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校园暴力|需要迅速应对的事项

- - 校园暴力事件应对要点
- 2. 校园暴力|举报及调查程序

- - 校园暴力事件的调查方法
- - 校内专门机构审议后的结果处理
- 3. 校园暴力|召开校暴委与纠纷调解

- - 申请校暴委纠纷调解
- 4. 校园暴力|针对施暴学生的措施及应对事项

- - 学校生活记录簿记载事项
- - 被无端指认为施暴者时
- - 与事件直接相关的少年犯罪
- 5. 校园暴力|受害学生保护措施与应对方法

- - 依据韩国《刑法》等提出刑事控告
- - 针对施暴者、教师及学校的民事诉讼
- - 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受害证明材料
- 6. 校园暴力|对校暴委处分提出异议的行政程序

- - 通过韩国行政审判对校暴委处分提出异议
- - 通过行政诉讼对校暴委处分提出异议
- - 执行停止申请
- 7. 校园暴力|校园暴力专业律师的实际价值

- - 查看校园暴力专业律师的业务案例
1. 校园暴力|需要迅速应对的事项

校园暴力(欺凌)是指在校内外针对学生实施的排挤、殴打、非法拘禁、恐吓、诽谤、性暴力、网络暴力等行为。
校园暴力造成的伤害不仅限于身体和精神损害,还可能导致长期中断学业、遭受社会污名,并对今后的发展道路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韩国法律通过《关于预防校园暴力及制定对策的法律》(以下简称《校园暴力预防法》),对预防校园暴力、保护受害学生、教育引导及处置施暴学生等作出综合规定,教育厅、学校、警察、法院等多个机构均会参与。
校园暴力发生后,通常会进入查明事实关系、召开校园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暴委”)、决定对受害学生及施暴学生采取的保护措施、判断是否予以刑事处罚、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请求、行政诉讼等一系列复杂程序。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施暴方和受害方均有权获得法律保护,但家长和学生往往因不了解相关程序及权利救济途径而面临不利结果,因此请谨慎应对,避免不必要的二次伤害。
校园暴力事件应对要点
校园暴力事件应对要点 | 主要内容 |
校园暴力的定义及事实关系认定 | -首先确认《校园暴力预防法》所规定的“校园暴力”范围(语言暴力、排挤、网络暴力等)以及相关行为是否实际发生 -关键在于取得陈述书、录音、短信、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 |
判断处分程度是否适当 | -确认停课、调换班级、转学、开除学籍等措施与事件严重程度及受害程度相比是否过重 -施暴方可以主张减轻事由,受害方可以请求加重处分 |
应对二次伤害、报复及诽谤 | -确认事件发生后是否因网络帖子、群聊等遭受二次伤害或诽谤 -此后有必要针对二次加害行为另行提出刑事控告或民事损害赔偿请求等程序 |
记录管理及后续影响分析 | -校园暴力处置结果会记入学校生活记录簿,因此将对升学、就业产生影响 -应准确分析是否记载、记载期限及删除的可能性,并据此制定应对策略 |
2. 校园暴力|举报及调查程序
发生校园暴力时,学生、监护人或教师可以向校长举报,也可以直接向警方报案。
如目睹校园暴力现场或得知相关事实,应立即举报或检举。
校长完成报告、班主任确认相关事项后,将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调查。
| 确认受理校园暴力事件的事实 > 隔离施暴学生、向教育厅报告、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 > 校园暴力零中心指派调查人员开展事件调查+校内专门机构开展事件调查 > 专门机构审议 |
校园暴力事件的调查方法
- 确认书:受害学生及施暴学生确认书、目击学生确认书
- 问卷调查:以与受害学生、施暴学生相关的学生和班级为对象实施
- 收集证据材料: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论坛、社交平台、受害事实相关网页截图、短信、相关照片、视频材料、录音证据材料等
- 诊断书及意见书:可证明遭受暴力伤害的身体、精神诊断书及医生意见书等
校内专门机构审议后的结果处理
通过由副校长、心理咨询教师、校园暴力责任教师、家长等组成的专门机构进行审议,确认是否符合校长自行解决的条件。
此后,经受害学生及监护人确认并由专门机构审议后,可以自行解决。
自行解决的条件
3. 校园暴力|召开校暴委与纠纷调解

相关校园暴力事件不符合校长自行解决条件时,需要通过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解决。
审议委员会由10至50名委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由辖区内学校在校学生的家长担任。
审议委员会须有过半数在任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并经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作出决议。
审议事项如下。
- 校园暴力的预防及对策
- 保护受害学生
- 对施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及纪律处分
- 调解受害学生与施暴学生之间的纠纷
- 校长就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提出的建议事项
申请校暴委纠纷调解
受害学生、施暴学生及监护人等可以向校暴委申请纠纷调解。
在此情况下,应在5日内开始纠纷调解;但如果纠纷一方拒绝调解,或者受害学生对施暴学生提出刑事控告、检举或提起民事诉讼,纠纷调解可能不会启动或可能中止。
4. 校园暴力|针对施暴学生的措施及应对事项
校暴委根据事实关系和法令,综合校园暴力的严重性、持续性、故意性、反省程度、和解程度等标准作出纪律处分。
针对实施校园暴力的学生,将采取以下措施(可以重复适用)。
- 向受害学生书面道歉
- 禁止接触、恐吓或报复受害学生及举报、检举的学生
- 校内服务
- 社会服务
- 接受校内外专业人员、机构等提供的特别教育或心理治疗
- 停课
- 调换班级
- 转学
- 开除学籍处分
校暴委具有一定的准司法性质,如未能充分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可能会面临不利决定。
学校生活记录簿记载事项
针对校园暴力施暴学生采取的措施会记入学校生活记录簿。
向受害学生书面道歉、禁止对受害学生等实施报复、校内服务等记录可在毕业时删除,但第4号以上措施的记录将在毕业之日起2至4年后删除。
删除时间因施暴学生的年龄而异,请通过🔗校园暴力纪律处分确认相应记录的删除时间。
被无端指认为施暴者时
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如果被无端指认为施暴者,并因🔗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的处置结果而面临不利后果,可以通过🔗校园暴力行政诉讼提起韩国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对相关结果提出异议。
与事件直接相关的少年犯罪
实施校园暴力的学生还应考虑到,相关行为可能与🔗少年犯罪案件直接相关,并可能因此受到处罚。
根据施暴学生的年龄,可能被处以韩国《少年法》规定的保护处分;即使免除刑事责任,校内纪律处分、记入学校生活记录簿等行政方面的不利后果仍会保留。
年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者属于刑事未成年人,只能适用保护处分而不能予以刑事处罚;但施暴者年满14周岁时,同时属于韩国《少年法》和《刑法》的适用对象,对此应予注意。
5. 校园暴力|受害学生保护措施与应对方法
需要保护受害学生时,校暴委可以提出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的请求及作出措施决定的请求。
因实施相关措施而缺勤的天数计入出勤天数。
依据韩国《刑法》等提出刑事控告
校园暴力受害人除申请校暴委对🔗校园暴力施暴者采取措施外,还可以同时针对施暴者提出刑事控告。
以韩国《刑法》规定的殴打他人(暴行罪)、故意伤害罪、强迫罪、诽谤罪、恐吓罪及性犯罪等提出刑事控告时,如施暴学生已达到刑事处罚年龄,侦查机关将按刑事案件开展调查,检察机关可在必要时提起公诉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
在此情况下,施暴学生可能成为韩国《少年法》规定的保护处分对象,或者在正式审判中被判处罚金、徒刑等刑罚。
此外,如被判有罪,法院可以就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治疗费等损害作出赔偿命令。
针对施暴者、教师及学校的民事诉讼
对于受害人因校园暴力遭受的损失,可以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除施暴者本人外,如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未履行监督义务,也可能承担共同责任。
此外,如果学校明知发生暴力事件却置之不理,教师、学校或教育厅(国公立学校的情形)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受害证明材料
- 因校园暴力受害的事实
- 加害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 精神损害程度
- 治疗费、未来治疗费等
鉴于此类事件的特点,只有综合审查施暴方的财产调查结果及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才能获得切实有效的赔偿。
6. 校园暴力|对校暴委处分提出异议的行政程序
如考虑对校暴委处分提出异议,可以通过向教育厅行政审判委员会申请韩国行政审判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纪律处分。
转学、开除学籍等重大纪律处分直接关系学生的受教育权及人权,因此,如能证明其违法或不当,可以撤销相关处分。
但在行政诉讼中,需要证明事实认定违法、存在程序瑕疵、纪律处分违反比例原则等,因此必须提出专业的法律主张。
通过韩国行政审判对校暴委处分提出异议
-公民因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处分或不作为导致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时,向行政审判委员会提出的权利救济程序
-施暴学生和受害学生均可针对教育长采取的措施申请韩国行政审判
-应自知道教育长作出处分之日起90日内申请(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80日内)
通过行政诉讼对校暴委处分提出异议
-对因行政机关的违法处分或其他公权力作为、不作为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权利或利益予以救济的程序
-施暴学生和受害学生均可针对教育长采取的措施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请求撤销处分或确认处分无效的学生/被告:教育长)
-应自知道教育长作出处分之日起90日内提起(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年内)
执行停止申请
在此情况下,如需停止处分等的效力、执行或程序,必须由行政审判委员会或法院作出执行停止决定。
如果施暴学生一方提出的执行停止申请获准,受害学生一方可以请求与施暴学生隔离。
7. 校园暴力|校园暴力专业律师的实际价值

校园暴力是可能给受害方和施暴方均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敏感事项。
在事件发展为行政审判或诉讼之前,宜从校暴委阶段起听取专业律师的建议并确定应对方向。
由校园暴力专业律师等协助取得必要证据并积极行使程序权利,才能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