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校园暴力加害者 | 需保障宪法上的辩护权

- 2. 校园暴力加害者 | 举报阶段的应对方法

- - 校园暴力事案调查的方法是?
- - 专门机构的审议与紧急措施
- - 停止出勤与更换班级的事由
- - 加害学生立场的注意事项
- 3. 校园暴力加害者 | 学暴委程序与措施范围

- - 学暴委应对时的准备资料与注意事项
- 4. 校园暴力加害者 | 其他民·刑事程序应对

- - 收集和解及从宽处理所需的量刑资料
- - 移送少年保护案件时的保护处分防御
- - 受害者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对方法
- - 如何减轻民·刑事法律责任?
- 5. 校园暴力加害者 | 用于不服的行政程序

- 6. 校园暴力加害者 | 专家协助与实际案例

- - 为校园暴力加害者立场辩护的案例
1. 校园暴力加害者 | 需保障宪法上的辩护权

对于被指认为校园暴力加害者的学生及其家属,宪法上的辩护权和程序性权利等同样应得到充分保障。
因为在实际的学校现场,也经常发生因单纯的误会、事实关系的歪曲、集体陈述等而被冤枉指认为加害者,或受到过度惩戒的情况。
《学校暴力预防法》及《少年法》等与校园暴力相关的法令,均以保护受害者与加害者双方的权益为前提。
2. 校园暴力加害者 | 举报阶段的应对方法
发生校园暴力时,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教师等会向校长或警方举报校园暴力的发生事实。
一旦确认校园暴力受理事实,加害学生与受害学生将在24小时内被分离,之后会进行准确的事案调查。
针对校园暴力加害者,首先会实施第2号措施,即“禁止对受害学生、举报及告发学生进行接触、胁迫及报复行为”。
校园暴力事案调查的方法是?
- 受害及加害学生、目击学生的确认书
- 针对受害及加害学生的相关学生、班级的问卷调查
- 电子邮件、聊天、留言板、SNS、受害事实的屏幕截图等照片·视频·录音资料的收集
- 发生暴力等受害情况时,用以证明的身体·精神诊断书、医生意见书等
专门机构的审议与紧急措施
通过由副校长、专门咨询教师、保健教师、校园暴力负责教师、学生家长等组成的专门机构进行审议。
对加害学生一方可能会作出紧急措施。
- 向受害学生书面道歉
- 校内服务
- 完成特别教育或心理治疗
- 停止出勤
- 更换班级
停止出勤与更换班级的事由
经专门机构审议后,校长有时也会作出停止出勤或更换班级的措施。
- 2名以上学生故意、持续实施暴力
- 因实施校园暴力造成需2周以上治疗的伤害
- 以对校园暴力的举报、陈述、提供资料进行报复为目的的暴力
- 受害学生一方的分离请求等
加害学生立场的注意事项
若属于校园暴力加害者立场,应确认以下注意事项后再应对事案调查等。
3. 校园暴力加害者 | 学暴委程序与措施范围
学校方在事实调查结束后,若属于自身难以解决的情况,会召开学校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
此时,学校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学暴委)依据《学校暴力预防法》审议事案,并以故意性、严重性、持续性等为标准,对校园暴力加害者作出如下措施。
措施须在14日内进行,因履行措施而产生的缺席,经校长认可后可计入出勤天数。
| 第1号 书面道歉 | 进行书面道歉 |
| 第2号 禁止接触、胁迫、报复行为 | 禁止加害学生接近受害学生 |
| 第3号 校内服务 | 在校内进行的服务活动 |
| 第4号 社会服务 | 在社会福利机构、公共机构、行政机构进行的服务活动 |
| 第5号 完成特别教育或心理治疗 | 通过校内外专家完成特别教育、心理治疗 |
| 第6号 停止出勤 | 5日~10日的停止出勤措施 |
| 第7号 更换班级 | 更换到同一学校内的其他班级 |
| 第8号 转学 | 强制转学措施 |
| 第9号 退学 | 加害学生退学(仅限高中生) |
学暴委应对时的准备资料与注意事项
在学暴委召开之前,加害学生应准备好针对事实关系的反驳资料和意见书。
客观资料应连同副本一并附上,不仅包含事实关系,还应包含反省意愿和防止再犯的方案,从而给人以正面印象也是不错的做法。
尤其是,与其单方面道歉或承认事实,不如依据事实进行准确的说明。
监护人也应表明学生正在反省的态度,具体说明家庭内的指导计划,以帮助降低惩戒程度。
4. 校园暴力加害者 | 其他民·刑事程序应对

站在校园暴力加害者的立场,还应留意受害学生一方可能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及刑事处罚。
校园暴力可能构成殴打、伤害、强迫、敲诈勒索、诽谤、侮辱等多种刑事犯罪。
受害者向警方提交控告状后,侦查机关会立即以犯罪嫌疑人身份传唤加害学生进行调查。
在此阶段若贸然承认事实关系或作出不利陈述,日后可能在审判中被用作不利证据,因此请确认以下注意事项。
收集和解及从宽处理所需的量刑资料
在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和解会对处罚程度产生直接影响。
若与受害者一方达成圆满和解,则有可能获得不起诉处分或罚金刑减轻,受害者不希望处罚的意思表示会作为重要的量刑资料提交给判决。
应充分准备切实可行的赔偿方案,以及道歉信、悔过书、完成其他辅导教育等可获从宽处理的事由。
移送少年保护案件时的保护处分防御
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刑事未成年人,将不受刑事处罚,而成为韩国《少年法》上保护处分的对象。
但少年保护审判后的保护处分也可能作为重大记录留在学生的学校生活及升学就业中,因此最好制定防御策略,尽可能获得较轻的处分,以便毕业后能从学生生活记录簿中删除。
保护处分的种类
- 委托监护人等进行监护
- 听课命令
- 社会服务命令
- 保护观察官的短期·长期保护观察
- 委托福利设施等进行监护
- 委托少年医疗保护设施
- 1个月以内移送少年院
- 短期·长期移送少年院
受害者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对方法
受害学生一方可通过民事诉讼向加害者及其父母请求损害赔偿。
通常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治疗费等,根据伤害程度或是否中断学业,请求金额会大幅增加。
精神损害赔偿金会综合考虑暴力的轻重、加害者的责任程度、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和解进行与否等来核定。
对于盲目的过高请求,应主张证据不足及存在共同责任人等,以缩小责任范围。
如何减轻民·刑事法律责任?
若想稍微减轻作为校园暴力加害者所承担的责任,最好进行明确的和解协调,并证明已尽到监督义务。
建议按如下方向制定加害者一方的策略。
5. 校园暴力加害者 | 用于不服的行政程序
若属于对学暴委决定不服的校园暴力加害者立场,则应准备韩国行政审判和行政处分等。
行政审判 | 行政诉讼 |
因行政机关违法·不当的处分或不作为而权利·利益受到侵害的国民,向行政审判委员会提起的权利救济程序 | 为救济因行政机关违法处分或公权力行使·不行使导致的权利·利益侵害而进行的程序(原告=学生 / 被告=教育长) |
加害学生、受害学生均可提起 | 加害学生、受害学生均可提起 |
对教育长措施(含学暴委处分)的异议 | 对教育长措施(含学暴委处分)的异议 |
自知道有处分之日起90日以内,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80日以内 | 自知道有处分之日起90日以内,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年以内 |
6. 校园暴力加害者 | 专家协助与实际案例
若被指认为校园暴力加害者立场,应从初期就对事实关系进行迅速应对、审视和解的可能性并收集有利证据。
建议参考前述注意事项进行应对,以免小的误会导致重大不利。
在准备沉着而细致的应对的同时,若需要校园暴力专门律师的协助,可预约本法人的法律咨询。
具有教育厅学暴委专门委员、学生惩戒调整委员等经历的校园暴力专门律师,将站在校园暴力加害者的立场协助其辩护权与陈述权。









