指知道继承开始的时点,而是指知道自己是继承人,并认识到自己被排除在继承之外的时点(韩国大法院79다2052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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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恢复继承权请求 | 文件与程序

恢复继承权请求采用民事诉讼形式,因此需要准备以下基本文件。
所需文件
准备项目 | 说明 |
继承关系证明文件 | 家庭关系证明书、基本证明书等 |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 死亡诊断书或已注销居民登记表抄本 |
证明冒称继承人占有事实的材料 | 不动产登记簿副本、账户交易明细等 |
证明本人真实继承权的材料 | 遗嘱、遗赠相关文件等(必要时) |
整理请求理由和证据 | 整理起诉状及主要证据材料清单 |
此时,如事实关系复杂或遗产已转移给第三人,可以制定诉讼策略。
民事诉讼程序
恢复继承权请求的司法请求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希望解决纠纷的原告制作起诉状并提交法院
② 审查起诉状(法院)
:起诉状存在错误时,法院将作出补正建议或补正命令
③ 送达起诉状副本(法院 > 被告)
④ 提交答辩状(被告)
:被告否认原告请求时,应在送达后30日内提交答辩状
(未提交答辩状时直接作出判决)
⑤ 送达答辩状(法院 > 原告)
⑥ 争点整理期日
:作为第1次开庭辩论期日,双方当事人在早期与法官见面并确认案件争点
⑦ 辩论准备程序(法院)
:书面辩论准备程序及辩论准备期日
⑧ 开庭辩论期日
:辩论准备程序结束后立即确定开庭辩论期日
⑨ 集中调查证据期日
:整理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后,询问证人和当事人
⑩ 判决
胜诉后的效果
通过恢复继承权请求,原告(真正继承人)胜诉后,被告(冒称继承人)必须返还其占有的遗产。
这并非单纯返还物品,而是具有确认真正继承人地位并恢复全部继承权益的概括性效力。
4. 恢复继承权请求 | 检查清单

恢复继承权请求的胜败取决于事实关系和证据。
如自行准备,应通过以下分阶段检查清单做好充分准备。
准备阶段 | 核心内容 |
确认继承权 | 确认自己是否为真正继承权人 |
- 查阅被继承人的家庭关系登记簿 - 审查是否存在法律婚姻、是否认领等法律资格 | |
确认是否存在冒称继承人 | 查找占有遗产或冒充继承人的人员 |
- 查询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存款等财产 - 调查由谁处分或正在管理财产 | |
证明占有及侵害事实 | 取得能够证明继承权受到侵害的证据 |
- 登记簿副本、交易明细、印鉴证明等 - 也可利用与共同继承人的通话录音等间接证据 | |
准备提起诉讼 | 整理提起诉讼所需文件并确认相关条件 |
- 制作起诉状 - 确认管辖法院 - 确认是否已超过除斥期间 | |
制定诉讼策略 | 整理庭审中的有利材料并构建主张 |
- 是否存在遗嘱、生前赠与、共同生活事实等 - 积极主张继承顺位及丧失继承资格的事由 | |
准备判决后程序 | 为胜诉后实际收回财产采取后续措施 |
继承律师协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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