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增值税及间接税 | 定义

- - 间接税
- - 增值税
- 2. 增值税及间接税 | 增值税计算方法

- - 基本计算公式
- - 销项税额计算
- - 进项税额计算
- - 最终应缴或应退税额计算
- - 加减调整后应缴(应退)税额
- 3. 增值税及间接税 | 增值税缴纳

- - 课税期间及缴纳周期
- - 预定告知制度
- - 不同经营者类型的差异
- - 缴纳期限
- - 提交材料
- 4. 增值税及间接税 | 加算税

- - 主要加算税类型及计算方式
- 5. 增值税及间接税 | 核查清单

- - 税务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1. 增值税及间接税 | 定义

增值税及间接税是否征收可能因交易结构或供应形式而异,因此需要事先进行系统审查并采取措施。
间接税
间接税是实际缴纳税款的人(纳税义务人)与实际承担税负的人(税负承担者)相互分离的税种。
也就是说,税款包含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中并转嫁给消费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税负。
例如,酒税的纳税义务人是酒类制造商,但该税款会反映在酒类价格中,最终由购买酒类的消费者承担。
这种结构也普遍适用于增值税、个别消费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等各种间接税。
间接税的课税结构看似较为简单,但实践中经常出现以下法律及实务争议。
▷ 课税对象以及不课税、免税区分的模糊性
▷ 纳税时间及计税标准的计算方式
▷ 简易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分等
尤其在税务调查或事后核查过程中,相关间接税是否得到准确转嫁、纳税主体是否适当、税额计算是否合法,都可能成为重要争议事项。
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间接税,是对货物或服务在生产及流通各阶段创造的附加价值征收的消费税。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会产生增值税,其结构是由最终消费者实际承担税负。
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虽然由消费者承担税负,但实际纳税义务由经营者承担
∙ 税务发票制度
:供应时开具税务发票,并通过进项税额抵扣防止重复课税
∙ 零税率及免税
:出口、赚取外汇业务等部分交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
此外,增值税并非单纯的申报问题,而是涉及税务发票的合法性、供应时间和地点、课税与免税的区分、坏账税额抵扣等需要进行多方面解释和判断的领域。
2. 增值税及间接税 | 增值税计算方法

增值税及间接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但实际上由经营者代为征收并缴纳。
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包含在商品价格或服务费中的增值税,并定期向税务署申报、缴纳。
因此,如果在开具税务发票或设计交易结构时出现错误,可能产生补缴税款、少申报加算税、遗漏退税等实际不利后果。
基本计算公式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经营者可以缴纳其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向交易相对方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超额时则可以获得退税。
销项税额计算
+零税率部分(已开具税务发票部分+其他销售部分)
+预定申报遗漏部分
±坏账税额加减调整
此处的课税部分是指对一般商品、服务供应征税,零税率则是指出口等适用零税率的交易。
计算销项税额时,可以对无法收回的款项进行调整并予以反映。
进项税额计算
+预定申报遗漏部分
+其他可抵扣进项税额(信用卡销售凭证等+视同进项税额+购进再生废旧资源等的进项税额+转为课税业务的进项税额+库存进项税额+已清偿坏账税额+向外国游客退还的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最终应缴或应退税额计算
应缴(应退)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在此基础上反映以下项目,以确定实际应缴纳或应退还的金额。
加减调整后应缴(应退)税额
-减免抵扣税额
-预定申报未退税额
-预定告知税额
-受让经营者代缴的已缴税额
-购买方缴纳特例下的已缴税额
-信用卡经营者代缴的已缴税额
+加算税额
此处的减免抵扣税额是指信用卡开具抵扣、电子申报抵扣等。
在经营业务受让、购买方缴纳特例等情况下,可以扣除作为预先缴纳税款的代缴已缴税额。
此外,未申报、少申报、延迟缴纳等情形会被课征加算税。
3. 增值税及间接税 | 增值税缴纳

增值税及间接税实行自行申报制度,由经营者按照规定的课税期间和申报期限自行计算、申报并缴纳。
尤其是缴纳方式和时间会因课税期间、经营者类型(一般/简易)而异,因此需要对此有准确理解。
税务机关对不超过一定金额的小规模经营者适用简化缴纳程序,但一般纳税人每年负有4次申报义务,同时还需要准备大量材料。
因此,如发生漏报或错误,可能产生加算税负担,需要予以注意。
课税期间及缴纳周期
∙ 预定申报期 :按3个月划分各课税期间,实行中期申报制度
∙ 申报次数
- 法人经营者:每年4次(预定申报2次+确定申报2次)
- 个人经营者:每年2次(仅进行确定申报)
简易纳税人将1年视为单个课税期间,每年申报、缴纳1次即可。
预定告知制度
一般个人经营者及小规模法人经营者(上一课税期间供应价额低于1亿5,000万韩元)通过预定告知方式进行中期缴纳。
此时,按照预定告知书于4月、10月缴纳上一课税期间确定申报税额的50%,该金额会在确定申报时自动作为已缴税额予以扣除。
但经营不振或需要退税时,可以选择进行预定申报,此时已告知的税额将被取消。
不同经营者类型的差异
分类 | 一般纳税人 | 简易纳税人 |
标准 | 年销售额1,040万韩元以上 | 年销售额低于1,040万韩元 |
应缴税额 | 销项税额(销售额的10%)-进项税额 | (销售额×各行业附加价值率×10%)-抵扣税额 |
※ 抵扣税额=购进额(供应对价)×0.5% | ||
申报次数 | 每年4次(预定申报、确定申报) | 每年1次 |
缴纳期限
分类 | 法定申报期限 |
第1期预定申报 | 4.1 ~ 4.25 |
第1期确定申报 | 7.1 ~ 7.25 |
第2期预定申报 | 10.1 ~ 10.25 |
第2期确定申报 | 次年1.1 ~ 1.25 |
未在该期限内申报或缴纳时,将被课征加算税,申报义务由经营者本人承担。
提交材料
缴纳增值税时,应提交增值税(预定申报或确定申报)申报表。
此外,符合相应情形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 按购进客户分类的税务发票汇总表
∙ 零税率附随材料
∙ 坏账税额抵扣申报表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的计算依据
∙ 按销售客户分类的计算书汇总表
∙ 按购进客户分类的计算书汇总表
∙ 信用卡销售凭证等收取明细表
∙ 电子货币结算明细表(可附计算机制作版本)
∙ 不动产租赁供应价额明细表
∙ 建筑物管理明细表
∙ 现金销售明细表
∙ 由主要营业场所统一缴纳时
:各营业场所增值税计税标准及应缴税额(应退税额)申报明细表
∙ 适用经营者单位课税的经营者
:经营者单位课税下各营业场所增值税计税标准及应缴税额(应退税额)申报明细表
∙ 建筑物等折旧资产取得明细表
∙ 视同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
∙ 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遗漏材料时,可能导致漏退税或被列为税务调查对象,因此需要事先使用核查清单进行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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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增值税及间接税 | 加算税

由于增值税采用由经营者自行计算税额并申报、缴纳的结构,可能因漏报、少缴等过失或故意行为而产生加算税负担。
加算税本质上是针对违反义务行为的行政制裁,不同违法类型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和税率。
如未能妥善开具税务发票、准确申报税额或在期限内申报、缴纳,可能被课征以下加算税,因此务必予以注意。
主要加算税类型及计算方式
加算税项目 | 加算税计算标准 |
未申报加算税 | 不当未申报税额 × 40% |
一般未申报税额 × 20% | |
少申报、超额退税加算税 | 不当少申报税额 × 40% |
一般少申报税额 × 10% | |
未诚信缴纳、未诚信退税 | 未缴税额 × 经过天数 × 0.00022 |
零税率计税标准未诚信申报 | 未申报或少申报的零税率计税标准 × 0.5% |
经营者未登记加算税 | 供应价额 × 1%(简易纳税人:供应对价 × 0.5%) |
冒名登记加算税 | 供应价额 × 2%(简易纳税人:供应对价 × 1%) |
税务发票相关加算税 | 延迟开具:供应价额 × 1% |
未开具:供应价额 × 2% | |
开具纸质税务发票:供应价额 × 1%营业场所 | |
伪装开具:供应价额 × 1% | |
延迟传输电子税务发票:供应价额 × 0.3% | |
未传输电子税务发票:供应价额 × 0.5%记载 | |
不诚信:供应价额 × 1% | |
不当开具或收取税务发票 (简易纳税人仅限开具) | 虚假开具(收取):供应价额 × 3% |
伪装开具(收取):供应价额 × 2% | |
超额记载开具(收取):超额记载的供应价额 × 2% | |
虚假发票经营者开具或收取的税务发票 (简易纳税人仅限开具) | 供应价额 × 3% |
因更正而产生的进项税额抵扣不诚信 | 供应价额 × 0.5% |
按销售客户分类的税务发票汇总表申报不诚信 | 未提交、遗漏、记载不实:供应价额 × 0.5% |
延迟提交(预定申报部分→确定申报部分):供应价额 × 0.3% | |
按购进客户分类的税务发票汇总表申报不诚信 (仅限一般纳税人) | 延迟收取:供应价额 × 0.5% |
遗漏记载、记载不实、超额记载:供应价额 × 0.5% | |
未诚信提交现金销售明细表等 (仅限一般纳税人) | 未提交或少记载的收入金额 × 1% |
如上所述,加算税适用于从单纯延迟到冒名、收取虚假税务发票等多种情形,加算税率也从0.3%到最高40%不等,差异较大。
因此,事先核查风险,并严格进行税务发票管理、在期限内申报及电子申报等,是预防加算税的核心措施。
5. 增值税及间接税 | 核查清单

增值税及间接税业务虽会在每个申报期重复进行,但即使出现失误,也可能产生加算税等较大的经济负担。
请事先核查以下核心事项,提前防范不必要的风险并准确完成申报。
核查项目 | 核查内容 |
是否办理经营者登记 | 提供应税货物或服务时,务必确认是否已完成登记 |
课税与免税交易的区分 | 核查交易分类,避免将免税项目误报为课税项目或出现相反情形 |
供应时间及税务发票开具日期 | 核查实际供应日期与税务发票开具日期是否相符 |
税务发票的收取情况及记载事项 | 为确认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核查税务发票是否依法开具、记载 |
提交按销售客户、购进客户分类的汇总表 | 确认是否属于汇总表提交对象,并确保填写时没有遗漏 |
拟制进项税额抵扣 | 核查是否符合抵扣条件并备齐证明材料 |
是否传输电子税务发票 | 延迟传输或遗漏传输时可能产生加算税 |
是否反映减免、抵扣税额 | 确认是否遗漏信用卡抵扣、电子申报抵扣等适用的抵扣项目 |
是否属于简易纳税人 | 根据销售额标准重新核查是否属于简易课税对象 |
是否扣减预定告知税额 | 如有预定告知税额,需要在确定申报时予以反映 |
税务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汇聚了众多平均拥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其中包括已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税务专业律师。
因此,本法律法人能够提供全面的法律协助,涵盖增值税及间接税相关课税合法性审查、税务调查应对、加算税救济及不服程序。
此外,通过与所属税务师、会计师及关税专业委员建立的协作体系,可以进行有效应对。
如您因税务发票问题、计税标准计算错误、加算税征收等面临困难,建议寻求税务专业律师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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