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限定继承/放弃继承 | 限定继承

- - 限定继承的办理方式
- - 申报书填写
- - 申报期限
- - 申报的受理
- - 限定继承的效力
- 2. 限定继承/放弃继承 | 放弃继承

- - 放弃继承的办理方式
- - 申报书填写
- - 申报期限
- - 放弃继承的效力
- - 已放弃继承遗产的管理
- 3. 限定继承/放弃继承 | 能否撤销

- - 撤销限定继承
- - 撤销放弃继承
- 4. 限定继承/放弃继承 | 核查清单

- - 继承律师协助体系
1. 限定继承/放弃继承 | 限定继承

在限定继承/放弃继承中,继承的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以仅在所继承财产的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为条件接受继承。
也就是说,这是一项使继承人无须以其个人财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制度。
限定继承的办理方式
限定继承通过向家庭法院申报办理,通常遵循以下程序。
② 核实继承人的情况
③ 准备限定继承申报书及随附材料
④ 提交家庭法院
⑤ 法院审查及补正
⑥ 作出决定后公告债权人
申报书填写
办理限定继承时,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家庭法院提交限定继承申报书。
完整填写下列事项后,提交由申报人或代理人记名盖章或签名的书面材料即可。
(由代理人提出申请时,填写代理人的地址和姓名)
∙ 申请的宗旨和理由
∙ 申请日期
∙ 家庭法院名称
∙ 被继承人的姓名和最后住所
∙ 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 知悉继承开始之日
∙ 接受限定继承的意思表示
申报期限
限定继承必须在知悉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该期限也称为继承开始后3个月内的考虑期。
未在该期限内申报的,将被视为单纯承认继承。
但是,也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申请延长期限(韩国《民法》第1019条第1款)。
延长期限
类别 | 说明 |
有权申请延长期限的人 | 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 |
延长期限申请期间 | 自知悉继承开始之时起3个月内 |
管辖法院 | 继承开始地的家庭法院 |
申报的受理
如果提交的申报书所载内容没有特别问题,家庭法院将予以受理,并制作载明相关内容的审判书。
此时,即使继承人未获得任何财产,或所得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家庭法院在形式上仍会作出“清偿全部继承债务”的判决。
但是,判决中会同时明确实际上只需在所继承财产的限度内清偿,因此继承人无须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限定继承的效力
即使限定继承获准,已故者(被继承人)的债务仍然存在。
但是,继承人只需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清偿该债务,无须用自己的钱(个人财产)偿还债务。
也就是说,即使遗产不足,其个人财产也能得到安全保护。
2. 限定继承/放弃继承 | 放弃继承

放弃继承限定继承中的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完全不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其结果是被视为并非继承人,不再承继债务和财产。
如要放弃继承,必须向家庭法院申报放弃继承。
放弃继承的办理方式
放弃继承通过向家庭法院提交放弃继承申报书办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② 继承人作出意思决定
③ 填写放弃继承申报书
④ 提交家庭法院并接受审查
⑤ 放弃继承审判确定
申报书填写
放弃继承申报书中基本上应填写以下内容。
(由代理人提出申请时,填写代理人的地址和姓名)
∙ 申请的宗旨和理由
∙ 申请日期
∙ 家庭法院名称
∙ 被继承人的姓名和最后住所
∙ 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 知悉继承开始之日
∙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完整填写上述事项后,必须提交由申报人或代理人记名盖章或签名的书面材料。
申报期限
放弃继承也必须在知悉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向家庭法院申报,方为有效。
这是因为超过3个月后将被视为单纯承认继承。
但是,家庭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延长该期限。
类别 | 说明 |
有权申请延长期限的人 | 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 |
延长期限申请期间 | 自知悉继承开始之时起3个月内 |
管辖法院 | 继承开始地的家庭法院 |
放弃继承的效力
如果放弃继承获法院受理,则视同从一开始就不是继承人。
因此,其完全不会承继财产和债务,而由下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
此外,在多人可以共同继承的情况下,一人放弃的继承份额将由其余继承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分配继承。
已放弃继承遗产的管理
放弃继承的人在新的继承人确定之前,也有暂时管理遗产的责任。
也就是说,并非放弃继承后便可以立即不再过问,而是应暂时管理该财产,防止其被弃置或灭失,并在下一位继承人出现后移交给该继承人。
3. 限定继承/放弃继承 | 能否撤销

一旦决定限定继承/放弃继承并向法院申报,原则上不得撤销。
但存在重大错误或欺诈等情形时,可以例外获准撤销。
撤销限定继承
项目 | 内容 |
条件 | 因欺诈、胁迫或重大错误导致意思表示失真的情形 |
期限 | 自摆脱错误、胁迫或欺诈之时起3个月 |
自限定继承之日起1年内 |
如要撤销限定继承,申报人或代理人必须向办理限定继承的家庭法院提交记名盖章或签名的书面申报。
继承限定继承撤销申报书应载事项
∙ 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 限定继承或放弃继承申报获受理的日期
∙ 撤销放弃继承的事由
∙ 可以追认之日
∙ 撤销限定继承的意思表示
继承限定继承撤销申报书中必须附上申报人或代理人的印鉴证明书。
撤销放弃继承
项目 | 内容 |
条件 | 因欺诈、胁迫或重大错误导致意思表示失真的情形 |
期限 | 自摆脱错误、胁迫或欺诈之时起3个月 |
自放弃继承之日起1年内 |
此时,如要撤销放弃继承,申报人或代理人必须向作出放弃继承审判的家庭法院提交记名盖章或签名的书面申报。
放弃继承撤销申报书应载事项
∙ 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 限定继承或放弃继承申报获受理的日期
∙ 撤销放弃继承的事由
∙ 可以追认之日
∙ 撤销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撤销申报书中还必须附上申报人或代理人的印鉴证明书。
4. 限定继承/放弃继承 | 核查清单

通过限定继承/放弃继承,可以在继承债务不明确或无法准确掌握被继承人财产状况时作出应对。
此时,为确保申报能够获受理,核查以下事项十分重要。
▶ 核实所有继承人的继承关系并协商
▶ 计算期限:确认是否在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
▶ 填写向家庭法院提交的申报材料
继承律师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继承专业律师,以及平均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
针对限定继承/放弃继承,可从财产及债务明细分析、选择方案的咨询、家庭法院申报书填写到清算程序提供全方位协助。
如果难以独自准备相关程序,建议通过继承律师的协助,更准确、迅速地推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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