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 | 概念

- 2.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 | 处罚程度

- 3.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 | 典型类型

- - 主要判例动向
- - 法律及实务意义
- 4.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 | 应对方法

- - 若处于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的犯罪嫌疑人立场
- - 若处于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的被害人立场
- 5.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 | 实务辩护要点

1.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 | 概念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是指以引发或满足自己或他人的性欲为目的,利用通信媒介向他人发送引起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言语、图片、影像等的犯罪。
这里所说的通信媒介是指电话、邮件、电脑等,不仅是言语、图片、影像,即使是使声音、物品等到达对方的情形,也构成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
即使通过一对一聊天室发送淫秽内容的文字等也构成本罪,若向多数人散布,则会因违反《信息通信网法》而成为加重处罚的对象。
即使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由于以非接触方式侵害他人的性自主决定权和人格权,因此被视为性犯罪,也被归类为数字犯罪的一种。
2.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 | 处罚程度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依据《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第13条予以处罚。
以引发或满足自己或他人的性欲为目的,通过电话、邮件、电脑或其他通信媒介,使引起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言语、声音、文字、图片、影像或物品到达对方的人,处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此外,若被认定构成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并被宣告罚金刑以上的刑罚,还可能受到公开个人身份信息、就业限制等保安处分。
3.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 | 典型类型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类型如下。
1. 发送淫秽的文字或语音消息
通过KakaoTalk、短信、Instagram私信等发送淫秽表达或性侮辱言语等的行为。
2. 发送生殖器照片或裸体照片
未经对方同意发送自己的裸体照片、生殖器照片等的情形。
3. 分享淫秽影像
拍摄自己的自慰画面、性行为画面等并发送给他人的情形。
4. 通过电话引发性羞耻感
在语音通话中发出呻吟声或诱导性对话,从而给对方带来不快感的行为。
5. 利用即时通讯机器人发送大量淫秽消息
利用自动化程序(机器人)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淫秽消息的情形
主要判例动向
下面来了解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的主要判例动向。
▶因在游戏聊天中使用性侮辱脏话为由被起诉的案件
近期韩国最高法院就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的成立要件提出了新的标准。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仅凭包含性表达这一情形,尚不能直接断定存在‘引发或满足性欲的目的’。作为目的犯,只有明确认定存在该目的才能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这明确了成立通媒淫罪所需的并非单纯的淫秽性,而是必须证明目的性。这是一个显示出若检方无法证明故意与目的即可能被判无罪的案例。
▶在游戏聊天中反复使用‘生殖器’表达的案件
该案发生于情绪性争执之中,被判断为不存在引发性欲的目的,因而被宣告无罪。
▶通过即时通讯反复发表包含性侮辱的侮辱性言论的案件
该案以贬低、攻击对方的意图为主,而非性自我满足目的,因而被宣告无罪。
法律及实务意义
近期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判决走向所体现的意义如下。
1. 作为目的犯的构成要件趋于严格
2.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策略可趋于多样
-若能证明系在情绪性情境下发生的一时言行,则可主张不存在‘性欲目的’以进行辩护
-可将对话的整体脉络、被害人的反应、是否存在相互交流等作为证据提出
3. 被害人一方证据构成的重要性增强
-仅凭感到羞耻的陈述尚不充分
-须能够把握反复性、具体性以及对话走向中的意图,才能提高成立的可能性
4. 对社交网络内言行的法律判断增强
-在SNS、游戏、即时通讯等非接触环境中的表达责任被更为严格地追究
4.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 | 应对方法

下面来了解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立场的应对方法。
若处于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的犯罪嫌疑人立场
1. 初期应对:陈述前的内容检查
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之前,应准确把握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处罚对象。
例如,在与对方互相开性玩笑的过程中突然被举报的情况下,有必要记录、保存对话内容、脉络、对方反应等。
2. 与被害人和解可能性的探讨
在初犯或情节轻微的案件中,是否和解对量刑判断有重大影响。
但一味‘请求从宽’的态度可能不利,因此无论是否承认嫌疑,都宜战略性地推进和解。
3. 应对个人身份信息登记的可能性
若因该犯罪被判处罚金刑以上,可能成为个人身份信息登记对象。
由此可能产生就业限制(教育机构、福利设施等)问题,因此应以起诉前作出无犯罪嫌疑或暂缓起诉处分为目标。
▶自行应对小贴士
-出席警察调查时可行使沉默权
-陈述务必依据事实关系并以书面整理
-保管证据资料(全部对话、照片、影像等)后准备说明材料
-就是否‘引发性羞耻感’,综合被害人的反应、对话走向等准备说明
若处于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的被害人立场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的被害人,可能在意想不到的情况下遭受巨大的羞耻感和精神痛苦。
尤其当加害人是同事、恋人、熟人时,应对可能变得更加困难。
1. 确保证据
应保管可证明受害的文字、照片、影像、通话录音等,切勿删除。宜通过截图、下载原始文件、邮件备份等方式多处保存。
2. 向警察或检察机关控告
以是否产生持续的不快感或羞耻感为中心进行陈述,侦查机关便于作出法律判断。
与对方对话的脉络也很重要,因此提交全部对话内容可能有所帮助。
3. 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除刑事程序外,还可就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尤其当加害人不予反省或回避和解时,与刑事控告并行推进民事诉讼可成为切实的应对。
▶自行应对小贴士
-确保证据为首要(一旦删除侦查将变得困难)
-控告状应按格式提交
-受害经过应具体、连续地陈述
-在侦查机关调查前,宜预先拟好陈述初稿
-是否公开加害人身份信息属法院判断对象,但被害人陈述起核心作用
5.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 | 实务辩护要点
下面来了解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的实务辩护要点。
✅ 犯罪嫌疑人立场的辩护要点
1. 强调不存在‘性欲目的’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必须证明‘引发或满足性欲的目的’这一主观要素。
即使涉案消息或对话包含性表达,也强调其意图并非满足性欲,而是发泄愤怒、表达情绪或单纯的幽默。
例如,通过客观的对话走向、时间段、脉络等,说明这是争执中出现的辱骂、对对方挑衅的情绪性反应。
2. 分析相互对话的走向及同意性
若在与被害人此前的对话内容中,类似表达曾反复、相互交换,则可主张“该行为并非以引发羞耻感为目的,而是被认知为日常对话”。
利用被害人一方的积极反应、玩笑、表情符号、随后延续的对话氛围等,突出这并非淫秽性、不快感,而是亲密的对话。
3. 强调不存在反复性、计划性
通过提及一次性发送、偶发情形、饮酒状态等,证明并非有计划的行为。
可以不存在惯常性、系偶然发生的事故为由请求从宽。
4. 初犯、反省、和解努力
通媒淫罪属于既予处罚又着眼于矫正可能性的犯罪,因此初犯情形下从宽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若将向被害人致歉并努力和解的情况文书化,或表现出自愿修完性暴力预防教育、认真撰写悔过书等态度,免于实刑的可能性会增大。
✅ 被害人立场的辩护要点
1. 确保‘性欲目的’明确的情形
仅凭感到羞耻的主张尚不充分,须证明加害人的消息内容包含明确的性目的性。
2. 强调被害人明确的拒绝反应
若被害人已就该行为表达不快、羞耻、恐惧等,加害人却对此予以无视或反复实施,则成为强化故意性与目的性的核心证据。
3. 证明反复性、持续性
通媒淫罪虽仅凭一次发送也可能成立,但反复发送是提高处罚可能性的因素。
在同一时间段多次发送内容相似的消息的情形、持续要求特定行为的消息等,都是可能招致严厉刑罚的证据。
4. 确认是否存在其他被害人(相似受害的扩展)
若加害人在特定社区、即时通讯、SNS上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对象反复实施同一行为,则有利于证明明确的目的性和习惯性。
确保追加被害人证言、截图等并附于控告状,可促成迅速而有力的侦查。
5. 说明二次加害的忧虑并促请恢复受害
若加害人在事件之后通过威胁、拉拢、诽谤等引发二次受害,则成为提高处罚程度的因素。
向警察或检察机关陈述时,须明确陈述不仅是单纯的受害,还存在“心理痛苦、社会生活困难”等影响,这样不仅对刑事处罚,对损害赔偿请求也有利。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是一种敏感的犯罪,单纯的消息发送也可能直接导致刑事处罚,一旦应对不当,可能导致个人身份信息登记、社会污名、刑事处罚等重大后果。
反之,即使遭受了冤枉的受害,若未能履行正确的程序,也可能无法获得正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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