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遗嘱替代信托 | 定义与优点

- - 可从生前起进行系统化设计
- - 信托财产受到单独保护
- - 委托人权限的保留
- - 预防家庭矛盾
- 2. 遗嘱替代信托 | 办理方式与所需材料

- - 信托合同
- - 信托宣言(自我信托)
- - 可信托的资产
- 3. 遗嘱替代信托 | 信托终止事由与方法

- - 依法终止信托的事由
- - 基于委托人与受益人合意的终止
- - 依法院命令的终止
- 4. 遗嘱替代信托 | 终止后的财产归属

- - 归属于受益人的情形
- - 放弃权利时
- - 不正当设定信托的情形
- - 归属转移完成前信托存续
- 5. 遗嘱替代信托 | 核查清单

- - 继承律师的协助体系
1. 遗嘱替代信托 | 定义与优点

遗嘱替代信托正如其名,是一种发挥与遗嘱相同功能的生前信托。
一般而言,是指不订立遗嘱,而是在生前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托付财产并设计继承程序。
据此,当委托人(托付财产的人,即被继承人)身故后,财产便依照程序继承给继承人。
因其代替遗嘱的作用,故称为'遗嘱替代信托',并具有可提供更强的财产保护功能和灵活设定的优点。
委托人 | 被继承人 |
受托人 | 负责信托的金融机构 |
受益人 | 继承人 |
可从生前起进行系统化设计
遗嘱在身故时生效,而遗嘱替代信托则可从生前起通过信托结构设计资产转移。
信托财产受到单独保护
信托财产在法律上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离管理。
此外,即使受托人身故或破产,信托财产也会得到安全保护。
同时,信托财产还可免受强制执行、欠税处分、担保权实行等的影响(韩国《信托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
委托人权限的保留
委托人可拥有以下多种权限,直接控制信托。
▷ 解任及选任受托人
▷ 变更及终止信托
▷ 查阅信托事务及要求说明
但是,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仅在符合以下情形的信托中才可行使。
2. 受益人于委托人身故之后领取基于信托财产之给付的信托
预防家庭矛盾
可减少围绕遗嘱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并通过预先确定财产分配来预防家庭之间的矛盾。
2. 遗嘱替代信托 | 办理方式与所需材料

遗嘱替代信托的程序可通过信托合同与信托宣言两种方式办理。
信托合同
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托付资产并设计继承程序的方式,即可办理遗嘱替代信托。
银行及信托公司等提供多种信托产品,可通过比较这些产品,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
之后向金融机构提交所需材料,并将拟信托的财产转移至金融机构。
此外,指定受益人并设定身后管理程序后,信托合同即产生效力,财产将依照合同进行管理和运用。
签约时所需材料
必需 | 本人实名确认证件(居民登录证、驾驶证) |
监护登记事项不存在证明书 | |
印鉴证明书、印鉴章 | |
居民登录抄本(含过往记录、全部住址变更事项) | |
家庭关系证明书(含委托人及连续受益人关系确认内容) | |
不动产 | ① 登记权利证 |
② 地方税纳税证明书 | |
非上市股票 | ① 法人登记簿誊本 |
② 法人营业执照 | |
③ 法人税税务调整计算书(股东等变动情况明细书部分) | |
④ 股东名册(最新) | |
⑤ 股票未发行确认书 | |
金钱债权 (保险金请求权) | ① 保险单副本 |
② 保险合同副本 | |
③ 证明不存在保险合同贷款的材料1份 | |
希望与继承人共同签约的情况 | 本人实名确认证件 |
※ 上述材料可能因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而略有差异,且可能被要求提供相关补充材料。
信托宣言(自我信托)
另一方面,信托宣言可在没有金融机构的情况下,由委托人自身担任受托人来办理程序。
为此,需要设计继承程序,并就如何通过信托管理和分配财产制定具体计划。
此时,为确保法律效力,须制作信托宣言书和公证书,待所有程序完成后,信托宣言即产生效力。
不过,信托宣言原则上无需另设受托人,委托人可自身担任受托人进行宣言,但在登记实务或税务效力方面可能受到限制,因此需要专家咨询。
可信托的资产
根据资本市场法,可托付于与金融机构签约的金钱信托的财产限于以下7种。(韩国《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法》第103条)
2. 证券
3. 金钱债权
4. 动产
5. 不动产
6. 地上权、传贳权、不动产租赁权、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及其他不动产相关权利
7. 无体财产权
(含知识产权)
此时,在信托宣言方式下虽不直接受信托业法的限制,但为实现有效执行,实质上通常由上述资产构成。
3. 遗嘱替代信托 | 信托终止事由与方法
遗嘱替代信托通常被设计为存续至委托人身故之后,但在发生特定事由,或经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法院的判断时,也可能终止。
准确理解终止事由与方法,是预防身后纠纷的关键。
依法终止信托的事由
信托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依法终止(韩国《信托法》第98条)。
▷ 信托被合并的情形
▷ 依据《信托法》第138条,在有限责任信托中对信托财产作出破产宣告的情形
▷ 受托人任务终止后,新受托人未就任的状态持续满1年的情形
▷ 在目的信托中,信托管理人未就任的状态持续满1年的情形
▷ 发生信托行为所定终止事由的情形
基于委托人与受益人合意的终止
委托人与受益人可随时通过相互合意终止信托(韩国《信托法》第99条)。
据此,一般而言,委托人与受益人共同同意时,即可终止信托。
但是,委托人不存在时则无法终止。
委托人享有全部信托利益时,委托人或其继承人可单独终止。
不过,若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依法院命令的终止
在信托行为当时未能预见的特别情形发生时,可向法院请求终止信托(韩国《信托法》第100条)。
可提出请求的主体 | 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 |
终止要件 | 信托的存续反而有悖于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
4. 遗嘱替代信托 | 终止后的财产归属

遗嘱替代信托终止后,剩余的信托财产将依照法律和信托合同转移给受益人或指定的归属权利人。
在设计信托时明确规定财产的归属主体,是预防身后纠纷的核心。
归属于受益人的情形
在以下情形中,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 受托人任务终止后,新受托人未就任的状态持续满1年的情形
▷ 在目的信托中,信托管理人未就任的状态持续满1年的情形
▷ 发生信托行为所定终止事由的情形
▷ 因合意而终止信托的情形
▷ 因法院命令而终止信托的情形
不过,若通过信托行为为信托财产的剩余财产指定了归属权利人,则归属于该归属权利人(韩国《信托法》第101条第1款)。
放弃权利时
受益人与归属权利人均放弃对剩余财产的权利时,该财产归属于委托人或委托人的继承人(韩国《信托法》第101条第2款)。
不正当设定信托的情形
委托人以逃避债权人或规避执行等不正当目的设定信托,并因此信托被法院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韩国《信托法》第101条第3款)。
归属转移完成前信托存续
信托即使已终止,在剩余财产实际转移给归属权利人之前,仍作为信托财产存续管理。
此时,归属权利人被视为暂时处于受益人的地位(韩国《信托法》第101条第4款)。
这意味着在税务、登记实务中,在向归属权利人名义的转移完成之前,仍以受托人的名义存续,剩余财产受益人享有与原受益人相同的权利行使地位。
5. 遗嘱替代信托 | 核查清单
在准备遗嘱替代信托时,事先整理好信托目的、资产状况、受益人指定等内容十分重要。
由于所需材料和程序因信托方式而异,因此需要周密的计划。
区分 | 准备事项 |
设定信托目的 | 明确设定财产转移目的、继承计划、防止纠纷目的等 |
确认信托财产 | 掌握金钱、不动产、证券等可信托资产的种类及规模 |
指定受益人 | 具体指定身故后接受财产的人(继承人等) |
选择签约方式 | 在与金融机构签约(信托合同)或自我信托方式(信托宣言)中选择 |
准备材料 | 本人确认材料、印鉴证明书、不动产登记权利证、家庭关系证明书等 |
继承律师的协助体系
本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名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继承专业律师,以及平均具有10年以上经验的专业律师。
通过涵盖从信托设计到合同咨询、资产转移、身后归属的全过程的定制化法律服务,能够提供稳妥的继承设计及支持。
如果独自准备程序有困难,希望您能借助继承律师的协助,办理更为准确、安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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