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非法拍摄罪(偷拍) | 概念

- - 法律构成要件及处罚程度
- - 身份信息登记与就业限制制度
- - 非法拍摄罪(偷拍)的代表性类型
- 2. 非法拍摄罪(偷拍) | 查看判例

- 3. 非法拍摄罪(偷拍) | 应对方法

- - 犯罪嫌疑人立场的应对策略
- - 被害人立场的应对策略
- - 非法拍摄罪(偷拍)的注意事项
1. 非法拍摄罪(偷拍) | 概念

非法拍摄罪(偷拍)简单来说就是非法拍摄的偷拍,利用摄像头、手机摄像头等违背拍摄对象的意愿进行拍摄即构成。
非法拍摄罪(偷拍)是数字性犯罪中最具代表性的类型,包括利用摄像头或类似设备违背他人意愿拍摄其身体,或将其用于存储、传播、胁迫等的一切行为。
此外,该犯罪已不再局限于单纯的非法拍摄,而是发展为涵盖拍摄物的传播、以传播相威胁、合成·编辑、存储·观看、消费等一系列数字性侵害行为的广泛犯罪。
法律构成要件及处罚程度
▶非法拍摄
-行为要件:违背他人意愿,拍摄可能引起性欲望或羞耻感的身体
-法定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判例标准:“引起性羞耻感的可能性”综合考虑一般人的视角、被害人的衣着、拍摄角度·距离等予以判断
▶传播及再传播
-未经同意进行传播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经同意拍摄但事后未经同意传播的:同样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传播的:3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4条第3款)
-散布的含义:即便仅向1人提供,只要具有反复·持续性,也可认定为“散布”
▶拍摄物胁迫及强迫
-胁迫罪:以传播性拍摄物相威胁 → 1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迫罪:以传播相威胁诱导性行为或索要钱财 → 3年以上有期徒刑
▶持有·观看·存储
-即便仅下载·保管·观看拍摄物,也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身份信息登记与就业限制制度
因性犯罪被判有罪,将随附身份信息登记与就业限制等保安处分。
因非法拍摄罪(偷拍)被判有罪,可能随附以下不利后果。
-就业限制命令:不得在托儿所、学校、医院等相关机构就业
-性犯罪者“性犯罪者信息公开系统”(性犯罪者信息公开系统)登记:以成年人为对象的犯罪也可能成为公开对象
非法拍摄罪(偷拍)的代表性类型
类型 | 示例 |
公共场所偷拍 | 在地铁·公交车·楼梯等处偷拍裙内 |
私人空间非法拍摄 | 在汽车旅馆、卫生间、更衣室等处安装偷拍摄像头 |
恋人间的复仇色情 | 分手后传播性拍摄物 |
合成淫秽物 | 将被害人的面部合成到淫秽图像中并传播 |
群聊∙网络硬盘传播 | 在SNS、社区传播或再流通 |
2. 非法拍摄罪(偷拍) | 查看判例
下面来看非法拍摄罪(偷拍)的判例。
1. 拍摄穿紧身裤女性下半身的案件
韩国最高法院在一起于公交车上偷拍穿紧身裤女性下半身的案件中,撤销了二审的无罪判决,并以有罪意旨发回重审。
法院认为,紧身裤即便是日常服装,也可能成为引起性羞耻感的对象,不能仅以拍摄的是通常视野中可见的部位为由认定为无罪。
该判决明确了拍摄者的意图与影像的内容是判断非法拍摄的核心标准。
2. 视频通话中的屏幕录制不属于非法拍摄
韩国最高法院就视频通话中用手机录制对方裸体影像的行为认定,这并非直接拍摄身体,而是存储了接收到的影像,因此不构成非法拍摄罪(偷拍)。
但法院表明,若将该影像加以传播或用于胁迫,则可依另行的胁迫·传播罪予以处罚。
3. 拍摄物中“拍摄”的含义与着手时点
根据韩国《性暴力处罚法》,“拍摄”的含义并非单纯使镜头对准的行为本身,而是自影像信息被输入存储装置的瞬间起构成犯罪。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将手机伸入裙下、或伸入卫生间下方空间的行为也属于拍摄罪的实行着手。
4. 传播行为的加害人与拍摄者无需为同一人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不要求传播者与拍摄者为同一人。
因此,单纯的传播者也可能成为同等的处罚对象。
这一案例表明,SNS、群聊或社区内的单纯转发者也可能成为处罚对象。
3. 非法拍摄罪(偷拍) | 应对方法

下面来看非法拍摄罪(偷拍)的应对策略。
分别从犯罪嫌疑人立场与被害人立场来看。
犯罪嫌疑人立场的应对策略
▶侦查初期:行使沉默权与应对取证分析
-在搜查扣押时确认令状后沉着应对
▶陈述策略:相比否认嫌疑,更宜作具体说明
-相比一味否认“未曾拍摄”,更宜说明系偶发或非本意的行为
-说明拍摄物不存在,或即便存在也就其删除经过与时点予以说明
-以拍摄角度、距离、衣着等为依据,主张并非以引起性羞耻感为目的
▶证据分析:拍摄物是否存在及其经过
-若无拍摄物,可考虑主张“未遂犯”或无嫌疑
-即便存在拍摄物,也应审查是否同意、存储目的、访问范围等,依嫌疑轻重加以应对
▶辩护要点
-主张系偶发·非故意的拍摄
-说明拍摄物不存在及存储经过
-强调并非引起性羞耻感的部位
-积极提交初犯、悔过书、自首等从宽情节
被害人立场的应对策略
▶收集证据为首要之务
-截取拍摄或传播的情形、保存链接
-按时间顺序整理案件情形
-可借助电子数据取证补充分析
▶传播拦截及删除请求
-向警方或数字性犯罪被害人支援中心报案
-向放送通信审议委员会、门户网站等请求删除
-根据韩国《信息通信网法》,经营者在收到删除请求时负有立即处理的义务
▶被害人保护及防止二次伤害制度
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报案时,可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可请求接近禁止、临时措施(与加害人隔离)
-通过数字性犯罪被害人支援中心获得删除支援、法律咨询、心理治疗等综合帮助
-通过警方的快速删除请求防止影像传播扩散
数字性犯罪的伤害可能随时间推移使二次伤害进一步扩大,因此尽早积极应对十分重要。
▶可提起控告及损害赔偿请求
-可在提起刑事控告的同时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以精神痛苦、人格权侵害等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若传播范围广泛,可追加诽谤·侮辱
A. 是的,即便当时同意了拍摄,若未同意视频被传播(散布),也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如此,拍摄与传播需要各自单独的同意,因此若未同意传播,拍摄者或传播者即成为处罚对象。
非法拍摄罪(偷拍)的注意事项
非法拍摄罪(偷拍)相比其他性犯罪,往往会留下更为明确的物证。
根据韩国警察厅及大检察厅的资料,截至2023年约发生了7千件,破案率高达80%。
其特点在于,因现场逮捕、CCTV、电子数据取证复原等,难以否认嫌疑的案件较多。
就非法拍摄罪(偷拍)而言,随着社会警觉性提高,检察机关与审判部均保持严正的处罚基调,因此即便是单纯的拍摄,若涉及传播、胁迫、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等情形,判处重刑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就拍摄经过、存储方式、意图等具体争点进行争辩的策略性法律应对必不可少。
若处于犯罪嫌疑人立场,不应仅关注是否拍摄,而应基于拍摄对象、角度、存储经过、有无故意、取证分析结果审慎应对。
若处于被害人立场,不仅需要单纯的刑事控告,还需要包括非法拍摄物删除请求、防止二次伤害措施、民事损害赔偿请求在内的综合应对。
本法人由性犯罪专业律师与证据调查中心、电子数据取证中心的专家协作,进行TF团队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